
通過司法審查、確認和救濟保證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其目的最終也是保證替代性解決方案的合法性和效力。兩者銜接的具體方式,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嘗試進行完善:
1、加強司法行政部門、律協與法院常態聯動的工作機制
關于實現律協、司法行政部門及法院的聯動措施,從組織源頭上加強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與法院的協調、溝通,從調解組織的設立、調解規范的制定及調解員準入機制的設定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強與法院訴訟程序的良性互動,有利于律師調解制度真正的落實。
2、進行專門性立法
目前,律師調解發展雖然進行了取得了一定成效,并在多元化解紛方式中取得了一席之地,但關于律師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缺乏法律層面的規制,這就導致了兩者銜接的合法性及正當性的缺失。在構建多化解機制形成的當下,未來要推動律師調解制度蓬勃發展,還需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就律師調解進行專門性法律法規的制定。
3、明確調解協議司法審查的程序和標準
最高院出臺的《律師調解意見》將律師調解協議定性為民事合同,并規定了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機制。但除雙方當事人當場履行完畢的協議外,在律師調解中所形成的其他協議,依賴于當事人的自覺履行或共同申請確認基本不現實。且對司法確認的程序、期限,審查的標準是僅限于形式審查還是實體審查,以及審查的范圍是否僅限于調解協議本身,還是整個調解事件,該意見并未進行明確規定。司法審查標準和范圍的確定對于保護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公平則顯得尤為重要。
為了實現律師調解與法院訴訟程序的銜接,無論是律師接受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委托調解的案件,還是當事人自主申請調解的案件,對于律師調解不成的,至法院立案受理后,除非各方當事人同意,否則法院不應再次啟動調解程序。該做法的目的,是同時保證調解的公信力和司法審判的權威性,再次明確調解和訴訟是平等的社會解紛方式。 4、培育律師調解的專業化和市場化
雖然目前律師調解在我國尚屬起步階段,尚缺乏直接市場化運營的條件,還需要司法、行政等有關機關在組織機制保障和經費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律師職業的市場化運作特點,必然要求律師調解發展的最終形態應當是調解服務的市場化。而市場化意味著律師調解必須是常態有償的。唯有如此,才能提高律師參與調解的積極性,甚至是實現真正的中立性。
律師調解的完善具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完善律師調解制度有助于建設和諧社會,減少訟累,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是: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目前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于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按...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什么 特別程序,是指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與之相對應的是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圍繞一定的民事權益爭議不同,特殊程序不涉及具體的民事權利義務,而是申請人請求法...
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全文如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此條規定賦予了行政執法證據以刑事證據的資格,使得行政執...
不履行勞動調解后怎么弄 勞動調解后用人單位拒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經《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由...
【醫療糾紛的特點是怎樣的】相較于其他類型的糾紛而言,醫療糾紛具有其不同的特點。這些特點是設計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時必須著重考慮的因素,因為任何一種糾紛解決方式,無論是訴訟、仲裁,還是調解、和解,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只有與所要解決的糾紛的特點相適應才...
調解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始終占據著重要地位,大量的民事紛爭以調解結案,不僅節約了大量司法資源,也為當事人平息矛盾、化解紛爭發揮了重要作用。與傳統的民事案件相比,商事案件的調解率始終較低?! 樘岣呱淌掳讣恼{解率,促進商事糾紛案結事了...
根據勞動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進入訴訟的前置程序,如果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依法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勞動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在勞動爭議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因勞動爭議案件和勞動仲裁裁決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如何對勞動...
一、完善了案件的管轄制度 首先是擴大了協議管轄的范圍,新法第三十四條將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協議管轄的案件類型從合同案件擴大到了其他的財產權益糾紛,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了更明確的貫徹和落實,方便了當事人的訴訟。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
摘錄:二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資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