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什么
特別程序,是指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與之相對應的是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圍繞一定的民事權益爭議不同,特殊程序不涉及具體的民事權利義務,而是申請人請求法院確認民事權利實際情況的存在。
下列案件應適用特別程序:
(1)選民資格案件;
(2)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其中,第(5)、(6)類案件為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案件。增加規定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目的是解決民事訴訟法和人民調解法的銜接。人民調解法規定了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因此,有必要明確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特別程序和法律后果。增加規定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目的是解決民事訴訟法與物權法的銜接,明確行使擔保物權請求權的主體、管轄法院以及審查實現擔保物權申請等規定。
相關知識: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大致可分為
非訟事件
包括宣告失蹤人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無行為能力、督促程序(發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證書失效或無效)等。法院審理這類事件的目的是,在沒有民事權利爭議的情況下,確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權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實是否存在。其特點是沒有原告和被告,辦案程序因利害關系人(不是原告)的請求而開始;法院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婚姻和親子關系事件
包括離婚、確認婚姻無效和認定親子關系是否存在等。這類事件解決人的身份關系問題,涉及社會公益,在程序上應有特殊規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它與非訟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著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行政法律關系事件
包括對選民名單錯誤提出的申訴案件,對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提出的申訴案件,向公民追索稅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訴案件等。法院審理這類案件,不是解決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爭議,而是負責審查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是否合法,確定是否需要采取強制措施如課處罰金、沒收財產等。除以上3類外,從訴訟理論上說,還應當包括破產程序。但很多國家另設破產法,作為獨立的法律,破產程序不再列入特別程序中。
根據法律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可包括以上6種。希望我們的文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時候給到您一些幫助。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到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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