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既賦予受托人相應的職權,更著重對受托人施加了嚴格的義務:受托人除依信托文件的約定收取報酬外,不能從信托財產上獲得其他任何利益;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開
1.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就委托人自身來說,不得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處分或者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也不得將信托財產視為委托人整體財產的一部分對外承擔責任;就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來說,不應把信托財產完全看作委托人的自有財產,在信托存續期間,不能因其與委托人的關系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
2.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的存亡
設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受益人是構成信托的基本要件之一,沒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信托就不能成立、在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即是受益人,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產,即是受益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產。在此情形下,受益人不復存在,信托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信托自應終止。按照本法第五十四條關于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歸屬的規定,該信托財產歸屬于作為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成為委托人自有財產的一部分,并作為委托人的遺產或者清算財產。這樣規定,可以防止委托人通過設立信托來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
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不因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也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只是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權需要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這種情形是指在同一信托中,委托人是受益人之一,同時還存在其他受益人。當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產時,為保護其他受益人的利益,也為了全部實現信托目的,信托存續。在此情況下,由于委托人對信托仍享有部分受益權,因此可能出現委托人一方面破產,無法清償債務,一方面又自信托獲取大量收益的局面,這對于委托人的債權人顯然不公平。因此,本條還規定,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產時,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應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關鍵詞]信托財產獨立內部關系外部關系 研究信托法律關系,揭示信托法律關系的本質,是發展信托法學,完善信托立法,推進信托繁榮的關鍵所在。筆者將從內部和外部關系的分析,來探討與英美法系雙重所有權相對應的大陸法系信托關系理論。 一、信托關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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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包括以下4點內容: 第一,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
是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受益人的利益。 ③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規定,受托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