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金融機構撤銷清算組的職責是什么
金融機構清算期間,清算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管、清理被撤銷的金融機構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確認債權;
(三)處理與清算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有關的未了結業務;
(四)清理債權、債務,催收債權,處置資產;
(五)制作清算方案,按照經批準的清算方案清償債務;
(六)清繳所欠稅款;
(七)處理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八)代表被撤銷的金融機構參加訴訟、仲裁活動;
(九)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對金融機構被撤銷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辦理其他清算事務。
二、清算義務人沒有履行清算義務會造成怎樣的法律后果?
如果清算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從而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清算義務人應當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規定以公司是否有完整賬冊作為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與否的第一要素。如果公司賬冊沒有保管好,就不可避免地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內容是小編對對“金融機構撤銷清算組的職責是什么”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我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撤銷清算組的職責包括保管、清理被撤銷的金融機構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確認債權;處理與清算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有關的未了結業務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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