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計劃草案未按時提出可否要求延期
企業重整計劃草案應該在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情況可以經人民法院批準申請延期,未按時提出破產重整程序則裁定終止,同時宣布債務人破產。重整計劃草案應由重整人制定并提交給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重整計劃草案在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時,即由債務人制定;在管理人管理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時,由管理人制定,其目的在于確保重整計劃草案通過后的執行和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八十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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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決程序。(1)會議召集。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此次會議的中心議題就是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如果這是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其議題還應當包括核查債權和其他必要事項。(2)分組表決程序。在債權人會議審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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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是否可以強裁: 強裁制度其實是司法本位原則和社會利益原則的矛盾與統一。在破產重整案例中,司法本位原則要求充分尊重重整各相關法的利益,社會利益原則是為了避免重整失敗對職工利益等社會效益的損害。因此在個別表決組未通過的情況下通過強裁方式...
企業破產重整計劃表決與批準的具體規定是怎樣的重整計劃的特征:(1)以企業拯救和債務公平清償為目的;(2)由管理人或債務人負責制備;(3)應依據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營業前景,確定以讓步為基礎的債務清償方案,并確定有助于企業解困復興的經營方案;(4...
對于重整計劃債權人如何進行表決首先,債權人會議按下列情況對債權進行分類,一般同一類的為一組: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2、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重整計劃制度是什么意思破產重整制度是指對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業法人,經債務人、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依法同時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或資本結構上的調整,以使債務人擺脫破產困...
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一.申請條件的區別 (1)申請原因有別。雖然破產清算與重整都是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啟動的,但破產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業仍有挽救的希望,并獲得各方利害關系...
破產重整一般幾年的執行期我國新《破產法》沒有規定強制的計劃執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當事人通過重整計劃協商確定,如果債權人愿意接受一個很長的執行期限,主要合法并且不損害社會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沒有必要禁止。根據我國新《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