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兩年來,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共受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3件,占民商事案件受案的0.4%,審結3件,其中判決2件,調解一件,上訴一件。巴州區法院審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數量雖然不多,但是因保險合同糾紛在審判實務中存在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使得糾紛產生后的化解難度較大。一、審理中發現保險合同糾紛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保險人缺乏“最大誠信”的現象。保險人為多發展客戶,不情愿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了更好的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法要求保險人做到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和責任免除內容。但為了能“拉”到更多的客戶,保險代理人只說明對投保人有利的內容和解釋,不利的不說或一筆帶過的進行解釋,不能讓客戶正確認識和知曉合同內容,從而無法作出正確的判斷。往往從前面的合同條款看,保險人對許多保險事故都應當賠付,但后面的分散、零星的解釋、說明和不引人注意的小字卻完全推翻了前面承諾的賠付,讓人有一種上當受騙的感覺。如巴州區法院在審理瞿*平與中國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巴中營銷服務部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保險條款中約定了賠償給付比例指數必須達到六級以上傷殘才賠償,但原告的傷情經鑒定為九級,審理中保險公司提出在簽定合同時已對該條款向原告作出了明確說明和解釋,但未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據此巴州區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原告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二是保險合同條款存在的問題。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方面條款語言不通俗易懂,內容復雜,合同附件太多,有保險陷阱。現行的保險合同普遍讓老百姓不易看懂,在對保險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難,法官也要對保險合同條款前后對照閱讀方能理解合同內容。有些保險人故意在合同中設陷阱;另一方面格式條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保險合同相關內容分散在不同地方約定,而不是集中在一起表述,容易誤導投保人。一是保險人把自己所負保險責任的除外情形制訂在合同免責事由的附帶條款中,在合同的結構上影響對方的注意重點,使真正的免責意圖不容易被發現;二是以格式附件在形式上履行提醒對方注意免責情形的義務,實質上卻不能真正達到提醒對方注意的目的。三是未嚴格審核保險標的,事后輕易拒賠。保險人理賠審查過嚴,手續繁瑣。國際保險理念是“核保從嚴,理賠從寬”,但我國目前不能做到這一點,主要是成本問題,對出險的少部分人和保險事故進行調查,總比對大部分人和保險事故調查要輕松得多。因此,保險人往往在未認真審核的情況下即承保,出險后卻想盡一切辦法進行審查拒賠。一方面以內部嚴格的審批程度和設置繁瑣的理賠手續來拖延時間,另一方面花費大量人力去調查與免責相關的事項,動輒提出免責。如巴州區法院在審理徐*江等與**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中華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后因意外事故,投保人徐*東死亡,審理中保險公司提交了大量證據,認為徐*東是自身飲酒過量導致的死亡,不屬意外事故,因而拒絕賠償,最后法院認定,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死者徐*東死亡是血液中酒的含量可能影響其認知能力的法定標準,從而判決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賠付保險金。二、對策和建議一是完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內容和形式。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內容,表現出條款的設計者從拓展保險業務,宣傳保險有益的一面出發,更多的是體現如何保護保險人的利益,弱化了對投保人的說明和解釋義務,并存在希望通過合同盡量地減少這種說明和解釋義務的傾向。同時大多保險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設計也存在規避法律的嫌疑。許多當事人說,從前面的合同條款看,保險人對許多保險事故都應當賠付,但后面的分散、零星的解釋、說明和不引人注意的小字卻完全推翻了前面承諾的賠付,讓人有一種上當受騙的感覺。因此,要消除投保人上當受騙的感覺,保險合同格式條款應當盡快地進行完善。一是保險人免責的范圍和不予賠償的內容,應當集中表現,便于投保人一目了然;二是保險事故不予賠付的內容,應當與其基本事實內容集中表述,不再采用分散的、零星的、不對應的表述方式,便于投保人真正了解哪些事故不屬于賠償范圍,從而決定是否投保和投何險種。
1、投保人缺乏法律常識。 主要表現在: 第一,對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缺乏認知。 有的投保人對保險公司的營業部及其分公司的訴訟主體地位認識不足,本該起訴分公司的卻起訴總公司或直接起訴沒有獨立訴訟地位的營業部;有的投保人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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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上世紀60年代后,科技革命推動生產力的發展、社會分工的擴大和深化,經濟部門的相互聯系日益密切,產業結構調整加快,經濟全球化迅猛發展,服務業發展因此在世界經濟中脫穎而出。伴隨著服務型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逐漸從貨物貿易轉向服務貿易。...
一、工程洽談時的風險防范 風險提示:工程洽談時主要存在著合同詐騙、合同欺詐、工程項目是否存在,發包人主體是否適合,工程資金是否到位,發包人的信用如何等風險。 防范對策:通過法律調查的手段,深入了解發包人的資信、經營狀況和訂立合同應具備的...
代位權制度是我國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
一、招聘員工時的法律風險 風險1:不能招聘與其他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員工,否則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要與所招聘的員工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里主要是針對專業技術人員、設計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尤其是同行業的,此類人員往往與原...
一、引言 EPC總承包模式是設計 - 采購 - 施工一體化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攬整個建設工程的勘查、設計、采購、施工、安裝和調試等幾個階段或全過程,是對所承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