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位權制度是我國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合同的保全的目的在于克服以前長期存在的債務人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以及三角債等問題,確保交易安全,以維護債權人合法利益、保障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合同法》中合同的保全制度主要有代位權制度和撤銷權制度。一、代位權概念及代位權行使的要件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權利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精神,代位權的行使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要件。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且該債權必須是到期債權,而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這里應注意,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不能行使代位權,主要包括:①非財產性權利,如監護權、離婚請求權;②主要為保護權利人無形權益的財產權,如撫養請求權,因生命健康等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③不得扣押的權利,如養老金,救濟金等;④不得讓與的權利。這里應注意涉及破產的問題,如果第三人破產時,沒到期的,也可以行使代位權,其理由是《破產法》第31條規定:“破產宣告時,未到期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2、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且陷于遲延。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到期,則不存在行使代位權的問題,否則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行使權利的不當干涉。行使代位權必須是主債務次債務均已到期。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經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這里應注意,債務人雖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但其本身具有履行能力,則不會對債權人債權實現構成現實的影響和損害,也不得行使代位權。二、司法實踐中關于代位權的若干問題(一)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在理論上代位權的行使方式有二種,即訴訟行使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訴訟行使方式是指債權人通過訴訟向第三人及債務人行使代位權;直接行使方式則是債權人不通過訴訟直接向第三人及債務人行使代位權。我國《合同法》對此明確規定,代位權以訴訟方式行使,這是符合我國現實國情的,因為我國目前尚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始階段,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若規定直接行使方式很可能會出現債權人濫用代位權,甚至出現爭搶財產等暴力、違法行為,無法實現合同保全制度的根本目的,采用訴訟方式,通過人民法院的訴訟審理程序,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有利于保障合法利益,減少當事人之間不必要的其他紛爭,有利于法律的統一實施。(二)代位權訴訟地位的確定代位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第三人即次債務人是被告,二者依法行使本訴原被告的權利和履行一定的義務,在目前司法實踐中是一致的認識。但是關于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問題卻存在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應屬共同被告,理由是從債權人作為原告起訴的地位看,他是債務人,處于被告的地位,雖然債權人告第三人,但他本身屬于債務人的位置;第二種觀點認為債務人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理由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第三人三者不存在共同的利害關系,只是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有利害關系,即判決后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可能解除或抵消一部分,如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小于債權人對他的債權,則可能抵消一部分,相反則可能是債權債務的消滅,故債務人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三種觀點認為債務人應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理由是原告債權人對第三人起訴代位行使的債權本身就是債務人的,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沒有法律關系,原告的起訴侵害了債務人的利益,故債務人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首先,債權人代位行使后,債務人即喪失了對第三人訴訟的資格,作原告不合適;債務人不得另行起訴的同時,更不能對本訴當事人的爭議標的有獨立的主張;其次,債務人對第三人雖有債權,但兩者不存在共同權利義務關系,實踐中常出現兩者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故不能作為共同被告;第三,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喪失了對第三人即次債務人的獨立請求權,但是其作為代位權關系中,必不可少的一方當事人,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著密切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債務人在代位訴訟中應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案情】張某于2014年2月14日向中國農業銀行(下稱農行)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并由李某(張某之妻)、王某、趙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自上述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借款到期后,張某仍有借款本金4萬元及利息未能依約清償。...
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于債務人。債務人怠于受領時,債權人可代位受領。無論是債務人受領或者債權人代位受領,均不影響債權人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其債權的受償。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債務人對于其權利的處分是否...
一、關于代位權的基本理論 1、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 首先,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這就是債權人的代位權。 其次,債...
一、債權人代位權是指什么 債權人代位權是合同法中又一種新確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權利,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危害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的代...
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訟是怎樣的 所謂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而危及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我國規定的是代位訴權,最高法院稱之為代位權訴訟制度,即債...
什么是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
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
保險代位權不存在于哪些范圍根據我國現行《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代位權僅只用于財產保險中,僅僅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履行保險合同并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向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求償的權利。但是,保險代位權是民商法代...
什么叫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
代位權債務人的責任是怎樣的 一.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依照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