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承擔責任的要求
1、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主觀過錯作為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確定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僅要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致使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且締約方主觀上有過錯;
2、這種過錯必須與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以此來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即違反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原則作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已得到國內學者的普遍認可。
二、先合同義務
1、締約過失責任是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這種義務不是合同義務,而是先合同義務。
2、所謂先合同義務,又稱先契約義務,是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必要的注意義務。在當事人為締約而進行磋商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已由一般的業務關系變成了具有特定信賴成分的特殊聯系關系。這種關系雖不以給付為內容,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負有相互協力、通知、說明、照顧、保護等附隨義務。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基礎,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之上的先契約義務。
3、意思表示無效或撤銷時,表意人相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負賠償責任。從事締結契約磋商行為之際,當事人應負遵循誠實信用及交易慣例所要求的行為義務。我國《合同法》第42條也明確規定“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該說,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先合同義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本質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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