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掛靠公司交社保合法嗎?
掛靠公司交社保,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掛靠”繳社保違法
《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均明確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雖然強制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社保費,這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但并沒有禁止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職工繳納社保費用。這種行為并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利益。職工和企業創造條件,符合繳納社保費的要求,并不損害他人的利益。
因此,掛靠繳納社保并沒有被我國法律明令禁止。
二、關于單位與他人之間僅存在代為繳納社保關系,是否可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勞動關系的建立并不以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為條件,而是以存在實際用工行為為前提。
代為辦理用工登記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僅是認定勞動關系的一個參考因素,而非決定因素,故經審查雙方僅存在辦理用工登記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關系,但不具備勞動關系本質特征的,不宜輕易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或存在一般從以下方面加以考慮: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用人單位為非員工代繳社保,應當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關系,依據具體情形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委托代繳保險性質法律關系。
三、公司代繳社保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為非員工代繳社保,應當由其本人申請,公司再與其簽訂代繳社保協議,協議具體寫明委托繳社保的方式、停保書面通知時間、出現不到公司繳費截止時間公司自動為他停保等。此份協議必須由本人親自到場,當著公司人事或財務人員的面,親筆簽署委托代繳社保協議,該協議不得由人代簽或以各種借口理由拿回去簽。這樣能夠避免發生爭議時,掛靠繳費人員否認簽署委托協議,否認簽名的真實性,從而產生法律糾紛。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雖然掛靠公司交社保本身并不屬于違法,且事實上有相當部分的企業在為非員工代繳社保,但無論是對于企業還是個人,掛靠公司交社保還是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作為企業,應當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保存好委托代繳社保協議,避免被人利用,從而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重慶四中院判決楊某訴三潤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裁判要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的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條款,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勞動者對其繳納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保費用有權追償。案情自2004年7月起,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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