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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征收的補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征地程序的法律規定: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目前我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程序簡單扼要地有以下步驟:第一步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第二步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于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
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第三步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第四步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第五步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第六步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步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第八步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發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九步被征用單位交出土地后,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
第十步簽訂出讓合同并按約定繳納費用后,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第十一步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后,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3.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通知
4.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6]133號
5.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6.《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42號)
7.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工作的意見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 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9.國土資源部、國家經貿委關于發布和實施《限制供地項目目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第一批)的通知
10.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規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2.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3月8日) 劃撥用地目錄(2001年10月22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年6月1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1999年3月2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1999年10月28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年3月16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2000年10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1993年2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與安置、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年7月7日)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2001年10月22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開發整理 土地復墾規定(1988年11月8日) 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12月14日) 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2003年10月8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2009年2月4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07年11月19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4月28日)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2006年6月16日) 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 九、爭議與救濟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1995年12月18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2005年8月31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6月18日)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2001年7月17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2006年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p>
實際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
另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的不明確也導致土地征收權被國家權力機關極度濫用。因為我國土地征收的補償費用實行的并非真正的市場價格,而是由國家單方制定的補償標準和范圍,遠遠低于市場價格。
即使這樣的低價也往往是由用地單位來支付的,國家實際上是無對價取得土地,這就加劇了土地征收權的濫用。
擴展資料
征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對于這幾項費用的給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26條是這樣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 關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使用分配辦法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說明,但是《物權法》第59條有明確規定:應當以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集體土地征收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為合理利用土地,保護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現就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征地補償標準 (一)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制訂。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區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可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因素。
(二)統一年產值倍數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應適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區域內各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實行征地補償。
制訂區片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 (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訂。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當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二、關于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五)農業生產安置。
征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六)重新擇業安置。
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首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
征收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紅安置。
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愿的前提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費用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八)異地移民安置。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三、關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用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十)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十一)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員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時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四、關于征地實施監管 (十二)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國土資源部門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
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十三)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撥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配合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十四)征地批后監督檢查。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對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因征地確實導致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積極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維護社會穩定。 相關土地征用依據該指導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一、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04年3月14日)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1986年4月12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節錄) (2002年12月28日)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節錄) (1998年4月29日)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 二、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文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998年12月27日)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990年5月19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節錄) (1988年6月lO日)三、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1、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節錄) (1956年6月30日)2、關于人民公社的十八個問題(節錄) (1959年4月)3、中共中央關于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節錄) (1960年11月3日)4、中共中央關于改變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問題的指示(節錄) (1962年2月13日)5、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 (1962年9月27日)6、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 (1984年8月30日)7、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妥善處理軍隊與地方部分房地產權屬問題的通知 (1988年7月18日)8、鐵路用地管理辦法(1992年10月27日)9、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10、土地登記規則(1995年12月28日)10、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2001年2月2日)11、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03年1月3日)12、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9月26日)13、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1993年2月23日)14、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關于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的通知(1997年)15、關于印發對大慶油田土地權屬問題的協調處理意見的通知(1999年3月8日)16、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轉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權屬等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1999年5月24日)17、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權屬等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1999年3月15日)18、關于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19、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2002年12月4日)20、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14日)21、關于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1月15日)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3月23日) 23、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2004年11月2日)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2004年11月2日)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1、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司法部關于同意西南財政部規定的房地產典期滿后超逾十年未經回贖得申請產權登記的意見的聯合通令 (1952年7月31日)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農村合作化后所發生的土地、繼承糾紛的復函(節錄)(1958年3月26日)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一土地登記在兩個土地證上應如何確認權屬的復函 (1992年7月9日)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 (1995年1月16日)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1995年12月27日)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1998年9月3日)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6月16日)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2003年2月25日)9、農業部辦公廳、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農場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2003年6月16日)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2003年4月16日)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注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復(2003年11月17日)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及相關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12月26日)五、法律法規適用解釋及函復1、關于開墾荒地的產權問題給江西省人民政府的復函(1953年11月5日)2、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對大連市土地局“關于以國有土地聯建,其土地使用權歸屬問題的請示”的答復(1989年11月13日)3、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對砂金生產用地意見的函(1989年11月17日)4、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對灘涂管理問題的復函(1989年11月12日)5、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林地、灘涂及礦山企業用地確權發證問題的批復(1989年12月16日)6、國家上地管理局對貴州省關于公路兩側留用地發證問題的。
(一)擬定征收土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由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
其中征收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和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情況擬定,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按建設項目實施征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或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置途徑,原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情況等。
(二)審查報批 征收土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收農用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國務院的,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時批準征收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征收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審批權屬于國務院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后報國務院批準征收土地。
(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四)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征地補償、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 (五)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征收土地的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對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和補充,并向被征地單位和農民支付有關費用,落實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方案。
(六)清理土地和實施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后,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的土地進行清理,并組織實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基本工作流程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單位應按規定辦事員理征用集體土地的各項手續。 1.征用集體土地申請:用地單位需要征用土地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級國土房管局提...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征地拆遷是有程序可遵循的,你知道征地拆遷程序嗎?下面由拆遷律師為你詳細...
1.土地征用 國家有什么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
征地的工作,各地區都會存在,為了是社會的發展需要和社會的項目建設。但是有些地區的征地工作的方法和方式不對,造成了工作很難開展,甚至產生了一些惡劣的影響,例如昆明晉寧征地事件就給征地工作帶來了困難,帶來的影響不容小覷,因此大家要重視征地工作的...
對根據區片綜合地價確定的征地補償標準不滿意怎么辦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
國外征地補償方式是怎樣的(一)土地征用補償項目1.對土地所有者的補償關于土地征用補償項目,盡管各國(地區)的規定不大相同,但基本上是以地價補償和地上物(土地改良物)補償為主。補償項目除了考慮土地及其附帶資產的價格外,英國還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用地申請及報批、征地拆遷安置等事宜應按照如下方式進行: 征地報批前的事項:土地征收審批后的事項: 第五步,公告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征地拆遷成為一個普遍的現象,但伴隨著征地拆遷也不斷的發生著這樣那樣的拆遷糾紛,那么在征地拆遷中可能最容易忽略掉的問題是什么呢?關于征地拆遷的主體等問題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征地拆遷過程中容易出現的...
一、國家征地補償款不進行發放,農民該怎么辦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國家對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如果不放發征地補償款的,不能征收土地,農民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利益。二、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
一、征地補償款包括哪些項目是如何發放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地補償的項目是比較多的,包括土地征收補償款、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二、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