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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實際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
另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的不明確也導致土地征收權被國家權力機關極度濫用。因為我國土地征收的補償費用實行的并非真正的市場價格,而是由國家單方制定的補償標準和范圍,遠遠低于市場價格。
即使這樣的低價也往往是由用地單位來支付的,國家實際上是無對價取得土地,這就加劇了土地征收權的濫用。
擴展資料
征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對于這幾項費用的給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26條是這樣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 關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使用分配辦法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說明,但是《物權法》第59條有明確規定:應當以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集體土地征收
征地程序的法律規定: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目前我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程序簡單扼要地有以下步驟:第一步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第二步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于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
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第三步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第四步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第五步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第六步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步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第八步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發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九步被征用單位交出土地后,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
第十步簽訂出讓合同并按約定繳納費用后,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第十一步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后,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為了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條例。明確指出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
目前我國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后給予補償、安置的過程可以大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被征地單位與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的關系;第二個階段是土地補償款分配決議做出后,村民與農村經濟組織的關系。
每個階段的法律適用各有不同。 在“第一個階段”中,被征地單位與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之間存在確定和落實補償安置方案的關系。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流程,先由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將土地征為國有,并對被征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再由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將被征用的土地出讓給土地使用人使用。在這階段中,補償安置的雙方當事人是土地主管部門和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雙方有行政上的管理和指導關系,因此,此階段發生的糾紛也主要由政府協調或裁決。
例如在本案中,就是海口市國土局和本案被告村委會之間的征用和補償關系,由市國土局劃撥到被告銀行賬戶的征地補償款由被告所有,被告有權管理和使用。對此,原告不能要求分配或分得多少,如果在此階段原告向法院起訴,應不屬法院受理范圍(對此,《最高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簡稱 “涉農司法解釋”)第一條也明確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第二階段”,即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款后進行分配的問題。在此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成員之間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他們之間并沒有行政上的管理和隸屬關系。
如果說如何制定補償或安置方案屬于農村經濟組織的自主權和村民自治范疇,那么,一旦村民大會做出分配的決議(該決議從法律性質上應屬于析產協議或收益分配決議)并經政府部門的批準,也即方案進入了實施階段后,因此所產生的爭議,已超出了村民自治的范圍,被告若違反決議的,原告自然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 所以說,在第二階段應屬于法院受理的范圍,法院完全可以審查村民大會決議的合法性(例如是否歧視少數民族或婦女等),并在此基礎上根據公平和合法原則來判決原告應得份額及被告應履行的給付義務。
類似的情況,比如公司的股東大會通過了利潤的分配方案后,該方案即對公司及股東均產生法律約束力,如果公司不依分配方案執行,股東即可通過法院裁判來實現其合法權益。
征地拆遷相關問題法律法規 1、對于占用耕地,我國實行什么政策?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2、征收耕地如何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47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幾部分: 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3、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土地管理法第47條還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4、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
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5、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如何確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6、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征地拆遷工作流程 1:經研究確定征地拆遷范圍 會商相關部門制定最終征地拆遷范圍。
(此項工作由拆遷人負責) 2:前期摸底調查 (一)經研究確定拆遷范圍后,報請烏海市人民政府下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告。 同時,拆遷人應告知公安、工商、房管、國土及其它相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戶口遷入、分戶,營業執照,房屋產權轉移、分割,房屋出租、交換、抵押,水、電、氣、電視、通訊線路安裝等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做好拆遷區域和安置區域的總體規劃。 (此項工作主要由拆遷人負責 )3:采取財政撥款、銀行貸款、招商引資等方式,做好資金保障。
(此項工作主要由拆遷人負責) 4:拆遷工作人員對拆遷范圍內有關地籍情況進行調查,填寫《宗地情況調查表》內容包括居住單位、個人基本情況、土地房屋權屬情況、宗地面積、房屋建構物面積、是否同意拆遷等,建立每宗地檔案,繪制工作圖。 擬寫調查分析報告。
(在調查中有80%以上的被拆遷戶同意拆遷,可以準備發布拆遷公告)。(此項工作主要由所轄街道辦事處負責、拆遷人協助) 5:擬定拆遷方案。
根據拆遷區域情況的不同,制訂適合本區域的拆遷方案(此項工作主要由拆遷人負責)。
一、我國的土地使用政策
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這種公有制又分二種,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憲法明確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進行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但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使用集體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進行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辦理征收手續,征為國有后才能進行建設,但有幾點例外:一是鄉鎮企業用地,二是村民的宅基地建設,三是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2008年元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通知強調:“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國土資源部要嚴格限定劃撥用地范圍,及時調整劃撥用地目錄。今后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其他建設用地應嚴格實行市場配臵,有償使用。”
2、農村土地使用政策
根據土地用途分類,土地可分為: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類。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限制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需要經過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給農民使用,但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三類建設可以使用集體土地,分別是鄉鎮企業用地、村民宅基地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也就是說農民宅基地出讓和轉讓是違法的,其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自2000年起國土資源部批準我省蕪湖市5個鎮開展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至今我省先后批準了51個鄉鎮開展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主要做法是在依法補償農民的前提下,不將集體建設用地征收為國有,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國家征地拆遷的法規有: 《土地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47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幾部分: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土地管理法》第47條還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擬定征收土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由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
其中征收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和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情況擬定,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按建設項目實施征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或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置途徑,原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情況等。
(二)審查報批 征收土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收農用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國務院的,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時批準征收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征收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審批權屬于國務院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后報國務院批準征收土地。
(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四)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征地補償、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 (五)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征收土地的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對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和補充,并向被征地單位和農民支付有關費用,落實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方案。
(六)清理土地和實施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后,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的土地進行清理,并組織實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2015中央一號文件,農村土地賠償政策最新版》
(一) 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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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進行規范調整 新華社信息成都7月12日電(記者呂慶福)四川省政府近日轉發了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規范和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按人均耕地多少確定補償安置倍數。 該《意見》規定,除國家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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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甲方:武勝縣xx鎮衛生院 乙方:武勝縣xx鎮xx村村民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現就征用乙方位于xx村小學正前方面積為 畝的農田事宜,達成如下征地補償協議: (一)、征用土地面積,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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