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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 憲法時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規范性法律文件。它規定和調整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最根 本的全局性的問題。它不僅是食品法的重要淵源,也是其他法律的重要淵源,是制定食品法 律、法規的來源和基本依據。
2.食品法律 食品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經過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它的 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它又分為兩種:一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食品法律,稱為基本法;二 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食品基本法律以外的食品法律。
3.食品行政法規 食品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有關國家食品行政管 理活動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立法依據?
你這問題問的牛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依據:1、立法法(直接依據)
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第一節 立法權限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2、根本依據:憲法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不知道你問這個干什么?對這法律不滿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食品的衛生第三章 食品添加劑的衛生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第五章 食品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第六章 食品衛生管理第七章 食品衛生監督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食品衛生監督制度。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都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適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于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對食品衛生的社會監督。
對違反本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食品的衛生第六條 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準。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一)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三)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四)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須洗凈,保持清潔;(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九)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對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作出具體規定。第九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四)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六)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七)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九)超過保質期限的;(十)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十一)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添加劑的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第十條 食品不得加入藥物,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第三章 食品添加劑的衛生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不得經營、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第十二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十三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必須采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材料。
產品應當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 食品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
第五章 食品衛生標準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質、放射性物質容許量的國家衛生標準、衛生管理辦法和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準頒發。第十五條 國家未制定衛生標準的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衛生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的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中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安全性評價,必須經國務院衛。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政治依據:食品安全法確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統一負責的制度,目的是強化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克服地方保護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干擾。
縣級以上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是為了強調各自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權責一致的職責體系。地方政府負總責和監管部門各負其責是高度統一、相輔相成的關系,它要求各級政府必須把食品安全作為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任務,支持監管部門正確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也要求各監管部門恪盡職守,密切配合,責任到位,相互銜接,形成完整的監管鏈和責任追究體系。
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保證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定義務,更加嚴格地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促使食品生產者依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重質量、重服務、重信譽、重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一制度與政府行政監管問責制度并行不悖,共同形成一個科學合理、層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責任體系,為追究食品安全責任和補償食品安全問題受害當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對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一)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證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通過實施食品安全法,建立以食品安全標準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制度,理順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是保證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定義務,可以從法律制度上更好地解決我國當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對人體健康的危害,預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發生,從而切實保障食品安全,保證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是促進我國食品工業和食品貿易發展的需要。
通過實施食品安全法,可以更加嚴格地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促使食品生產者依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功中重質量、重服務、重信譽、重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以良好的質量、可靠的信譽推動食品產業規模不斷擴大,市場不斷發展,從而極大地促進我國食品行業的發展。同時通過制定食品安全法,可以樹立我國重視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國際形象,有利于推動我國對外食品貿易的發展。
(三)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是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需要。實施食品安全法在法律框架內解決食品安全問題,著眼于以人為本、關注民生,保障權利、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
同時,在現行的食品衛生法的基礎上制定內容更加全面的食品安全法,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業法、動物防疫法、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配套,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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