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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游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游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游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游法調整旅游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游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其他調整旅游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游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游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參考資料:
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我國關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規有: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許可辦法》《旅游行政許可辦法》已經2018年3月2日國家旅游局第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旅游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3年4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4、《文化和旅游部 導游管理辦法》《導游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0月16日國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5、《文化和旅游部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2006年4月16日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令第2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2011年6月20日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令第3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7年4月13日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令第4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家旅游局 公安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擴展資料:我國除了以上的法律性條款,還有一些相關部門的規定性質條款,具體如下:1、《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于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2017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條例》,以及2016年12月12日國家旅游局令第42號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領隊管理由資格準入制改為備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門不再對領隊從業進行行政審批,制定此細則。
2、《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于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通知》隨著我國公民出境旅游市場持續升溫,出境游中誘騙購物、甩團滯留、丟失財物、搶奪盜竊等案件時有發生。為切實凈化出境游市場秩序,保障公民出境游的合法權益,避免重大旅游安全事件發生,現將下一步加強出境旅游管理,規范此出境旅游經營有關要求通知。
進一步加強旅游誠信建設,健全信用獎懲聯運機制,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旅游市場信用環境,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部-旅游行政許可辦法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名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安全管理辦法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名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法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導游管理辦法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參考資料來源: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于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參考資料來源: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于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通知。
內容簡介
旅游業的快速發展需要旅游教育的保障,而旅游教育的壯大又依賴于旅游教材的支撐。20年來我國已先后出版了數十套旅游法規方面的教材,為旅游法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但是隨著旅游業的快速發展,旅游科研不斷創新,新教材必須吸收這些成果的精華,把最新的研究動態介紹給讀者。為此,我們組織了一批長期從事旅游法學課程教學和科研的老師為高等職業院校旅游專業學生編寫了《旅游政策法規教程》,由湖南工學院陳國生袁鵬任主編,湖南工業科技職工大學教務處陳曉亮、長沙環境保護職業學院易兵和湖南第一師范學校李玲任副主編。我們深諳質量和特色是一本教材的生命的道理,因此,在教材編寫過程中我們堅決貫徹高職教育的改革要求,切實做到“基礎適度夠用、加強實踐環節、突出職能教育”,把握高職旅游管理類專業課程建設的特點,融先進性、創新性、兼容性、實用性和科學性于一體,充分體現現代職業教育新理念。
這本教材取材廣泛,涵蓋了旅游法學的主要分支學科,并緊密結合國際國內旅游法學研究發展的實際,從較高的理論起點闡述了現代旅游法學的一般規律,以最新的旅游法規條例和旅游法學研究成果展現旅游法學體系的理論知識和實踐技巧,著力突出理論的全面性、知識的豐富性、結構的合理性、內容的科學性和敘述的生動性,是一本系統、科學、實用的旅游法規教材。本書尤其注重理論和實踐的結合,盡可能地將旅游市場法律法規操作程序生動地介紹給大家,每章還附有復習與思考題,有利于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學生通過學習,完整、系統地掌握旅游市場法律法規知識,為今后涉足旅游業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
本書目錄
第一章 旅游政策與法規概述
第二章 旅游業與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法律關系
第四章 旅游行政管理體制
第五章 旅游合同法規
第六章 旅游資源保護法規
第七章 旅行社管理法規
第八章 導游人員管理法規
第九章 旅館業管理法規
第十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規
第十一章 旅游價格管理法規
第十二章 出如境及旅行拘留管理法規
第十三章 旅游交通法規
第十四章 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法規
四 川 省 閬 中 古 城 保 護 條 例 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閬中古城保護與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閬中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閬中古城保護區是指張飛大道以西、新村路以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區域和南津關古鎮。 古城保護區分為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重點保護區是指嘉陵江以北,張飛大道以西,嘉陵江一橋北岸,大步坎街、何家巷以西,三陳街以南,白果樹街以西,東街小巷、內東街以南,鹽市口街、官菜園街以西,古蓮池街、火藥局街以南,西至張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和嘉陵江南岸的南津關古鎮的區域。
建設控制區是指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古城保護區。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閣中古城保護是指: (一)保護古城的整體環境風貌和傳統格局: (二)保護古城文物古跡和具有歷史傳統特色的街區、古建筑、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古樹名木等: (三)保護古城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古城的義務,一井有權對損壞古城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閬中古城保護工作的監督。
閬中市人民政府負責古城保護工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古城保護的具體工作。
古城保護資金應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助、鼓勵民間資本投入等渠道籌集。 第六條 古城保護區內的一切建設開發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閬中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古城保護詳細規劃應當按照保護為主、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編制。對古城保護區的歷史傳統街區、古民居、古民居院落應編制修繕指南,采取建檔、掛牌等分類保護措施。
第七條 古城保護區內的人口應有計劃地疏解。 古城保護區內水、電、氣、交通、通信、環衛、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應逐步充普。
第八條 古城保護區內歷史傳統街區的整治,古建筑、掛牌保護的古民居院落、名勝古跡的修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古城保護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規劃、文化等相關部門實地踏勘,確定修繕方案,經論證后按有關法律規報批。 其他古民居、古民居院落的修繕,應向市人民政府古城保護管理部門申請,修繕方案須經建設、規劃部門審查。
宗教活動場所的建設、修繕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九條 古城保護區內禁止搜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門、窗、牌、匾、枋等建筑、裝飾構件。
第十條 古城保護區的沿街廣告、店鋪招牌、標識、標志應與古城風貌相協調.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毀古城保護標識、標志。 第十一條 古城保護區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建檔,掛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砍伐、毀壞和擅自遷移。
第十二條 古城保護區禁止生產、儲存易姍易爆危險物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 古城保護區禁止例養、屠宰豬、牛、羊等牲畜。 第十四條 古城保護區文物的保護和考古發掘應遵循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古城重點保護區內禁止新建工業企業和與古城建筑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 與古城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工業企業,應予以改造、拆除或擻遷。
第+六條 古城重點保護區內應推廣使用清潔能源,逐步禁止使用原煤、柴禾。 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十七條 古城重點保護區內禁止開設產生噪聲、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環境的加工作坊。 第十八條 古城重點保護區內應嚴格控制機動車輛通行。
具體辦法由閬中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古城重點保護區內開設的娛樂場所應與古城傳統文化相協調。
第二+條 古城建設控制區內一切建筑應與重點保護區的建筑風貌相協調。 建設控制區的建筑群體布局、高度、形體、色彩風旅,不得影響古城的傳統空間風貌,對妨礙視線走廊的多層、高層建筑和破壞重點保護區歷史環境的建筑應有計劃地予以降層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條 鼓勵對古城傳統文化、藝術、民俗和民族風情的發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二條 古城資源應合理開發利用。
在古城保護區內鼓勵經營或者開展下列項目和活動: (一〕古城傳統文化研究; (二)興建博物館、民俗客棧; (三)傳統手工作坊、民間工藝及旅游產品制作和經營; (四)傳統飲食文化研究和開發經營; (五)傳統娛樂業及民間藝術表演活動: (六)民間工藝品開發、收藏、展示、交易活動。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設或者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工程總造價0.5%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分別由市人民政府公安、環境保護、工商、文化、建設、規劃行政。
四 川 省 閬 中 古 城 保 護 條 例 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閬中古城保護與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閬中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閬中古城保護區是指張飛大道以西、新村路以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區域和南津關古鎮。 古城保護區分為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重點保護區是指嘉陵江以北,張飛大道以西,嘉陵江一橋北岸,大步坎街、何家巷以西,三陳街以南,白果樹街以西,東街小巷、內東街以南,鹽市口街、官菜園街以西,古蓮池街、火藥局街以南,西至張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和嘉陵江南岸的南津關古鎮的區域。
建設控制區是指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古城保護區。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閣中古城保護是指: (一)保護古城的整體環境風貌和傳統格局: (二)保護古城文物古跡和具有歷史傳統特色的街區、古建筑、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古樹名木等: (三)保護古城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古城的義務,一井有權對損壞古城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閬中古城保護工作的監督。
閬中市人民政府負責古城保護工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古城保護的具體工作。
古城保護資金應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助、鼓勵民間資本投入等渠道籌集。 第六條 古城保護區內的一切建設開發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閬中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古城保護詳細規劃應當按照保護為主、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編制。對古城保護區的歷史傳統街區、古民居、古民居院落應編制修繕指南,采取建檔、掛牌等分類保護措施。
第七條 古城保護區內的人口應有計劃地疏解。 古城保護區內水、電、氣、交通、通信、環衛、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應逐步充普。
第八條 古城保護區內歷史傳統街區的整治,古建筑、掛牌保護的古民居院落、名勝古跡的修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古城保護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規劃、文化等相關部門實地踏勘,確定修繕方案,經論證后按有關法律規報批。 其他古民居、古民居院落的修繕,應向市人民政府古城保護管理部門申請,修繕方案須經建設、規劃部門審查。
宗教活動場所的建設、修繕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九條 古城保護區內禁止搜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門、窗、牌、匾、枋等建筑、裝飾構件。
第十條 古城保護區的沿街廣告、店鋪招牌、標識、標志應與古城風貌相協調.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毀古城保護標識、標志。 第十一條 古城保護區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建檔,掛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砍伐、毀壞和擅自遷移。
第十二條 古城保護區禁止生產、儲存易姍易爆危險物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 古城保護區禁止例養、屠宰豬、牛、羊等牲畜。 第十四條 古城保護區文物的保護和考古發掘應遵循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古城重點保護區內禁止新建工業企業和與古城建筑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 與古城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工業企業,應予以改造、拆除或擻遷。
第+六條 古城重點保護區內應推廣使用清潔能源,逐步禁止使用原煤、柴禾。 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十七條 古城重點保護區內禁止開設產生噪聲、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環境的加工作坊。 第十八條 古城重點保護區內應嚴格控制機動車輛通行。
具體辦法由閬中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古城重點保護區內開設的娛樂場所應與古城傳統文化相協調。
第二+條 古城建設控制區內一切建筑應與重點保護區的建筑風貌相協調。 建設控制區的建筑群體布局、高度、形體、色彩風旅,不得影響古城的傳統空間風貌,對妨礙視線走廊的多層、高層建筑和破壞重點保護區歷史環境的建筑應有計劃地予以降層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條 鼓勵對古城傳統文化、藝術、民俗和民族風情的發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二條 古城資源應合理開發利用。
在古城保護區內鼓勵經營或者開展下列項目和活動: (一〕古城傳統文化研究; (二)興建博物館、民俗客棧; (三)傳統手工作坊、民間工藝及旅游產品制作和經營; (四)傳統飲食文化研究和開發經營; (五)傳統娛樂業及民間藝術表演活動: (六)民間工藝品開發、收藏、展示、交易活動。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設或者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工程總造價0.5%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分別由市人民政府公安、環境保護、工商、文化、建設、規劃行政。
(1) 《旅游法》第51條規定,旅游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不得給予或者收受賄賂。
旅游經營者違反該條規定,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2) 旅游經營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3) 旅游經營者違反《旅游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目前我國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
1.目前我國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
1.目前我國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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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導游的法規 1.(1)可以,導游人員對其行政處罰不服,有提請復議的權利。(2)正確,因為《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了,一些不可以頒發導游證的情況,包括被吊銷過導游證的情況。2.(1)不可以,法規規定了導游人員不可以想旅游者兜售或者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