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有哪些).jpg)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游投訴暫行規(guī)定》。
規(guī)范旅游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旅游資源開發(fā)、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guī),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q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等。
旅游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guī),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guī)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guī)定》等。旅游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guī),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制定。
旅游法調整旅游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即以旅游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其他調整旅游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也包括國務院及旅游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游行政法規(guī) 和部門規(guī)章 。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也包括地方的法規(guī);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xié)定等。
參考資料:
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您好,
目前現行有效的法律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行政法規(guī)有:《國務院關于公布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公布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通知》
《 國務院關于公布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展項目名錄的通知》
《 國務院關于公布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通知》
《 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文化部、建設部、文物局等部門關于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
另外各地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規(guī),建議查閱當地人大網站。
希望對您有幫助。
【發(fā)布單位】文化部 【發(fā)布文號】文化部令第42號 【發(fā)布日期】2007-07-13 【生效日期】2007-07-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文件來源】文化部 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 (文化部令第42號) 《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7月3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孫家正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文物進出境審核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承擔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是文物行政執(zhí)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國家文物局匯報工作,接受國家文物局業(yè)務指導。 第三條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由國家文物局和省級人民政府聯(lián)合組建。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編制、辦公場所及工作經費。國家文物局應當對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業(yè)務經費予以補助。
第四條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7名以上專職文物鑒定人員,其中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不少于5名;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技術設備; (三)工作經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國家文物局根據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的需要,指定具備條件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承擔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使用文物出境標識和文物臨時進境標識,對允許出境的文物發(fā)放文物出境許可證。
第六條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工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賣企業(yè)任職、兼職。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fā)的資格證書。
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應當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文物博物專業(yè)中級以上職稱,并經國家文物局考核合格。 第七條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并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審核工作高效公正。
第八條 下列文物出境,應當經過審核: (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類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獻資料和圖書資料; (三)1949年(含)以前的與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有關的實物; (四)1949年以后的與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關的代表性實物; (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產活動、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實物; (六)國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作品; (七)古猿化石、古人類化石,以及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 文物出境審核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定期修訂并公布。
第九條 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在文物出境前填寫文物出境申請表,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文物出境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出境的審核意見。
第十條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文物鑒定人員參加,其中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不得少于2名。 文物出境許可證,由參加審核的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共同簽署。
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一致同意允許出境的文物,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方可加蓋文物出境審核專用章。 第十一條 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標明文物出境標識,發(fā)放文物出境許可證。
海關查驗文物出境標識后,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文物出境許可證一式三聯(lián),第一聯(lián)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留存,第二聯(lián)由文物出境地海關留存,第三聯(lián)由文物出境攜運人留存。
經審核不允許出境的文物,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登記并發(fā)還。 根據出境地海關或攜運人的要求,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可以為經審核屬于文物復仿制品的申報物品出具文物復仿制品證明。
第十二條 因修復、展覽、銷售、鑒定等原因臨時進境的文物,經海關加封后,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查驗海關封志完好無損后,對每件臨時進境文物進行審核,標明文物臨時進境標識并登記。
臨時進境文物復出境時,應向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申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對照進境記錄審核查驗,確認文物臨時進境標識無誤后,標明文物出境標識,發(fā)給文物出境許可證。
第十三條 臨時進境文物在境內滯留時間,除經海關和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批準外,不得超過6個月。 臨時進境文物滯留境內逾期復出境,依照文物出境審核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因展覽、科研等原因臨時出境的文物,出境前應向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申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按國家文物局的批準文件辦理審核登記手續(xù)。
臨時出境文物復進境時,由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查驗。 第十五條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在審核文物過程中,發(fā)現涉嫌非法持有文物或文物流失問題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和國家文物局報告。
第十六條 文物出境標識、文物臨時進境標識和文物出境許可證,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指定專人保管。使用上述物品,由文物進出境審核。
文物保護法 即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yōu)秀的歷史文化遺產,增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tǒng)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資文明,而制定的法規(guī)。該法規(guī)由第5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05次會議于1982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自1982年11月19日起實施。
第1章 總則? 第2章 不可移動文物? 第3章 考古發(fā)掘? 第4章 館藏文物? 第5章 民間收藏文物? 第6章 文物出境進境? 第7章 法律責任? 第8章 附則共810條。
縣級文物局作為縣政府的職能部門,要承擔行政職能。
其主要職責是:一、組織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并研究制訂全縣文物保護事業(yè)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實施方案。二、負責全縣文物保護、管理、搶救、發(fā)掘、研究、出境、宣傳等業(yè)務工作。
三、負責申報、審批全縣內的文物鉆探、考古發(fā)掘、保護維修項目,并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四、負責全縣國家級、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qū)內的文物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協(xié)助公安、工商、海關等部門查處文物丟失、破壞、盜掘、走私等案件。六、負責文物商店和文物鑒定機構的申報工作。
七、負責全縣文物安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文物安全保衛(wèi)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八、承辦上級文物部門以及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我國《文物保護法》第八條規(guī)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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