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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huangweicong02
物業公共能耗費的構成及分攤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應包括管理費、房屋設備運行費、保潔費、保安費和維修費”。 業主、使用人按規定繳納上述費用,但其中是否全面涵蓋了物業公司為業主、使用人提供的各類服務項目的收費?是否還有遺漏?當中顯然缺少了容易被忽視的“公共能耗”這一部分費用。01何為“公共能耗”? 其實在理解了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三個概念后,便可推敲。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內部,由整幢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房屋承重結構、室外墻面等部位。 共用設備是指一幢住宅內部,由整幢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燈具、水箱、水泵、電梯、避雷裝置、消防器具等設備。 公共設施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車場庫、照明路燈、排水管道、窨井等設施。 綜上所述,業主、使用人公有,共用設備、設施和在公共性服務中所發生的水、電、煤等能源消耗稱為“公共能耗”,由此產生的費用為“公共能耗費”。02小區公共能耗費的構成 1、各單元公共用電(包括公共樓梯照明、應急指示燈、電梯動力) 2、公共照明(包括路燈、草坪燈、景觀燈、景觀水池水泵) 3、弱電系統(包括消防、安防系統、智能化系統、消控中心) 4、二次供水增壓水泵用電 5、公共用水(消防系統用水、公共衛生間、景觀水池、綠化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該義務為法定義務,是不能免除的,且每個人的義務內容同等,但是在履行上要以贍養人的實際能力為限,由贍養人與被贍養人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綜合認定。
具體而言,對于城市戶口的老年人的贍養費給付標準,各省市出臺的關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中,都有關于贍養費和撫養費的計算方法的規定。贍養費一般按家庭總收入減去家庭成員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標準,剩余部分按其贍養人數的平均數額計算。對于農村戶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當地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當地農民年人均生活費數據為基準。
需要指出的是,給付贍養費的數額,是根據贍養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和被贍養人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被贍養人實際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贍養費數額。要求增加贍養費,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管理費分攤,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多個物業項目情況下,為保證相關的物業服務正常運轉而由各物業服務小區承擔的管理費用。
也就是說,現在很多物業企業,下轄多個物業項目,當這個公司通過各種手段接到一個項目后就會派出一個物業服務團隊去提供服務。
而以前的測算方式中的“管理者酬金”,是指單個項目中物業公司的純利潤,那么以總分公司形式存在的物業管理公司,除了多個項目團隊外還會有一個中央團隊(總公司)的人員進行協調運作,保證各個項目正常運轉,那么,這些成本從哪來?顯然用各項目的管理者酬金來支付這些成本費用是不合理的,理論上酬金制測算物業管理公司又沒有別的收入來支付這個成本,這時候,管理費分攤就出現了,它分攤的就是這個成本,按各項目面積比例分攤。
法律依據: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07〕2285號)第七條和第十五條規定,其管理費屬于物業服務成本之一.
我認為不合理。
首先,并無物業法此說,只有全國人大的《物權法》以及國務院379令《物業管理條例》。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規定,小區水電費實際是由自來水公司、供電部門收取,物業公司僅是與相關部門簽定了委托協議,是受委托收取。
其次,如果您所說的水電公攤費是指小區內部的公共照明設施及公共用水設施,如:路燈、景觀池用水。應該根據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中的具體服務標準,來確定服務內容中是否有此項的日常使用。
一般情況下,前期物業費的成本測算是包含這些的。 所以,若單獨的再次收取此兩項費用,就可能存在著重復收費的嫌疑。
另:公共照明、二次供水的設施維護費用是有地方性差異的,可能有部門提供維修,也可能由物業公司進行維修,但維修的費用是由全體業主共同分攤。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所以這就是常說的誰使用誰掏錢,小區能耗大家使用大家平攤,只要分攤方法沒問題,錢一般都是要交的。
不過有些城市的地方規定不同,根據《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服務內容的性質和不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中的物業綜合服務費、車輛停放服務費、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非住宅的物業服務費、別墅(含獨棟、雙拼、聯排、疊加)和實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區的物業綜合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等其他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小區內共用電梯、公共照明、消防設施、景觀水系、監控系統、單元門禁等設施設備運行費,納入物業綜合服務費,不得另行分攤收取。二次供水未移交給供水部門的供水設備,其增壓水泵運行費用可據實分攤收取,接受監督。
擴展資料: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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