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發展社區養老服務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法律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人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同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為加快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國家要求到2015年,社區服務設施綜合覆蓋率達到95%,每百戶居民擁有的社區服務設施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
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區連片改造居民區的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將社區服務設施納入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每100戶15平方米的標準無償提供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
同時,加強社區服務設施規范管理。社區服務站要建在居民群眾較為集中、方便群眾辦事活動的地點,一般應建在所轄社區的中心地帶,使用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
在轄區人口較多、服務管理任務較重的社區建立社區工作站等社區公共管理服務的綜合性平臺,作為政府各部門管理服務的接口,承擔人口登記、職業介紹、義務教育、兒童托管、房屋租賃等方面的管理服務。 建立駐社區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等參與社區服務的共駐共建機制, 8 0 %以上的駐區單位與社區簽訂共駐共建協議。
做好以下三項服務:(1) 養老服務。大力發展以民生需求為導向的多樣化社區服務,全面推進政府公共服務,覆蓋到社區。
依托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專業服務機構,積極推進以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醫療衛生、法律服務等為主要內容的政府公共服務,覆蓋到社區。 將重點保障下崗失業人員、低收入群體、農民合同制工人、殘疾人等社會群體的社區服務需求。
加快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大力發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2) 幫扶服務。
將大力發展社區志愿互助服務。依托社區志愿服務組織,推行社區志愿服務注冊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因地制宜發展社區“愛心超市”,為社區困難群體提供幫扶服務。(3) 便民服務。
將大力發展社區便民利民服務。重點發展社區超市、便利店、菜市場(菜店)、餐飲(含早餐)、維修、洗衣、美容美發、家庭服務、物流配送、快遞派送、再生資源回收等服務,培育新型服務業態和服務品牌。
鼓勵和支持有實力的商業品牌企業到社區通過發展直營、加盟等形式整合社區商業資源。鼓勵和支持相關機構進行服務功能整合,推出集金融服務、刷卡消費以及水、電、燃氣、電視、電話等公共服務費用繳納功能為一體的便民惠民卡。
現行法案僅有《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皆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優浩律師事務所提示如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
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第三條 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 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并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
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2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七條 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
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
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第八條 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準,并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第九條 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3第三章 院務管理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
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
供養人員去世后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后事。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4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十六條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對象去世后,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
5第五章 生產經營編輯 第十九條 敬老院可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于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條 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并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十一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6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采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
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干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敬老院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認真處理或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7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法律對養老服務用地的規定如下: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 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2)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 所有的土地。 (3)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 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四條 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九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編輯本段]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編輯本段]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
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二十三條 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或者組織與老年人簽訂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待遇必須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條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贍養人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并可以提倡社會救助。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
一、設立養老機構須登記 《辦法》規定,養老機構應當取得許可并依法登記。
未獲得許可和依法登記前,養老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收住老年人。 二、設立養老機構的機關 《辦法》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三、設立養老機構的條件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涉外養老機構的設立 《辦法》規定,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由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許可機關根據申請人籌建養老機構的需要和條件,在設立條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導和支持。
五、申請設立養老機構的時間 《辦法》規定,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法律責任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許可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對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法律責任、服務內容等作出明確規定,“老有所養”真正有望實現。但美中不足的是,新規還缺乏細節的充分論證的內容,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國家應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對新規的實施制定出可操作的實施細則。
第一、改革和完善養老服務機構收費制度 福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開展的對外養老服務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應報同級價格部門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
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根據其設施條件、服務項目和標準自行確定。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接收農村五保人員和城鎮“三無”人員,其費用由當地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享受低保的老人和其他困難老人入住養老服務機構的,其費用應適當減免,減免部分由當地政府按接收此類對象的實際人數予以補助。
第二、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力度 暫免征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光榮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養老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減免其行政事業性收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報經主管部門批準,予以減免。 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福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收費優惠。
其中用水、用電、供暖、用氣(燃料)等價格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并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免收養老服務機構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 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發生的生活垃圾、糞便清運等費用,可在達標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下,經負責征收排污費的環保部門核準后免繳排污費。
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救護與生活用車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經核定后免征養路費。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按規定予以扣除。
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按國家扶持發展服務業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優先安排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 符合規劃要求并具備劃撥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用地要優先予以保證;不具備劃撥用地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用地要按照相關規定加快審批,但要加強監督,確保批準用地真正用于養老事業。
鼓勵企事業單位、個人利用閑置的房屋資產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第四、加大財政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 各級政府要將養老服務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福利性養老服務設施項目建設。
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數或實際入住老年人數,給予面向老年人服務的福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一次性開辦補助。 第五、鼓勵金融部門充分發揮信貸支持作用 金融機構要支持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增加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的信貸投入,適當放寬貸款條件,并提供優惠利率。
一、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49條第3款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該條第4款還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二、制定和修訂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針對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保障制定的專門性法律。 為了切實保障老年人權益不受侵犯,2013年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改時增加了新的規定:即除增設了老年監護制度外,新法在家庭贍養與扶養方面還作了較全面的增添:一是對家庭養老作了重新定位,將現行法“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為“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二是進一步明確了贍養人對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給予醫療和照料的義務;三是針對現實中老年人住房等財產權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繼承權難以保障等問題,進一步加強了對老年人財產權益的保護;四是充實了精神慰藉的規定,把“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將屬違法;五是增加了有關組織應當對不履行義務的贍養人和扶養人予以督促的規定;六是原則規定了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此外,還完善了贍養協議的相關規定,增加了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同時,修改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確立了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實行同等優待的原則,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修改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還首次增設宜居環境一章,重點規定了無障礙環境建設,無障礙是老年宜居環境的一個基本要求,這主要是考慮到殘疾人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隨著年齡增長所面臨的失能或者殘疾的風險會逐步提高所致。此外,修改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還對老年友好型城市以及老年宜居社區建設作了規定。
三、在民事法律中有所體現。比如,《民法通則》第104條第1款規定:“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四、《婚姻家庭法》有明確要求。該法第2條第2款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全法權益。”第21條第1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該條第3款還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五、《勞動法》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4、失業;5、生育。
六、《刑法》第261條第1款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5年限為最低基本養老金,繳納年限越長則發放的越多
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首次領取時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1.在同一城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20年,退休時,即按繳納所在城市標準發放最低基本養老金,執行繳納所在城市醫療保險標準。
2.流動工作人員,在每一城市,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均未夠年限,而在所有城市的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滿20年,則按其戶藉所在地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執行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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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所有城市,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均不夠年限,則在退休時,按當年度所在地社保繳納基數,一次性補足規定年限的基本養老與基本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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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據最新的改革放案,從2015年開始,每3年延長一年退休時間,至2030年止,將我國的男性勞動者退休年齡延長至65歲,女性退休年齡延長至60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1996年8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現行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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