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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案僅有《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皆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
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 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 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并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
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 2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七條 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
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
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條 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準,并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條 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3第三章 院務管理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
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
供養人員去世后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后事。 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4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十六條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對象去世后,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
5第五章 生產經營編輯 第十九條 敬老院可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于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條 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并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十一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 6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采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
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干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敬老院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認真處理或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7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
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 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 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并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
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 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七條 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
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
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條 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準,并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條 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第三章 院務管理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
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
供養人員去世后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后事。 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十六條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對象去世后,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
第五章 生產經營 第十九條 敬老院可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于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條 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并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十一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 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采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
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干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敬老院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認真處理或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養老院屬公益性事業,按國家有關舉辦公益性的法律辦.優惠政策各地可能會有些差別的
敬老院政策
敬老院是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
申報程序:1、村民本人申請;2、村委會審核;3、鄉鎮人民政府批準;4、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訂入院協議。(精神病、傳染病患者不得入院。)
財產處理:1、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屬國有、集體財產,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撥給敬老院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鄉鎮人民政府及敬老院不得將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設備等作其他用途抵押,不得改變其主要場地和設施的用途。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3、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集體為五保對象配發的衣服、被褥等生活用具用品,五保對象只能自己使用,不得自行處理。五保對象去世后,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4、未成年的五保對象,其個人財產任何人不得侵占或變賣;其年滿16周歲停止五保供養時,其個人原有財產中如有他人代管的,應當及時交還本人。
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服務機構:60張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審批,60張床位以下的由所在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報市民政局備案。其中兒童福利機構和涉港、澳、臺或外資申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由市級民政部門審批。申
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由受理民政部門進行實地審驗,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不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申請人書面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執業申請。
一、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钡?9條第3款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痹摋l第4款還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二、制定和修訂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独夏耆藱嘁姹U戏ā肥轻槍夏耆诉@一特殊群體的保護、保障制定的專門性法律。 為了切實保障老年人權益不受侵犯,2013年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改時增加了新的規定:即除增設了老年監護制度外,新法在家庭贍養與扶養方面還作了較全面的增添:一是對家庭養老作了重新定位,將現行法“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為“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二是進一步明確了贍養人對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給予醫療和照料的義務;三是針對現實中老年人住房等財產權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繼承權難以保障等問題,進一步加強了對老年人財產權益的保護;四是充實了精神慰藉的規定,把“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將屬違法;五是增加了有關組織應當對不履行義務的贍養人和扶養人予以督促的規定;六是原則規定了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此外,還完善了贍養協議的相關規定,增加了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同時,修改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確立了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實行同等優待的原則,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修改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還首次增設宜居環境一章,重點規定了無障礙環境建設,無障礙是老年宜居環境的一個基本要求,這主要是考慮到殘疾人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隨著年齡增長所面臨的失能或者殘疾的風險會逐步提高所致。此外,修改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還對老年友好型城市以及老年宜居社區建設作了規定。
三、在民事法律中有所體現。比如,《民法通則》第104條第1款規定:“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p>
四、《婚姻家庭法》有明確要求。該法第2條第2款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全法權益?!钡?1條第1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該條第3款還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p>
五、《勞動法》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钡?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4、失業;5、生育。
六、《刑法》第261條第1款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p>
第一、改革和完善養老服務機構收費制度 福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開展的對外養老服務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應報同級價格部門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
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根據其設施條件、服務項目和標準自行確定。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接收農村五保人員和城鎮“三無”人員,其費用由當地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享受低保的老人和其他困難老人入住養老服務機構的,其費用應適當減免,減免部分由當地政府按接收此類對象的實際人數予以補助。
第二、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力度 暫免征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光榮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養老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減免其行政事業性收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報經主管部門批準,予以減免。 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福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收費優惠。
其中用水、用電、供暖、用氣(燃料)等價格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并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免收養老服務機構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 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發生的生活垃圾、糞便清運等費用,可在達標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下,經負責征收排污費的環保部門核準后免繳排污費。
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救護與生活用車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經核定后免征養路費。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按規定予以扣除。
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按國家扶持發展服務業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優先安排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 符合規劃要求并具備劃撥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用地要優先予以保證;不具備劃撥用地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用地要按照相關規定加快審批,但要加強監督,確保批準用地真正用于養老事業。
鼓勵企事業單位、個人利用閑置的房屋資產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第四、加大財政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 各級政府要將養老服務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福利性養老服務設施項目建設。
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數或實際入住老年人數,給予面向老年人服務的福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一次性開辦補助。 第五、鼓勵金融部門充分發揮信貸支持作用 金融機構要支持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增加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的信貸投入,適當放寬貸款條件,并提供優惠利率。
養老院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根據這一規定,因為養老院護理員拖地使地面濕滑,同時沒有設置警示牌盡到提示義務,應當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對老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至于協議書和告知書的約定并不能免除養老院的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的應該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及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要想建立公開、平等、規范的養老服務業準入制度,離不開國家對養老院的大力扶持政策,積極支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業,鼓勵社會資金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等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業。
國家(指民政部)對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機構(包括民營、個人辦養老院)有優惠政策,但這種政策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存在很大差別。
比如東部沿海地區,因經濟發展較好,對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機構實行資金扶持:一是建設補貼,分為新建、改建兩種標準;二是入住老人補貼,分為自理、半護理、全護理三種標準;相關稅的減免;土地劃撥。
一、設立養老機構須登記 《辦法》規定,養老機構應當取得許可并依法登記。
未獲得許可和依法登記前,養老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收住老年人。 二、設立養老機構的機關 《辦法》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三、設立養老機構的條件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涉外養老機構的設立 《辦法》規定,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由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許可機關根據申請人籌建養老機構的需要和條件,在設立條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導和支持。
五、申請設立養老機構的時間 《辦法》規定,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法律責任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許可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對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法律責任、服務內容等作出明確規定,“老有所養”真正有望實現。但美中不足的是,新規還缺乏細節的充分論證的內容,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國家應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對新規的實施制定出可操作的實施細則。
興辦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固定的服務場所;
2、服務場所符合國家建筑設計、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國家對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的生活和活動場所的建筑設計有特殊規定的,還須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分別符合相應的規定;
3、床位數量為30張以上;
4、有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宿舍、餐廳、衛生間、浴室、活動場所及供暖設備;
5、開辦經費按床位計算,每張床位不低于2000元;
6、每一名從業人員平均服務的生活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于6人,平均服務的生活不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于3人;
7、護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8、機構的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9、擬任的法定代表人無拐賣人口、虐待、遺棄、詐騙、強奸以及其他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犯罪記錄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記錄;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書面報告;
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申請書;
3、服務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5、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6、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7、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
8、法律、法規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關于民辦養老院享受哪些國家優惠政策,您可以查詢國辦發(2000)19號文件《關于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的通知》或咨詢琿春市民政局社會福利社會事務科。
聯系電話:7513327
1.有哪些關于養老的法律 一、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49條第3款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
國家對養老院的優惠政策: 第一、改革和完善養老服務機構收費制度 福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開展的對外養老服務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應報同級價格部門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根據其設施條件、服務項目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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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養老院的優惠政策有哪些辦養老院的優惠政策有哪些?具體如下:第一、改革和完善養老服務機構收費制度。福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開展的對外養老服務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數或實際入住老年人數、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并免...
1.國家在發展社區養老服務上有什么法律規定 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發展社區養老服務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
標題:五保戶已住敬老院欠銀行錢怎么辦?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老齡化現象日益嚴重,需要更多關愛和照顧的人群。五保戶作為特殊群體,在失去勞動能力后,需要依靠社會各界的幫助。然而,五保戶在敬老院的生活中,可能因為種種原因導致他們欠下銀行債務。那...
首先你的養老院也是以盈利為目的的,還是屬于你的資產,所以銀行有足夠的線索,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處理這件事情,被封是極有可能的!沒能力償還債務怎么辦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
1.保護老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除了散見于許多法律具體條文中,如憲法、繼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