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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一步明確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法規,著力構建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體系。
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深入研究碳排放權的產權性質和商品屬性,為碳排放權的順利交易創造有利條件。要對碳排放權市場的主體資格確立統一的法律標準,明確碳排放交易市場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規范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的條件、程序和內容;制定碳排放交易所創建、運行和管理的統一規定等。
2.加快推進碳排放交易市場監管的法制建設。我國應盡快完善有關環境法規和環境法律,成立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
建立市場參與主體法律登記、碳排放交易指標法律報告、碳排放量法律監測等一系列法律監管和保障機制,促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依法健康運行。3.制定完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具體核算辦法。
應針對不同行業企業的特點,在組織營運邊界設定、二氧化碳排放源的識別和確認、選擇恰當的計算方法和排放系數等方面做出具體細致的規定,為企業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奠定良好的技術基礎。4.盡早出臺與碳排放權交易有關的財務會計規范。
發展低碳經濟,是中國實現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綠色發展、低代價發展的迫切要求和戰略選擇。
既促進節能減排,又推進生態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與國家正在開展的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在本質上一致,與國家可持續發展經濟政策吻合。 當前,氣候變化成為國際社會國家間合作與博弈的焦點。
發達國家以應對氣候變化的重大挑戰為契機,形成新的執政理念,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加大技術創新投入,以便在未來的產業競爭和新技術革命方面搶占制高點。在這樣的形勢下,我國要發展以提高碳利用率為標志的低碳經濟。
第一,建立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法規,形成低碳發展的長效機制。走低碳發展之路,制度創新和技術創新是關鍵。
因此,我國應開展應對氣候變化法立法可行性研究。在相關法規修訂中,增加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條款。
如可以在規劃、項目批準、戰略環評的技術導則中加入氣候影響評價的相關規定,逐步建立應對氣候變化的法規體系。應加強管理能力建設,提高各級政府、企業及公眾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的能力。
探索建立有利于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效機制與政策措施,從政府、企業和公眾參與等方面推動低碳轉型。借鑒國外發展低碳經濟的經驗和教訓,制定氣候變化國家規劃,在條件相對成熟時創建碳市場,研究制定價格形成機制;制定財稅激勵政策,綜合考慮能源、環境和碳排放的稅種和稅率,引導企業和社會行為,形成低碳發展的長效機制。
第二,建設低碳城市和基礎設施,為我國未來的低碳發展創造條件。將低碳理念引入設計規范,合理規劃城市功能區布局。
在建筑物的建設中,推廣利用太陽能,盡可能利用自然通風采光,選用節能型取暖和制冷系統;選用保溫材料,倡導適宜裝飾,杜絕毛坯房;在家庭推廣使用節能燈和節能電器,在不影響生活質量的同時有效降低日常生活中的碳排放量。我國一些地方特別是有些城市發展低碳經濟的熱情很高,應該出臺相關的指導意見,規范低碳經濟的內涵、模式、發展方向和評價體系等。
重視低碳交通的發展方向。加強多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建設形成機動車、自行車與行人和諧的道路體系;建設現代物流信息系統,減少運輸工具空駛率;加強智能管理系統建設,實行現代化、智能化、科學化管理;研發混合燃料汽車、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使用柴油、氫燃料等清潔能源,減輕交通運輸對環境的壓力。
第三,加強國際合作,形成低碳研發技術體系。走低碳發展道路,技術創新是核心。
應采取綜合措施,為企業發展低碳經濟創造政策和市場環境。應研究提出我國低碳技術發展的路線圖,促進生產和消費領域高能效、低排放技術的研發和推廣,逐步建立起節能和能效、潔凈煤和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及森林碳匯等多元化的低碳技術體系,為低碳轉型和增長方式轉變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
應進一步加強國際合作,通過氣候變化的新國際合作機制,引進、消化、吸收先進技術,通過參與制定行業能效與碳強度標準、標桿,開展自愿或強制性標桿管理,使我國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低碳技術、設備和產品達到國際先進乃至領先水平。第四,提高認識,鼓勵利益相關方參與。
低碳發展不但是政府主管部門或企業關注的事情,還需要各利益相關方乃至全社會的廣泛參與。由于氣候變化涉及面廣、影響大,因此,應對氣候變化首先需要各政府部門的參與,同時需要不同領域不同學科專家共同參與,加強研究、集思廣益、發揮集體智慧。
同時,應加強相關的輿論宣傳。 第四,建立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法規,形成低碳發展的長效機制。
走低碳發展之路,制度創新和技術創新是關鍵。因此,我國應開展“應對氣候變化法”立法可行性研究。
在相關法規修訂中,增加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條款。如可以在規劃、項目批準、戰略環評的技術導則中加入氣候影響評價的相關規定,逐步建立應對氣候變化的法規體系。
應加強管理能力建設,提高各級政府、企業及公眾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的能力。 探索建立有利于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效機制與政策措施,從政府、企業和公眾參與等方面推動低碳轉型。
借鑒國外發展低碳經濟的經驗和教訓,制定氣候變化國家規劃,在條件相對成熟時創建碳市場,研究制定價格形成機制;制定財稅激勵政策,綜合考慮能源、環境和碳排放的稅種和稅率,引導企業和社會行為,形成低碳發展的長效機制。 第五,建設低碳城市和基礎設施,為我國未來的低碳發展創造條件。
將低碳理念引入設計規范,合理規劃城市功能區布局。在建筑物的建設中推廣利用太陽能,盡可能利用自然通風采光,選用節能型取暖和制冷系統;選用保溫材料,倡導適宜裝飾,杜絕毛坯房;在家庭推廣使用節能燈和節能電器,在不影響生活質量的同時有效降低日常生活中的碳排放量。
我國一些地方特別是有些城市發展低碳經濟的熱情很高,應該出臺相關的指導意見,規范低碳經濟的內涵、模式、發展方向和評價體系等。 重視低碳交通的發展方向。
加強多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建設形成機動車、自行車與行人和諧的道路體系;建設現代物流信息系統,減少運輸工具空駛率;加強智能管理系統建設,。
一、河北省車輛落戶上牌的標準規定,在2016年4月起就規定需要是國五排放的機動車,規定東部沿海11個省市,只能國五車輛落戶上牌。
二、標準
經國務院同意,2016年1月14日,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關于實施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告》(2016年第4號)(以下簡稱《公告》);
要求“東部11省市(包括指遼寧 北京 天津 山東 江蘇 浙江 上海 福建 廣東 廣西 海南)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輕型柴油客車、重型柴油車(僅公交、環衛、郵政用途),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三、不能過戶的車輛
1、未經批準擅自改裝、改型及變更載貨重量、乘員人數的;
2、達到報廢年限的(如車況較好,經特殊檢驗合格后可以過戶,但不準轉籍;
3、屬控購車輛無《申報牌照證明章》的;
4、申請車主與原登記車主印章不相符;
5、違章、肇事未處理結案的或公安機關對車輛有質疑的;
6、未參加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7、進口汽車屬海關監管期內,未解除監管的;
8、人民法院通知凍結或抵押未滿的。
擴展資料
依照政策規定,對外省轉入我市的機動車,未達到“國五”排放標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轉入手續,對達到“國五”標準的不得另設門檻。
對本省跨設區市流通的機動車,除排放水平低于“國一”標準的汽油車和“國三”標準的柴油車以外(即黃標車除外),只要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尾氣排放和安全技術標準的,均可遷入。
據市車管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想要辦理二手車轉入的車主,需先到原車輛所在地車管所提取檔案,之后開車到我市車管部門驗車、拆檔案,審理合格后便可辦理轉入手續,特別注意的是原車管所在封存檔案后,車主切勿私自拆封檔案,造成損失自行承擔。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關于實施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網-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
【出處】中國環境法網【摘要】長期以來,環保被作為一種義務或者說一種責任,在環境保護法中也是作為義務本位出現的,其實,環保是一種商品,更是一個產業,我們缺少的是通過法律的制度安排,特別是在環境保護基本法中明確提出建立一系列市場機制來實施環保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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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國(天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