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環境保護制度中,有一項被稱之為“環境保護的刺激”的制度,這一制度開始時主要包括“污染者負擔”、國家環境保護的財政補貼、低息或無息貸款、價格優惠、稅收優惠等行政措施[1],到后來,逐步發展為市場化的經濟手段的運用,如資源的有償使用、環境保護合同[2]、排污交易制度等等。在國際上于1998年在美國芝加哥股市開始了“減少溫室氣體”的證券交易,出現了所謂世界環境服務市場[3].這些都表明,環境保護中的經濟手段得到了廣泛的運用,環境資源“服務”交易也已成為世界范圍內的環境保護新熱點。但是,仔細考察人們常用的“環境保護的經濟手段”,卻發現它不是一個法律的概念,尤其不是一項法律制度,正因如此,在我們現有的教科書中很難用一個規范化的制度來表述它的內容,只好借用環境科學或經濟學的表達方式。實際上,我以為,所謂“環境保護的經濟手段”無非是兩類制度的綜合:即政府財政收支制度和環境使用權交易制度,前者為典型的公法手段,后者為私法手段。在此,僅檢討環境使用權交易制度。
一、環境使用權交易制度的起源
環境使用權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國,這一制度在我國有學者稱為“排污交易[4]”。它一直被認為是一項法律化的經濟手段,其產生經歷了由單項制度到綜合性制度的發展過程。
排污交易制度在美國的建立,緣于美國各界對完全采取行政措施的環境保護法的不滿,其主要意見為:(1)環保法對技術改革缺乏刺激作用;(2)環境管理體制對經濟增長和變化缺乏靈活性;(3)在執行環境質量標準中,直接或間接地忽視了經濟效益;(4)國家環保局對點源的控制過于嚴格和細致;(5)在制定技術基本規范中,國家環保局對技術問題插手過多[5].
這些問題表明現行管理體制存在弊端,必須尋求建立在既定的環境目標和過去工作的基礎上的管理政策和體制的改革方案。這種改革將使環境政策和管理體制轉向市場化的手段,即建立排污交易運行系統。
1986年11月18日,美國政府簽發了國家環保局《排污交易政策總結報告書》,并于1986年12月4日正式頒布。這份報告全面闡述了排污交易政策及一般原則,并取代了1979年頒發的“泡泡政策[6]”,成為美國國家環保局在清潔空氣法下指導“泡泡”削減污染物的主要依據。該制度由四個部分組成,它們是泡泡、總量控制、排污補償和排污削減使用的銀行貯存。
1.泡泡
即將一個工廠的多個排放點、一個公司下屬的多個工廠或一個特定區域內的工廠群視為一個“泡泡”。在泡泡內部,允許一些污染源增加排放,而其他污染源則要更多地削減以抵銷排放量的增加。泡泡必須將泡泡內部的污染物削減到所規定的基準排放水平以上。在非達標地區,國家環保局要求只有在此基準排放水平再多削減20%的前提下,才能批準組合泡泡和實行排污交易。
2.總量控制
在泡泡內部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確定泡泡內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控制標準或污染物的削減總量。在達到允許的排放總量的前提下,泡泡可以按照實際的技術經濟條件,決定內部各個污染源的排放水平和削減水平。在泡泡內實行總量控制,可以充分發揮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因為它可使工廠企業(而不是政府管理部門)決定如何達到削減目標,從而避免了控制費用高的污染源的過度削減,減少污染控制的總費用。
3.排污補償
在非達標區,新擴改的項目,必須取得相應的排污削減量以“抵銷”或補償它們本身的排放,這種排污削減量可以在本廠、本公司內部或在泡泡內調劑,也可以通過許可證交易市場或貯存排污削減信用的銀行購買。這一政策在保證大氣質量標準的實現和維護的同時,允許非達標地區的工業繼續得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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