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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太多,需要根據項目情況考慮。舉例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其他:
1-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
2-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招投標工作職責的復函(中央辦函[2003]82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
4-國務院關于批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批復(國函[2000]27號)
5-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0年第4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計政策[2000]868號)
6-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0年第5號)
7-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1年第9號)
8-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通知(計政策[2001]1400號)
9-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2年第18號)
10-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4年第11號)
11-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發改法規[2008]153l號)
12-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關于我委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時核準招標內容的意見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05]824號)
13-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1年第12號)
14-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3年第29號)
15-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范(試行)(商產發[2008]311號)
16-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
17-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財庫[2007]30號)
等等
相關法律法規太多,需要根據項目情況考慮。
舉例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其他:1-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 2-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招投標工作職責的復函(中央辦函[2003]82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 4-國務院關于批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批復(國函[2000]27號) 5-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0年第4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計政策[2000]868號) 6-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0年第5號) 7-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1年第9號) 8-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通知(計政策[2001]1400號) 9-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2年第18號) 10-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4年第11號) 11-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發改法規[2008]153l號) 12-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關于我委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時核準招標內容的意見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05]824號) 13-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1年第12號) 14-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3年第29號) 15-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范(試行)(商產發[2008]311號) 16-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 17-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財庫[2007]30號) 等等。
第一個,就是要重新研究招標師考試的內容。
我們經過研究發現,招標師那些條例也好,或者法規文件也好他的秩序都有一個之的原則。所以我們在學習的時候要首先要把握這個原則,比如說招標投標法,這是招標師考試的基本制度,它的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
那么把原則理解了,把法律法規立法的原則理解了,它的條文也好,法律文件也好都是順其自然能夠順出來的。因為我們知道考試都是客觀題為主,尤其是法律法規權利都是客觀題,也就是全部是選擇題,不需要你完全背出來。
所以你理解這個原則之后,很多的法律大部分的法律條文,按照我們的理解,就可以順出來了,所以一定要理解為主。 比如說我們在以前在建造師的時候,有關招標投標法當中,有一條規定,就是在“開調”的時候,要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性,從出題到底誰不能去檢查這個文件的密封性,投標文件的密封性,如果上大家記的話就很難了,所以要理解,你要看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性的作用是什么?我們怎么理解呢? 這個投標文件由投標單位交給招標單位了,交給招標單位也好,以后他來保管了,等到開標那天,他拿出來,把東西開封出來。
那么這中間如果招標單位偷偷的打開看了,怎么辦呢?我們就是為了防止這種現象,要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性,所以誰可以檢查呢?投標人可以檢查,投標人的代理可以檢查,我們公認的公正人員他也可以檢查,但唯獨招標人自己不可以檢查,如果讓招標人自己檢查的話就失去了這個作用,這個里面有一個理解特別強調一下。 第二,在考試當中也存在著一些數字性考點。
比如說需要我們記憶的,當然在記憶的時候需要找一些敲門。比如說招標投標法里面還有相關政策里面,國家哪些項目必須進行招標,它的規模標準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有四個標準:第一個是施工單項工程,在200萬人民幣需要進行招標;材料貨物的采購,單項在100萬以上也需要進行招標;像咨詢服務性的采購,在50萬人民幣以上的也需要招標;綜合項目包括這些小項,單項就是在限額以下,綜合全部加起來費用總部超過三千萬人民幣的也要進行招標;這幾個數字相信大家不會記措,關鍵是前面三個,一個是200萬,一個是100萬,一個是50萬。
大家注意他的規律,他是成倍的關系。比如說50,它的兩倍100萬,100 萬的兩倍是200萬。
然后再看一下不要搞混淆了,那么就考慮一下在這個項目招標當中,哪些項目花費是最多的,在施工整個過程當中占有重要的職位,所以它的限額是最大的,是最高的200萬。 然后是一些咨詢、服務類的項目的單價的價值相對來說比較低,所以它是最低的50萬,中間剩下的就是材料貨物的采購100 萬,所以我們掌握這個規律之后,掌握敲門之后記憶起來就比較容易,所以給大家提這么兩個建議。
招標人的法律責任,是指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對其所實施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按照招標人承擔責任的不同法律性質,其法律責任分為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1) 招標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中,對招標人的行為規范及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均有所規定,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范中。
1) 招標人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招標人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主要可以分為導致招標無效、中標無效和其他違法行為。
其中,招標人的下列違法行為將導致中標無效: ①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且前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 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且前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 ③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④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除導致中標無效的違法行為,招標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違法行為還包括: ① 招標人超過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② 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③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④ 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⑤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⑥ 招標人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⑦ 招標人不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 ⑧ 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書; ⑨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2) 招標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招標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 采取補救措施。
補救方式主要有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招標人重新招標、招標人與中標人重新訂立合同、招標人有權在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等。 ② 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中標無效的招標人已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回的,合同無效,應當恢復原狀,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
(2) 招標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招標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是指招標人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而依法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目前,我國對于招標人的行為規范及行政責任主要體現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一些部門規章之中。
1) 招標人需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招標人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主要可以分為導致招標無效、中標無效和其他違法行為。
其中,招標人的下列違法行為將導致中標無效: ①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且前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 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且前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 ③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④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除導致中標無效的違法行為,招標人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其他違法行為還包括: ① 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或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②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 ③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 ④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 ⑤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 ⑥ 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⑦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招標人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 ⑧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的; ⑨ 招標人超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⑩ 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招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
《招標投標法》共分六章,六十八條。
第一章為總則,有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強制招標范圍、招投標活動基本原則及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
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了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和簽訂合同各階段的行為規則;
第五章規定了違反上述規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為附則。
1.2.3 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制度(熟悉)
(1)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2)招標代理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2)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3)有符合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3)招標代理機構類別與資格認定
①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招標投標法》49條);
②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招標投標法》51條);
③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招標投標法》52條);
④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招標投標法》55條);
⑤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招標投標法》57條);
⑥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招標投標法》59條)。
有上述違法行為,招標人將承擔中標無效的民事責任與責令改正、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責任,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將承擔處分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一、總則章節的重要相關釋義 1、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相關釋義:本條從第三條規定中衍生而來,目的是保障強制招標制度的執行,同時也為法律責任的追究提供了依據。本條規定,對于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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