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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招投標法的法律法規如下: 1.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5.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招標投標法》共分六章,六十八條。
第一章為總則,有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強制招標范圍、招投標活動基本原則及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了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和簽訂合同各階段的行為規則;第五章規定了違反上述規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六章為附則。1.2.3 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制度(熟悉)(1)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2)招標代理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1)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2)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3)有符合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3)招標代理機構類別與資格認定。
1、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主要是以下幾個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科學技術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省科技廳《江蘇省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科技廳科技項目招投標操作規程》、以及即將頒布的《江蘇省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等。
2、科技項目招標投標有哪些特殊性?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是工程建設項目。從招標的法定條件看,科技項目招標屬于自愿招標,而不屬于法定強制招標,但只要采用招標方式,就要合法。
總的說,科技項目招標有以下的特殊性: (1)科研開發富有探索性、創新性,存在較大的風險。 為了降低風險,科技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可以采用分段招標,第一階段招標主要是取得各投標人對招標課題的技術經濟指標、技術方案和標底的建議,以便完善招標文件,第二階段是最終確定中標人; (2)科技項目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由于研究深度不同,其所需經費也不一樣,因此投標人的最低報價不能作為中標的唯一理由,需要綜合分析技術路線的可行性、先進性和承擔單位的研發條件、人員素質、資信等級、管理能力、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等諸多因素。 3、科技招標項目應如何選擇? 答:《科技項目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于部分政府財政撥款投入為主的技術研究開發、技術轉讓推廣和技術咨詢服務等目標內容明確、有明確的完成時限、能夠確定評審標準、且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應當實行招標。
項目選擇應符合下列原則: (1)選擇的項目符合財政科技經費支持的方向和重點; (2)選擇的項目應屬于經濟或社會發展中帶有普遍意義的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前導技術研究和攻關等。 對企業專有技術的研究不宜作為招標項目; (3)項目目標內容明確,有明確的完成時限、能夠確定評審標準; (4)有一定數量的具備承擔項目能力的單位,能夠引起有效的投標競爭,即至少有3家以上單位參與投標競爭。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技項目,就不宜實行招標: (1)目標不確定性較大(項目指標不易量化),難以確定評審標準的項目; (2)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 (3)只有兩家以下(含兩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項目。 4、聯合招標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聯合招標是聯合各方按協議共同出資,共同商定招標課題,共同進行招標,共擔風險、共享知識產權和其他權益的一種行為。
對科技項目進行聯合招標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聯合招標各方具有招標資格,有出資能力、項目組織管理能力; (2)聯合招標各方必須簽訂聯合招標協議,明確出資額、知識產權歸屬、項目管理方式、承擔的責任等; (3)在編制招標書、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簽訂合同以及中標后的項目管理等方面,聯合招標各方要相互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達成一致意見。 5、科技項目招標是否需要標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招投標項目是否必須設標底沒有提出明確要求,第十四條規定“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正在制訂的《江蘇省招標投標管理條例》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 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
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和無標底招標”。 由于科技項目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因而一般都不編制標底。
6、編制招標文件有哪些內容與要求? 答:招標文件應包括投標須知、招標項目任務書、投標文件編制框架與要求等,其中招標項目任務書是招標文件的最重要部分,是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依據。 編制項目任務書應注重: (1)項目的主要技術內容、目標及考核指標要求必須明確; (2)項目成果的形式及數量要求、進度及時間要求必須具體; (3)對成果所有權的歸屬、成果轉讓和轉化方式必須作出明確的規定。
在編制招標文件時,除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有針對或排斥某一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1)投標文件中的技術經濟指標、技術參數和技術路線等不能根據特定的單位進行設定。
(2)不得含有傾向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7、如何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和補充 答:當招標人發現已發售的招標文件中出現遺漏、錯誤時,可以對其進行修改和補充。
但應當在要求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修改和補充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對招標文件有重大修改和補充的,應適當延長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期。 對招標文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應注意以下幾點: (1)在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和補充時,一是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二是對獲得招標文件的所有潛在投標人都要通知到。
(2)在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和補充時,要嚴格遵守規定的時間限制,使所有獲得投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15天前,都要收到修改和補充的書面通知。 8、科技招標項目投標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凡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成為科技項目的投標人。
所謂響應招標是指潛在投標人獲得了招標信息或者投標邀請書以后,購買招標文件,并編制投標文。
法律責任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招標投標法》共分六章,六十八條。
第一章為總則,有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強制招標范圍、招投標活動基本原則及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
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了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和簽訂合同各階段的行為規則;
第五章規定了違反上述規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為附則。
1.2.3 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制度(熟悉)
(1)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2)招標代理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2)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3)有符合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3)招標代理機構類別與資格認定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于招投標法的法律法規如下: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1.關于招投標法的法律法規 關于招投標法的法律法規如下:1.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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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招投標法的法律法規 關于招投標法的法律法規如下: 1.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
1.關于招投標法的法律法規 關于招投標法的法律法規如下: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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