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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服務和中醫藥教育、科研、對外交流以及中醫藥事業管理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中藥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執行。
第三條 國家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鼓勵中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共同提高,推動中醫、西醫兩種醫學體系的有機結合,全面發展我國中醫藥事業。第四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推進中醫藥現代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使中醫藥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醫療需求,統籌安排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布局,完善城鄉中醫服務網絡。
第六條 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對在繼承和發展中醫藥事業中做出顯著貢獻和在邊遠地區從事中醫藥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 中醫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 第八條 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和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九條 中醫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活動,應當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遵循中醫藥自身發展規律,運用傳統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發揮中醫藥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復中的作用,為群眾提供價格合理、質量優良的中醫藥服務。第十條 依法設立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城鄉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能夠提供中醫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 中醫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通過資格考試,并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中醫服務活動。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學的人員以及確有專長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十二條 中醫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相應的中醫診斷治療原則、醫療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全科醫師和鄉村醫生應當具備中醫藥基本知識以及運用中醫診療知識、技術,處理常見病和多發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條 發布中醫醫療廣告,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申請并報送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核發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的決定。
對符合規定要求的,發給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未取得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發布中醫醫療廣告。
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其內容應當與審查批準發布的內容一致。第三章 中醫藥教育與科研 第十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發展中醫藥教育事業。
各類中醫藥教育機構應當加強中醫藥基礎理論教學,重視中醫藥基礎理論與中醫藥臨床實踐相結合,推進素質教育。第十五條 設立各類中醫藥教育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并建立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臨床教學基地。
中醫藥教育機構的設置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中醫藥教育機構臨床教學基地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培養高層次的中醫臨床人才和中藥技術人才。
第十七條 承擔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的指導老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技術專長和良好的職業品德;(二)從事中醫藥專業工作30年以上并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10年以上。第十八條 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的繼承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良好的職業品德;(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從事中醫藥工作,并擔任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九條 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的指導老師以及繼承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本地區中醫藥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制定中醫藥人員培訓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中醫藥人員培訓規劃的要求,對城鄉基層衛生服務人員進行中醫藥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培訓。醫療機構應當為中醫藥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中醫藥服務基本內容如下: (一) 預防 1。
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積極參與傳染病的預防工作; 2。開展2種以上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中醫藥防治一體化的 服務,運用中醫理論與技術,參與健康指導和行為干預; 3。
居民健康檔案中體現中醫內容。 (二)醫療 1。
提供基本的中醫醫療服務,在門診、病房、出診、家庭病床 等工作中運用中醫理論辨證論治處理社區的常見病、多發病、慢 性??; 2。根據“簡、便、驗、廉”的原則,運用包括中藥、針灸、推拿、火罐、敷貼、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熱熨等在內的4種以 上的中醫藥治療方法; 3。
提供中成藥和中藥飲片品種數量應當滿足開展中醫藥服務 需要。中成藥品種應當在50種以上,中藥飲片應當在250種以上。
(三)保健 1。制定有中醫藥內容的適合社區老年人、婦女、兒童等重點人 群以及亞健康人群的保健方案,并組織實施; 2。
開展具有中醫特色的養生保健工作。 (四)康復 運用中醫藥方法結合現代理療手段,開展中醫康復醫療服務。
(五)健康教育 運用多種形式,宣傳中醫藥防病、保健知識,能夠提供有中醫 藥內容的健康教育。 (六)計劃生育咨詢以及技術指導 運用中醫藥知識開展優生優育、生殖保健和孕產婦保健的咨詢 及指導。
(七)提供中醫藥服務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中醫診斷治療 原則、醫療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 。
從國務院啟動中醫藥條例起草工作,再到日前發布中醫藥法征求意見稿,前后歷時28年。 換言之,在這28年的時間里,國內中醫藥領域實際上處于法律缺位的狀態,這與中醫藥在整個醫
從國務院啟動中醫藥條例起草工作,再到日前發布中醫藥法征求意見稿,前后歷時28年。
換言之,在這28年的時間里,國內中醫藥領域實際上處于法律缺位的狀態,這與中醫藥在整個醫療領域的發展現狀格格不入。以2013年數據為例,國內醫藥產業實現營收2.17萬億元,同比增長17.9%.其中中藥飲片營收1259億元,同比增長26.9%;中成藥營收5065億元,同比增長21.1%.即中藥產業2013年營收合計為6324億元,約占整體醫藥產業的30%,其增速高于醫藥產業整體增速。
這僅僅是中醫藥在藥品領域的規模,如果將遍布市、縣的中醫院及綜合型醫院的中醫科一并計算在內,則中醫藥的產業規模將更大。事實上,在部分經濟欠佳的地區,中醫藥還是當地醫療界的主流。
因此無論從何種角度來看,中醫藥均是國內醫藥行業不容忽視的力量,而與之相對的法律法規則長期被忽視。
1986年,國務院開始起草中醫藥條例,時隔17年之后,該條例才問世。2005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著手起草中醫藥法,并于2008年以草擬稿的形式上報原衛生部。3年后,原衛生部對草擬稿作出多番修改后,再以草案送審稿的形式上報國務院。直到日前,國務院才發布中醫藥法征求意見稿。
在此期間,有關醫藥行業的法律法規層出不窮,如藥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新藥審批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唯獨在中醫藥領域法律法規始終處于難產地步。
相關法律難產帶來的后果是,中醫藥亂象不斷,包括中草藥的化學處理、中成藥配方問題、壟斷定價問題、民間中醫執業規范等。特別是近年來,有關中藥注射劑的副作用問題及老牌中藥的安全問題屢屢見諸報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001 法規: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級以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11.10 2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2008) 2008.07.10 3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糾風辦關于開展全國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重點檢查的通知 2008.06.17 4 國務院關于城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情況的報告 2007.12.26 5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安全“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2007.04.17 6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2007.03.31 7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2006.07.30 8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2005.08.03 9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05年全國食品藥品專項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5.03.30 1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食品藥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2003.07.16 1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03.04.25 12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中醫藥局、中科院關于中藥現代化發展綱要的通知 2002.11.01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2002.08.04 1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藥品管理法有關藥品標準延期執行問題的復函 2001.11.30 15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意見的通知 2001.03.10 16 國務院批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0.06.07 17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1998.06.11 18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6.10.10 19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整頓和規范藥品生產經營秩序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04.16 20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1994.09.29 21 藥品行政保護條例 1992.12.19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失效] 1989.02.27 23 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 1989.01.13 24 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失效] 1988.12.27 25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1988.12.27 26 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失效] 1987.11.28 27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關于加強藥品管理制止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報告的通知 1984.10.25 28 國務院批轉衛生部等單位關于加強藥政管理禁止制售偽劣藥品的報告的通知 1980.09.17 29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失效] 1978.09.13 司法解釋: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沒收財產是否應進行聽證及沒收經營藥品行為等有關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4.09.04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 2004.06.21 3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屬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精神藥品問題的答復 2002.10.24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08.16 5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行政保護公告第140號(終止公告)--法國利博福尼制藥公司的非諾貝特(Fenofibrate)微?;z囊終止藥品行政保護 2002.01.25 6 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在醫藥衛生領域職務犯罪系統預防工作中加強聯系配合的通知 2001.08.02 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藥品管理行政案件中,涉及行使藥品監督職權時應當適用《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的答復 1999.12.08 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藥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失效] 1996.10.25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藥品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答復 1992.01.02 另外還有大量的部門規章。
一、《大綱》中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細目和要點的考試內容,涉及下述新政策法規的,按照新政策法規的規定掌握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二)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
1.《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8〕6號)和《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18〕7號);
2.《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
3.《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7〕5號)。
(三)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及相關規定
1.《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
2.《關于調整進口藥品注冊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5號);
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4.《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和《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
5.《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
6.《關于發布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188號);
7.《關于發布〈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172號);
8.《關于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遏制細菌耐藥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10號);
9.《關于改革完善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國衛藥政發〔2017〕37號);
10.《關于加強藥事管理轉變藥學服務模式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26號);
11.《國家衛生計生委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2017年版)的通知》(國衛疾控發〔2017〕60號);
12.《2018年興奮劑目錄公告》(國家體育總局、商務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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