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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
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規定
輻照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
鋁制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質檢總局第98號令《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配套規定(第4版)》內容簡介:
1.以法釋法:將與主體法條文聯系緊密、能直接對主體法條文有注釋說明作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條文置于主體法條文之下,標明效力層級,從最權威的角度對主體法條文進行解讀。
2.請示答復:收錄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對于具體問題的請示答復,這些請示答復是對具體法律適用的問題或具體案件的處理所作出的答復,反映了對某一具體問題或個案的處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3.條文注釋:對主體法條文以及密切聯系的條文進行綜合適用解釋,注釋法條中的重點、難點,幫助讀者把握法律規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緊扣法律條文,收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過相關案例,可以進一步領會和把握法律條文的適用,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4-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01年10月27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004年8月28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003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004年修訂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鹽業管理條例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獸藥管理條例
種畜禽管理條例
有8個行政法規,57條部門規章. 如: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7〕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為解決當前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務院決定現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 一、總體要求 通過對重點產品、重點單位、重點區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從產品設計、原料進廠、生產加工、出廠銷售到售后服務的工業品全過程監管鏈條,建立健全從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銷售到餐飲消費的食品全過程監管鏈條,建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產品質量監管網絡,把我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重點產品,是指食用農產品、食品、藥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產品,以及進出口商品;重點單位,是指蔬菜生產基地,規模畜禽、水產品養殖場,肉聯廠、屠宰場,飼料加工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及小作坊,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生鮮產品超市、小食雜店、小型餐館,以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等;重點區域,是指農村和城鄉結合部,食品生產比較集中的區域,無證照生產經營問題突出的區域,以及制假售假屢打不絕、反復發生的區域。 二、主要任務和工作目標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
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生產過程進行整治;加強對種植養殖業產品農藥殘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綠”、“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藥物殘留監測;查處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重點地區和重點市場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農產品的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業投入品的違法行為。到今年年底,全國大中城市的農產品批發市場100%納入質量安全監測范圍;農產品生產基地、規模種植養殖場、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場)使用違禁農藥獸藥和飼料添加劑問題基本解決;蔬菜、畜禽、水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率及檢出率進一步下降;杜絕違規生產、銷售和使用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種高毒農藥。
(農業部門牽頭) (二)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整治。對食品企業和小作坊依法進行整治,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堅決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非法生產加工企業,嚴肅查處獲證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加強對小作坊的監管,全面推行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制度;嚴格食品市場準入,組織開展強制檢驗和專項抽查,強化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添加劑備案制度。
到今年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00%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小作坊100%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徹底解決縣城以上城市、鄉鎮政府所在地和城鄉結合部嬰幼兒配方乳粉等16類食品無證照生產加工的問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牽頭) (三)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安全整治。
嚴格食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落實食品質量市場準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項制度。加強對農村食品進貨渠道和農村集市的管理,落實區域監管責任;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查處食品批發市場、小食雜店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經銷過期變質、有毒有害、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水產品經營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化學物質等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整治售假問題突出的市場。
到今年年底,縣城以上城市的市場、超市100%建立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徹底解決鄉鎮政府所在地及縣城以上城市小食雜店、小攤點無照經營的問題;鄉鎮、街道、社區食雜店100%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 (四)餐飲消費安全整治。
全面實施餐飲單位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加強對農村、學校、建筑工地、農家樂旅游點餐飲和小型餐館的食品衛生監管;嚴格推行餐飲業原料進貨索證和驗收制度,嚴厲查處采購、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質食用油、不合格調味品、工業用鹽或非食品原料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
到今年底,徹底解決縣城以上城市的餐飲經營單位無證照經營的問題;食堂和縣城以上城市的餐飲經營單位100%建立原料進貨索證制度;杜絕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為,杜絕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的行為。(衛生部門牽頭) (五)藥品質量安全整治。
全面開展藥品批準文號清查和再注冊工作,淘汰不具備生產條件、質量無法保證、安全隱患較大的品種;開展注射劑品種生產工藝核查,逐步擴大向高風險品種生產企業派駐監督員;加強普通藥品監管和特殊藥品監控;嚴格藥品經營企業準入管理,加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后監督檢查,禁止藥品零售企業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轉讓柜臺,嚴厲打擊掛靠經營、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藥品和醫療器械等違法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食品的衛生第三章 食品添加劑的衛生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第五章 食品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第六章 食品衛生管理第七章 食品衛生監督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食品衛生監督制度。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都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適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于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對食品衛生的社會監督。
對違反本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食品的衛生第六條 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第七條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準。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一)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三)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四)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須洗凈,保持清潔;(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九)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對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作出具體規定。第九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四)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制品;(六)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七)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九)超過保質期限的;(十)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十一)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添加劑的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第十條 食品不得加入藥物,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第三章 食品添加劑的衛生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不得經營、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第十二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十三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必須采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材料。
產品應當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 食品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
第五章 食品衛生標準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質、放射性物質容許量的國家衛生標準、衛生管理辦法和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準頒發。第十五條 國家未制定衛生標準的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衛生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的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中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安全性評價,必須經國務院衛。
有關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構成的有機體系,稱為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政府就頒布了一系列有關保證食品安全的衛生管理要求。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政府制修訂了一系列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辦法)。其中由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有30多種,各部委制定法規、條例、管理辦法等近100種。同時,各地方也配套出臺了許多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為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礎。經過長期的努力,我國目前已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為基礎,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標簽標注規定》、《食品添加劑管理規定》,以及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術標準等法規為主體,以各省及地方政府關于食品安全的規章為補充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
2007年底,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對食品衛生法修訂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并根據修訂內容,將“食品衛生法修訂草案”名稱改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頒布。相對于以往的政策法規,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有以下亮點。
1.食品免檢成歷史名詞
新法第六十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h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2.明星代言要擔責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3.食品添加劑目錄外的不能用
新法從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條規范了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應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4.消費者可索10倍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5.統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條明確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要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等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內容: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簡介: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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