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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基本體系 安全生產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種支持基礎之上,而安全生產的法規體系尤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規。據統計,建國50年來,頒布并在用的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約280余項,內容包括綜合類、安全衛生類、三同時類、傷亡事故類、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類、職業培訓考核類、特種設備類、防護用品類和檢測檢驗類。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現,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實施),與此同時,國家還制訂和頒布了數百余項安全衛生方面的國家標準。根據我國立法體系的特點,以及安全生產法規調整的范圍不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由若干層次構成(如圖8.1所示)。
2安全技術法規 安全技術法規是指國家為搞好安全生產,防止和消除生產中的災害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規范。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法規,是對一些比較突出或有普遍意義的安全技術問題規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較特殊的安全技術問題,國家有關部門也制定并頒布了專門的安全技術法規。
1.設計、建設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1996年10月,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規定》中明確要求,“在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有職業安全衛生的論證內容,并將論證內容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報告”;“在編制(或審批)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應編制(或審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所需投資,并納入投資控制數額內”。《礦山安全法》專門設立一章,對礦山的設計、施工中的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提出了具體要求,并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
2.機器設備安全裝置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勞動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對于機器設備的安全裝置,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中有明確要求,如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聯軸節、轉軸、皮帶輪等危險部位和壓力機旋轉部位有安全防護裝置。機器轉動部分設自動加油裝置。
起重機應標明噸位,使用時不準超速、超負荷,不準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3.特種設備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電氣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等都屬于使用普遍且安全問題突出的特種設備。《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對電氣設備安全使用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原材料制度、工藝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檢驗制度,保證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2003年國務院發布并實施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七大類設施規定為特種設備,并明確了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的國家監察范疇。
4.防火防爆安全規則方面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煤礦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規定:“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和使用、儲存、經營以及運輸等過程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5.工作環境安全條件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
涉及的法律、法規很多,主要有:
1、公司基本法律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行為的最基本的法律,公司的設立、股東資格、公司章程、股東責任、股東權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項,都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進行,是中、小企業貫穿始終的一部法律。
2、公司成立運營期間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是公司設立、年檢、注銷必須遵循的法規。
《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盈利就離不開交易。《合同法》是規范市場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蓋的內容廣泛,不僅商品交易需要訂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物權變動等事項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調整。
3、物權法律
公司經營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以及交易有些動產,是需要登記才能取得物權的,這部分物權的取得是要受《物權法》調整的。
同時,《土管法》、《房地產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產物權方面應當遵循的規范。
另外,物權具有擔保功能,在涉及物權擔保時,《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是必須遵守的。
4、金融類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運營期間,要支付結算、要貸款融資,這個時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票據法》、《證券法》等。
公司為了分散風險以及交通工具類因國家強制規定,而必須或選擇的保險,就又涉及到《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5、知識產權類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譽、同時還會給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注冊商標、有自己的商業秘密和專利技術。這些涉及到《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6、《婚姻法》、《繼承法》
公司在運轉的過程中,可能出現股東因為婚姻、繼承事項的出現,而出現股東或股份的變動,這方面上述兩部法律均有調整。
7、稅收類的法律
公司作為最重要的納稅義務人,在繳納稅款的時候要遵循《增值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規范和約束。
8、勞動類法律
公司經營離不開人,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就要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9、《會計法 》
公司運轉,各種經濟指標都要用數字來體現,而體現的數字都要受《會計法》的規定,不能違背該法及配套法規的相關規定。
10、《擔保法》
公司經營的時候,不僅涉及到為人擔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擔保,這方面就要受到《擔保法》的調整。
11、公司破產終止時
公司的終止,就是公司作為法人人格的消滅,無論是股東自行決定解散還是申請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組,這時的操作《公司法》有規定;而到了資不抵債的時候,申請破產就要受《破產法》的調整了。
法律
序號
名稱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3-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3-2
《關于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6-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1-6-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法規
序號
名稱
2-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2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3-1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3-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4
2-5
2-6-1
《工傷保險條例》
2-6-2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2-7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2-8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9
《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2-1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
2-11-1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2-11-2
2-12
2-13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2-1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的通知
2-15
2-16
回答:
包括:《安全生產法》應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應用、安全生產部門規章應用、《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應用、《礦山安全法》應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用、《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應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應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應用。
資料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我國環境法系列
我國環境法體系劃分為:憲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單行法、環境保護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環境標準和我國參加的國際環境法條約七個系列。
我國現行的環境法系列是由不同層次的各類法律法規所組成的,是分門別的、多層次的、互相關聯的有機整體。《憲法》是大法,是制定《環境保護法》的依據。根據邏輯學原理,從實用角度(或實踐目的)出發,可將環境法系列的構成劃分如下。
1. 按相關性分
所謂相關性,是指與環境保護和防治污染具有相關連性的一種屬性。其具體結構如下:
環境保護法
各單行環境法規
直接相關的
質量標準:廢水、大氣等
環境標準 排放標準:廢水、大氣等
環境法系列
方法標準:廢水、大氣等
森林法
間接相關的 草原法
漁業法 等
2. 按對象屬性分
所謂對象屬性,是指被保護和防治對象所具有特殊性質的一種屬性。具體結構如下:
水法
大氣法
噪聲法
固廢法
環境法系列
質量標準:廢水、大氣、固廢、噪聲等。
排放標準:廢水、大氣、固廢、噪聲等。
方法標準:廢水、大氣、固廢、噪聲等。
3. 按立法機關分
所謂立法機關,是指具有制定批準權的機關。具體結構如下:
國家的
法律法規 國務院及部委的
地方的
環境法系列
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
地方標準
4. 主要內容
1 水污染防治有關法規
2 大氣污染防治有關法規
3 噪聲污染防治有關規定
4 固體廢物的有關規定
5 化學品管理的有關規定
6 其他法規
二、職業病防治
1、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日實施)
2、行政法規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4月30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1987年12月3日實施)
3、部門規章
【衛生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2006年7月27日實施)
【衛生部】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2002年5月1日實施)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2002年5月1日實施)
【衛生部】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2002年5月1日實施)
4、行業法規
如電力行業:
全國電力行業塵肺病防治暫行辦法(1996年9月6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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