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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于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于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網絡購物類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
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
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絡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
電子支付類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005年6月)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
10年以來主要頒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目前中國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
因為電子商務比較廣泛而且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 需要根據不同的細分領域逐步完善 ,主要通過其他先前頒布的法律來規范電子商務, 比如《合同法》、《電子簽名法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互聯網IP地址畝案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公用電信間接通及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地震信息網絡運行管理辦法》等。
1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因特網開放的網絡環境下,基于瀏覽器/服務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2所謂的客戶關系管理就是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視角;賦予企業更完善的客戶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戶的收益率。3網絡營銷(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國際互聯網絡為基礎,利用數字化的信息和網絡媒體的交互性來輔助營銷目標實現的一種新型的市場營銷方式。
4電子商務產生發展的條件:電子商務的出現,打破了以往傳統商務模式下的時間和空間的界限,改變了原有企業的格局、原有的價值體系、原有的經營模式,甚至改變了企業的形式。電子商務對商品的價格也帶來了深刻的影響。
主要包括:電子商務降低采購成本;電子商務實現無庫存生產;電子商務實現營銷成本下降;電子商務降低企業組織管理費用以及電子商務降低交易費用。5簡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一、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歸結起來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
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電子商務既是一種新的交易手段,同時又是一個新興產業。
面對其中所蘊涵的,深不可測的巨大利益的誘惑,可以說沒有哪個企業是無動于衷的。各種利益集團、各種技術,以及各個利益主體都想參與其中,在這個無比廣闊的舞臺上施展才華,謀取便利。
其具體參與者有硬件制造商、軟件開發商、信息提供商、消費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實現公平的目標,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幾點:(1)技術中立。
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以及非對稱性公開密鑰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認證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于現狀,以至閉塞賢路。
譬如新計算機的問世、新一代高速網絡的出現等,都將考驗電子商務法的技術中立性。這是在總結了傳統書面法律要求的經驗教訓,而得出的方針。
當然,該原則在具體實施時,會遇到許多困難。而克服這些具體困難的過程,也就是技術中立原則實現的過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與技術中立緊密聯系,二者都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并且一定的傳輸技術,與相應的媒介之間是互為前提的。
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則在各種通訊媒體上的具體表現,所不同的是,技術中立側重于訊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則著重于訊息依賴的載體。后者更接近于材料科學。
從傳統的通訊行業劃分來看,不同的媒體可能分屬于不同的產業部門,如無線通訊、有線通訊、電視、廣播、增殖網絡等。而電子商務法,則應以中立的原則來對待這些媒介體,允許各種媒介根據技術和市場的發展規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進。
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種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從而避免人為的行業壟斷,活媒介壟斷。開放性因特網的出現,正好為各種媒介發揮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環境,達到興利除弊,共生共榮。
(3)實施中立。是指在電子商務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實施上,不可偏廢;在本國電子商務活動與跨國際性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待遇上,應一視同仁。
特別是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范(如書面、簽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于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根據具體環境特征的需求,來決定法律的實施。如果說前述技術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電子商務法對技術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規范,具有較強的客觀性。
而對電子商務法的中立實施,則更偏重于主觀性。電子商務法如同其他規范一樣,其適用離不開當事人的遵守與司法機關的適用。
(4)同等保護。此點是實施中立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主體上的延伸。
電子商務法對商家與消費者,國內當事人與國外當事人等,都應盡量做到同等保護。因為電子商務市場本身是國際性的,在現代通訊技術條件下,割裂的、封閉的電子商務市場是無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電子商務法上的中立原則,著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體實施將全面展現在當事人所依托于開放性、兼容性、國際性的網絡與協議,而進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二、自治原則 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因而,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與司法過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則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愿,預留充分的空間,并提供確實的保障。
譬如以《示范法》第四條為例,就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的條款。其內在含義是:除了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外,其余條款均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制定。
其實,《示范法》中的強行規范不僅從數量上很少,僅四條之多,而且其目的也僅在于消除傳統法律為電子商務發展所造成的障礙,為當事人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創造條件。換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條款,從正面確定權利,以鼓勵其意思自治,而強制性條款,則從反面摧毀傳統法律羈絆,使法律適應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征,。
10年以來主要頒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目前中國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
因為電子商務比較廣泛而且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 需要根據不同的細分領域逐步完善 ,主要通過其他先前頒布的法律來規范電子商務, 比如《合同法》、《電子簽名法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互聯網IP地址畝案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公用電信間接通及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地震信息網絡運行管理辦法》等。
介紹本書你看《電子商務安全與法律》旨在介紹最新的電子商務安全與法律知識,以及實現電子商務安全的各種相關技術,并通過大量的相關案例分析,為實現電子商務的安全提供了解決方案。
全書共分為十章,其中第1章“電子商務安全概述”、第2章“電子商務安全技術及管理策略”和第10章“電子商務安全解決方案”由哈爾濱商業大學劉科文編寫;第3章“加密技術”、第4章“密鑰管理技術”、第5章“認證技術”、第6章“PKI公鑰基礎設施與認證體系”和第7章“電子商務安全協議”由哈爾濱商業大學鞠成東編寫;第8章“電子商務法基礎”和第9章“電子商務法內容”由哈爾濱商業大學奚憲銘、鞠成東編寫。全書由奚憲銘統編定稿。
2010年:《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建規范》;
2011年:《關于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創建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
2012年:《關于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于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對外貿易的若干意見》;
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關于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于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實施意見》、《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電子商務類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2006年6月)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商務部:《關于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商務部:《關于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網絡購物類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絡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電子支付類政策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005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
國外:
1995年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
1996年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示范法》
中國:
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3.30開始實施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7.1開始施行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2006.3.17開始實施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網絡購物服務規范》《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因特網開放的網絡環境下,基于瀏覽器/服務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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