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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絡食品經營者要實名登記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2、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責任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3、消費者受到侵害怎么辦?
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4、對交易第三方平臺的處罰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規定了管理義務。要求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要對依法取得許可證才能經營的食品經營者許可證進行審查。
規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義務,包括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1.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這方面規定了三項義務,從而使互聯網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能夠落實責任的承擔者,確?;ヂ摼W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時也保證消費者在互聯網食品交易所產生的交易糾紛能夠切實得以解決。
2. 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對入網的食品經營者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追償,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3. 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且要立即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的服務。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是適應我國網絡安全工作新形勢、新任務,保障網絡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重大舉措?!毒W絡安全法》全文共7章79條,包括總則、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網絡運行安全、網絡信息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網絡安全法》有六個突出亮點,第一,網絡安全法明確了網絡空間主權的原則。第二,明確了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第三,明確了網絡運營者的安全義務。第四,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第五,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第六,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對這方面設定了三項義務: 一是一般性義務。
要求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要對入網經營者實名登記,要明確管理責任。 二是規定了管理義務。
要求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要對依法取得許可證才能經營的食品經營者許可證進行審查,特別是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且要立即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的服務。
三是規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義務,包括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對入網的食品經營者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追償,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這方面規定了三項義務,從而使互聯網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能夠落實責任的承擔者,確?;ヂ摼W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時也保證消費者在互聯網食品交易所產生的交易糾紛能夠切實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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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絡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時間:2019-04-23 21:59:50瀏覽:79074次來源:律師365整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如今網絡空間也經深入人們的生活,成為聯系世界各地的橋梁紐帶。但也產生了許多的問題。國家為保障網絡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網絡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絡空間的秩序,并讓網絡價值最大化。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出了目前中國網絡安全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
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8、《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10、《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1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1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于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13、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14、中央網信辦《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15、中央網信辦《關于印發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16、國家發改委5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電子政務網絡建設和應用工作的通知》(發改高技[2012]1986號)
17、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18、《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19、《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20、《廣東公安網安部門信息安全檢查細則》
21、省公安廳《關于繼續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11]124號)
22、《關于切實加強我省涉外國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05]12號)
23、《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05]25號
24、《關于加強和改進我省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12]38號
25、《關于加強我省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見》(粵信辦[2012]3號)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廳、省安全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通信管理局《聯合開展信息安全保密檢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2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以上中國網絡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會隨著我國網絡環境的發展不斷的修改完善,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有的條款也許會被廢止,這都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此外,小編要提醒大家,建立健康安全的網絡環境是每個網絡參與人的義務,希望大家在以后的網絡生活中積極的履行自己的義務,嚴格遵守網絡安全法律法規,共建和諧網絡環境。
望大哥采納 謝謝
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根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h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當事人網絡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絡交易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從事網絡食品交易行為的相關情況;
(四)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調取網絡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分支機構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而沒有取得許可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實際生產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當事人網絡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絡交易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從事網絡食品交易行為的相關情況;
(四)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調取網絡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1日,市食藥監局發布了《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這是本市首個針對網絡食品交易 的管理辦法。辦法草案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分別對網絡食品經營者、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義務作了明確規定。
即日起至本月8日,市民可向市食藥監局提出修改意見。 辦法草案對備受關注的網絡外賣作了單獨說明,并對其中的細節操作進行了規定。
如網絡餐飲單位應當在食品包裝上加貼封簽,標志食品加工制作的時間和消費時限,送餐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穿著統一標志的制式工作服等。 記者注意到,“明廚亮灶”也從線下實體店被引入到網絡外賣中。
辦法草案中提出,鼓勵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實施“明廚亮灶”,將其加工過程進行網上播出展示。 對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責任,辦法草案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第三方平臺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食品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查和登記,并及時核實更新經營者身份證明、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材料,對不具備食品經營資質的經營者,不得允許其在平臺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此外,第三方平臺還應當建立在平臺經營的食品經營者檔案和臺賬,審查并記錄經營品種、供貨商、物流服務提供者、消費投訴處理情況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辦法草案中,提出第三方平臺建立“網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即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對平臺內經營的食品及其信息進行檢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將把網絡食品抽檢納入年度抽檢計劃,定期對轄區內的網絡食品進行抽檢,并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按照辦法草案的規定,今后消費者可在網絡訂餐頁面的顯著位置查看餐飲提供者的詳細信息,包括名稱、聯系方式、地址、營業 編號、經營許可證號等,這些信息將以文字、圖片相結合的形式,在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速,網絡食品交易平臺的建立對整個食品市場繁榮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
盡管發展迅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僅是為交易雙方提供磋商的網絡環境,并非賣方經營者。由于利用交易平臺與消費者進行交易的各經營者資質、信譽往往良莠不齊,發生糾紛后,不可控因素增大,對消費者而言潛藏諸多風險。
因此,需要合理確定網絡食品交易平臺的責任,切實保障網絡購物中食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13年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對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了詳細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安全法關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的主要規定是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發現人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行為及時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時,需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一)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論是通過接到消費者舉報投訴,還是通過監督檢查,只要發現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沒有履行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行為及時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就應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二) 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沒有履行相關義務,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屬于對違法行為處罰的加重情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 可證。
(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考慮到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對利用平臺的食品經營者的控制能力要遠遠超過消費者,同時,作為網絡食品交易平臺的開辦者和管理者,平臺應當也有能力建立健全平臺內食品經營者的身份、資質核實制度,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有義務及時制止和報告。
但網絡交易不同于實體交易,具有虛擬性的特點,在網絡交易平臺上銷售食品的經營者數量龐大,從利益平衡角度出發,食品安全法明確網絡食品交易平臺第三方提供者僅在兩種情況下對消費者受損的合法權益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一是沒有履行對人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的義務;二是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行為未及時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才與該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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