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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仍將食品進出口作為單獨一章,體現了我國對進出口食品安全的重視,也說明進出口食品安全的特殊性,更是科學立法的體現。
第六章“食品進出口”由原來的八個條款增加為十一個條款,字數更是原先法條內容的兩倍,達1800 多字。食品安全法對進出口食品安全的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責任主體明確。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了進出口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為境外出口商、生產商和我國境內的進口商,上述主體應保證進口食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食品的輸出國應有良好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政府主管部門對輸華食品實施監管。
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為國家出人境檢驗檢疫部門。 二是體現全過程監管理念。
對進口食品,提出了境外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評估和審查、生產企業注冊、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備案、口岸檢驗檢疫監管、風險監測、進口和銷售記錄、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等覆蓋從境外準人到口岸檢驗檢疫監管及人境后監管的全過程監管要求,保證實現最嚴格監管。 三是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提出的進口食品按進口商品檢驗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實施檢驗,是目前包括歐盟、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普遍采用的監管方式。 四是重點突出。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根據國際通行做法,將進口食品安全作為重點,提出了多項具體制度。 而且無論是對進口食品安全還是對出口食品安全,都將企業承擔主體責任作為重點。
如第九十四條規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我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取消原法中“海關憑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的條文,緣于《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法規中已就海關與檢驗檢疫機構關于貨物放行的規定做出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法未再重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規定
輻照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
鋁制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質檢總局第98號令《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于10月29日起公開征求意見,此次送審稿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等方面進行了修訂。
那么,送審稿具體修訂了哪些方面的內容呢?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修訂的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修訂的具體主要內容: 一、落實監管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成果。
第一,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調整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涉及30多個條文。 第二,將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三項許可整合為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第31條)。
第三,強化對食品添加劑流通的監管,將食品添加劑經營納入許可(第47條)。 第四,將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飲店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辦法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第31條)。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第一,明確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誠信自律”的義務(第4條)。
第二,為強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職業素質,《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第35條)。
第三,為落實食品企業追溯義務,《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證食品可追溯(第39條)。 第四,為加強食品網絡交易監管,《送審稿》規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并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未履行法定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先行賠付(第59條)。
第五,為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第65條)。
第六,借鑒有關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本單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并記錄。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聘請食品安全社會專業機構,定期對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價。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報告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第60條)。 第七,為強化對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嚴格監管,《送審稿》提出,國家對嬰幼兒配方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應當將生產原料、產品配方及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第57條)。
第八,為防止市場退出食品回流,《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召回、超過保質期等市場退出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第62條)。三、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落實。
第一,為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送審稿》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6條);應當將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宣傳教育、能力建設等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第93條)。 第二,吸納監察部牽頭起草的《國務院關于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規定(草案送審稿)》的相關內容,《送審稿》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125條)。
四、創新監管機制方式。 第一,借鑒國外立法經驗,《送審稿》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原則(第3條)。
第二,為貫徹風險管理原則,《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制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頻次等(第91條)。
第三,為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地方政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送審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第99條)。
第四,借鑒藥品監管經驗,增加突擊性檢查制度。《送審稿》提出,對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上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實施突擊性現場檢查(第100條)。
第五,借鑒《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送審稿》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第101條)。 第六,為規范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送審稿》提出,新聞媒體應當客觀、公正報道食品安全問題(第9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第103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布可能對社會或食品產業造成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未經核實。
新《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
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將于10月1日起施行。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給檢驗檢疫機構帶來了不小的影響,今后的進口食品檢驗模式將會有五大變化。
五大變化1. 檢驗檢疫對進口食品的檢驗職權有了明確規定。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和第九十一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在法律層面明確授權了檢驗檢疫部門承擔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
相較而言,現行《食品安全法》的總則中分別規定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其中并未提及“檢驗檢疫機構”,僅在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進口的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嚴格來講,現行《食品安全法》并未明確授權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
所以說,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為檢驗檢疫機構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2. 進口食品的檢驗模式發生變化。
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與之相統一,進出口食品安全也實施監督管理。
同時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也對今后進口食品檢驗模式作了新的規定。一方面明確了進口食品的檢驗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的“確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另一方面規定了食品檢驗的模式,即對進口食品隨附合格證明材料進行審查評定。此前圍繞如何檢驗進口的食品的爭議也從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決。
當然,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僅僅規定了宏觀上的檢驗模式,如何進一步細化檢驗要求和流程,亟須在10月1日正式實施前予以確定。3. 進口食品的召回得到法律規定。
此前,法律層面上未對進口食品的召回予以規定,現有的依據僅有兩部部門規章——《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條明確,“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
即在法律層面規定了進口食品的召回要求,彌補一大空白。4. 理順了檢驗檢疫與地方食藥監的關系。
與現行《食品安全法》中檢驗檢疫機構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對獨立不同,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規定了檢驗檢疫機構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信息互通的聯動機制。同時,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內市場上銷售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實施監督管理。”
明確了進口食品進入國內市場后的監管。5. 進口食品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變化。
一是作為“史上最嚴”,修訂后的進口食品違法行為處罰金額大大增加,從原本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增加到“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二是與新增的進口食品召回規定相呼應,增加了對拒不召回進口食品的處罰。
三是對進口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兩類行為的處罰設置了條件,前者為提供虛假材料,后者為未提交所執行的標準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此舉不僅完善了法條,也便于認定。 需要指出,今后在國內市場發現進口食品中文標簽存在問題時的法律責任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追究。
因為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不僅規定“國內市場上銷售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實施監督管理”,同時第一百二十五條對標簽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詳細的規定,還特別規定了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法律責任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最大的變化就是監管更嚴根據新《食品安全法》,進口食品違法行為處罰金額大大增加,最高可達貨值金額30倍。
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并召回,拒不召回的將受到處罰。注意:消費者在“海淘”前應了解檢驗檢疫相關規定,不要從境外購買或委托購買禁止攜帶、郵寄物品,以免被退回。
第一,食品安全法擴大適用于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質。原來的食品衛生法僅在第十一條對于食品添加劑提出了衛生要求,現實中由于食品添加劑引發的食源性疾病多發,尤其是三聚氰胺引發的“三鹿奶粉事件”,使得人們對于食品添加劑更加警惕,從而在立法上對于食品添加劑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不僅僅是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要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行為也要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例如遵守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等。
第二,食品安全法擴大適用于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法作出與食品相關產品的概念,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依據附則里的進一步說明,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涂料。用于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指直接用于洗滌或者消毒食品、餐飲具以及直接接觸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不僅僅是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衛生要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也要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食品安全法增加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銜接的規定,避免了法律之間由于適用范圍的交叉重復可能出現的打架現象,明確了食用農產品在食品安全法中具體適用問題,即: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以上供參考。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條,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兩次審議,三易其稿,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如下: 1、禁止劇毒高毒農藥用于果蔬茶葉 在農藥管理上,新版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運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增加了: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的規定。
體現了我國對劇毒、高毒農藥嚴厲監管的決心。 2、保健食品標簽不得涉防病治療功能 針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宣傳中存在的問題,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確要求: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3、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全程質量控制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嬰幼兒食品安全問題成為食品安全領域的焦點。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食品安全。法律特別強調: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
注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4、網購食品納入監管范圍 如今網購已成為我國居民日常消費的主要方式之一。
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網絡零售交易額達到1.85萬億元,其中網絡食品交易324億元,保健食品約40億元。但網購回來的食品有問題該怎么辦? 新版食品安全法將網購食品納入監管范圍,并明確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 5、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按規定標示 對于同樣廣受關注的轉基因食品,新版食品安全法增加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示。
同時規定,未按規定進行標示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設備、原料等,最高可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2017年7月1日,一批新規今起實施,即將影響民眾生活的方方面面。
多項減稅降費政策今起實施減稅方面,增值稅稅率由四檔減至三檔,取消13%稅率檔,形成17%、11%、6%三檔結構。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試點政策將推至全國,對個人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
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公告》明確了5條簡并和優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措施,包括簡化受理文書、提供代辦轉報服務、簡化申請材料、實現咨詢服務可預約、完善文書送達方式。81個機場開通“軍人依法優先”通道民航局與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聯合下發通知,于今起在全國81個民航機場開通“軍人依法優先”通道,并鼓勵其他機場根據自身情況酌情開通,為軍人在值機、安檢、登機等環節提供周到高效服務。
全國所有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將執行新標準《通知》提出包括組織新標準宣貫培訓、創建標準化工作激勵機制、統籌協調推進標準化建設工作等在內的多項要求。全面實施身份證異地受理公安部指出,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
辦理普通護照少收40元《通知》規定,自今日起,降低公民出入境證件費、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水土保持補償費、農藥實(試)驗費、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費等收費標準。根據相關標準,普通護照由每本200元降為160元。
汽車經銷商不得加價售車根據該《辦法》,銷售汽車不再必需汽車品牌商授權,允許授權銷售和非授權銷售兩種模式并行,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新的汽車銷售形式將落地開花。車船稅稅額上漲大型客車每年稅額標準將調為480元至660元,中型客車調為420元至660元,小型客車調為360元至660元,普通家轎車由原來的180元上升至360元。
同時,對征稅對象也做了調整,原先免稅的各類公車,也將與私車同一標準交稅。強化對證券經營機構“賣者有責”辦法的核心要求在于強化對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賣者有責”的要求,讓經營機構在獲取經營收益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確保權利義務的對等和統一,切實防范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推介高風險證券期貨產品,造成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和影響。
加大對中醫藥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內容有五大亮點:明確了中醫藥事業的重要地位和發展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的扶持力度;堅持扶持與規范并重,加強對中醫藥的監管;加大對中醫藥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境內現金交易5萬起需上報《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并首次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等納入責任主體范圍。
發票新規:辦公事開票只填企業名無法報銷自今日起,購買人開具企業發票,還需提供公司納稅人識別號(即“稅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否則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公告還要求,銷售方開具發票時,應如實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相符的發票;購買方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手機預裝軟件必須可卸載規定要求,生產企業應約束銷售渠道,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動智能終端中安裝應用軟件,且除基本功能外的軟件均可卸載。涉及收費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應嚴格遵守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明示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明示內容真實準確、醒目規范,經用戶確認后方可扣費。
鼓勵支持提供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條例明確,國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支持和幫助其融入社會;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國家鼓勵和支持組織、個人提供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捐助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興建相關公益設施;提供殘疾人康復服務,應當保護殘疾人隱私,不得歧視、侮辱殘疾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辦法指出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
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應當在原址進行,治理與修復期間,應采取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其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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