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地方法規(guī)上海正式實施是怎么回事).jpg)
中新網上海3月20日電 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地方法規(guī)——《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20日正式付諸實施。
這意味著,上海將建立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食品安全突出問題最嚴監(jiān)管長效機制及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以最嚴的法治保障,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四個最嚴,即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jiān)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
據悉,通過近兩年的努力,在廣泛征求社會各方意見基礎上,《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經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三次聽取全體上海市人大代表意見后,最終在今年一月經上海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稐l例》從原來的六章擴展為八章,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兩章。
條文數量從62條增加到115條,其中,全新條文53條,修改條文55條,修訂幅度達93.8%?!稐l例》補充細化了市場準入的一般規(guī)定、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食用農產品監(jiān)管、網絡食品經營要求等內容。
《條例》完善了食品安全監(jiān)管體制和相關的政府職責,包括建立市、區(qū)和鄉(xiāng)、鎮(zhèn)三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協(xié)調機制,協(xié)調、解決多頭分管、責任不清、職能交叉的問題;重點規(guī)定政府主要監(jiān)管部門職責,著力消除食品安全監(jiān)管縫隙等。《條例》設置了嚴格的市場準入門檻,強化源頭治理,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
據此,上海將完善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食品安全信息登記制度,建立進口食品安全信息監(jiān)管部門互相通報制度;對重點監(jiān)管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施信息追溯管理,建立全上海統(tǒng)一的信息追溯平臺,運用大數據處理等現代科技手段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根據《條例》,上海將落實生產經營各環(huán)節(jié)企業(yè)主體責任:將加強食品生產企業(yè)標準化管理;強化食品安全全過程控制,對食用農產品批發(fā)交易市場、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等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
《條例》還嚴格規(guī)范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制度。《條例》探索對網絡食品經營的監(jiān)管。
據此,上海將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備案義務,網絡食品經營者的公示制度,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管理責任,網絡交易食品配送要求等進行規(guī)范。鐘燕群說,條例草案強化了重點食品和相關業(yè)態(tài)的監(jiān)管,包括,增加了與消費者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酒類、食用鹽、糧食等重點食品的監(jiān)管,將農村集體聚餐納入食品安全監(jiān)管范疇等。
在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事故處置和社會監(jiān)督方面,《條例》細化并完善了上海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與報告、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食品安全應急控制等措施?!稐l例》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著力解決食品安全違法成本低、執(zhí)法成本高的問題。
據此,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安全管理人員。當日,上海多個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都出動執(zhí)法檢查組,開展執(zhí)法。
食品衛(wèi)生管理制度(企業(yè))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我企業(yè)就食品衛(wèi)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1、負責人崗位職責 :對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負責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yè)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保證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
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2、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按時做好營業(yè)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衛(wèi)生工作,確保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建立并管理員工健康檔案,每年負責安排從業(yè)人員的健康檢查,監(jiān)督檢查員工保持日常個人衛(wèi)生;負責監(jiān)督營業(yè)場所和倉庫的溫濕度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確保經營食品的質量;發(fā)現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應立即解決,或向負責人報告。
3、購銷人員崗位職責 :嚴禁采購法律法規(guī)禁止上市銷售的食品;嚴禁從證照不全的企業(yè)采購食品;進貨時認真查驗供貨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確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質期內,并應定期檢查在售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fā)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二、從業(yè)人員衛(wèi)生管理制度 1、凡從事食品經營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崗前衛(wèi)生知識方能上崗,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崗位的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且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定期進行食品衛(wèi)生和有關衛(wèi)生法律、法規(guī)、業(yè)務技能的培訓。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òú≡瓟y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個人清潔衛(wèi)生,做到個人儀表整潔。
上崗時必須穿戴統(tǒng)一整潔的工作服,并應經常換洗,保持清潔。在工作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進食、吸煙,私人物品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區(qū)域或更衣室內,不可放置在工作區(qū)內。
三、銷售管理制度 1、經營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guī)定的距離,并設置密閉的垃圾容器,及時清除垃圾,搞好防塵、防蠅、防鼠工作,確保環(huán)境整潔。 2、《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應懸掛于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
設有食品衛(wèi)生管理機構和組織結構,配有經專業(yè)培訓的食品安全專職管理人員。 3、食品陳列設施合理,劃定食品經營區(qū)域,食品與非食品分開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無”和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食品。
保證食品外觀清潔,如發(fā)現食品超過保質期、破損、鼠咬、受潮、生霉、生銹等現象要及時處理。 4、散裝食品銷售必須按“生熟分離”原則,分類設置散裝食品銷售區(qū)。
按銷售品種配備足量的容器,并符合衛(wèi)生條件。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有防塵材料遮蓋。
應在盛放食品容器的顯著位置或隔離設施上設置“散裝食品標識牌”,標識出食品的名稱、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做到“一貨一牌、貨牌對應”。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必須由專人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和包裝服務,提供給消費者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小包裝。
操作時應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5、生鮮食品銷售應配備貨架、保溫柜、冷藏柜和冷凍柜等陳列設施,配備符合要求的檢測設備。
6、熟食制品銷售間入口處應設預進間,設更衣及洗手、消毒設施,采用非手動式的水龍頭。配備有效的空氣消毒設施、食品冷藏設施和專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塵材料遮蓋。
四、倉庫管理制度 1、食品倉庫必須做到專用,不得存放其他雜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應設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庫登記制度。
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庫時,庫管員應對其質量和數量進行驗收,并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名稱、數量、產地、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包裝情況等,并按入庫時間的先后分類存放,感官檢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庫。設有不安全食品暫存專柜,并有記錄本。
2、食品倉庫應有良好通風,保持庫房內所需溫度和濕度,防止食品霉變、生蟲。貯存生鮮食品應配置必要的低溫貯存設備,包括冷藏庫(柜)和冷凍庫(柜)。
搞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對庫房周圍進行衛(wèi)生清掃,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蟻蠅孳生場所。 3、食品存放設隔離地面的平臺和層架,離墻30厘米以上,最底層隔離地面40厘米以上。
食品按照先進先出、生熟分開的原則分類貯存,并有明顯標識。 五、除蟲滅害制度 1、食品銷售場所內不得使用鼠藥,配備一定數量的滅蠅燈,并保證能正常工作。
熟食制品銷售間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氣消毒設施,定期消毒。 2、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
使用殺蟲劑進行除蟲滅害,應由專人按照規(guī)定的使用方法進行。除蟲滅害工作不能在營業(yè)時間進行,實施時,對各種食品應有保護措施。
使用時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使用后應將所有設備、工具及容器徹底清洗。 六、衛(wèi)生檢查及獎懲制度 1、衛(wèi)生管理工作有領導分管和專人管理,制定衛(wèi)生檢查及獎懲制度,并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衛(wèi)生檢查;組織從業(yè)人員學習衛(wèi)生知識和有關法規(gu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內容,將涉及處罰的條例列舉如下: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四)經營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guī)定給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guī)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yè)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
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四)經營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guī)定給予拘留。
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有: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yǎng)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yǎng)強化劑。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內容: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簡介: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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