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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問題······太多了,而且太雜!
海事的東西不像中國刑法民法那么規范和統籌!
而且海事法和別的法不一樣,屬于國際范疇的,所以除了海事法以外
還包括了好多公約和條款和規則
而且我不知道你說的是指國內還是國際
要說國際的話,恐怕全世界也沒有一個人能完全的總結出來
因為每個國家的具體規定也不一樣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船舶油污這塊,就包括了海事法CMC,海事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92,FUND CONVENTION,燃油公約BUNKER CONVENTION,STOPIA,TOPIA,HNS CONVENTION,MEPL-98,RCPVSP-83等等的公約
這里有涉及了責任限制,所以又有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等等的內容
而這里我們國家只有CMC,CLC-92和燃油公約等加入
而像設立基金這類的公約規則我國卻沒有加入
至于說我們國家船舶法律法規這塊做的還不夠完善,和國際接軌也不是很好,很多公約也沒有加入,所以大多數海事律師所引用的法律很少只用CMC即chinese maritime law
打字好辛苦,希望能采納!
海事法律法規 法 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機動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暫行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撈沉船管理辦法 關于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國境河流外國籍船舶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外國籍非軍用船舶通過瓊州海峽管理規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稅暫行辦法 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 。
你這個問題······太多了,而且太雜!海事的東西不像中國刑法民法那么規范和統籌!而且海事法和別的法不一樣,屬于國際范疇的,所以除了海事法以外還包括了好多公約和條款和規則而且我不知道你說的是指國內還是國際要說國際的話,恐怕全世界也沒有一個人能完全的總結出來因為每個國家的具體規定也不一樣舉個最簡單的例子,船舶油污這塊,就包括了海事法CMC,海事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92,FUND CONVENTION,燃油公約BUNKER CONVENTION,STOPIA,TOPIA,HNS CONVENTION,MEPL-98,RCPVSP-83等等的公約這里有涉及了責任限制,所以又有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等等的內容而這里我們國家只有CMC,CLC-92和燃油公約等加入而像設立基金這類的公約規則我國卻沒有加入至于說我們國家船舶法律法規這塊做的還不夠完善,和國際接軌也不是很好,很多公約也沒有加入,所以大多數海事律師所引用的法律很少只用CMC即chinese maritime law打字好辛苦,希望能采納。
對沒有駕駛證上路的私家車違章的處理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二、第九十九條 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船員管理,提高船員素質,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護水域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船員注冊、任職、培訓、職業保障以及提供船員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船員管理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負責統一實施船員管理工作。 負責管理中央管轄水域的海事管理機構和負責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船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員注冊和任職資格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船員注冊取得船員服務簿的人員,包括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 本條例所稱船長,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船長任職資格,負責管理和指揮船舶的人員。
本條例所稱高級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任職資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通信人員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職的高級技術或者管理人員。 本條例所稱普通船員,是指除船長、高級船員外的其他船員。
第五條 申請船員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但不超過60周歲; (二)符合船員健康要求; (三)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 申請注冊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的,還應當通過船員專業外語考試。
第六條 申請船員注冊,可以由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船員注冊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注冊,發給船員服務簿,但是申請人被依法吊銷船員服務簿未滿5年的,不予注冊。 第七條 船員服務簿是船員的職業身份證件,應當載明船員的姓名、住所、聯系人、聯系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船員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注銷船員注冊,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銷船員服務簿的; (四)本人申請注銷注冊的。
第九條 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船員服務簿; (二)符合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 (三)經過相應的船員適任培訓、特殊培訓; (四)具備相應的船員任職資歷,并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第十條 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并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任職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發給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一條 船員適任證書應當注明船員適任的航區(線)、船舶類別和等級、職務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項。 船員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
第十二條 中國籍船舶的船長應當由中國籍船員擔任; 確需外國籍船員擔任高級船員的,應當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三條 中國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無法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級船員臨時擔任上一級職務時,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擬擔任上一級船員職務船員的任職資歷、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曾經在軍用船舶、漁業船舶上工作的人員,或者持有其他國家、地區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船員適任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免除船員培訓和考試的相應內容。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以海員身份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中國籍船員,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持有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或者有確定的船員出境任務; (三)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予以批準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是中國籍船員在境外執行任務時表明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的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遺失、被盜或者損毀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補發。船員在境外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申請補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 第十八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船員,在其他國家、地區享有按照當地法律、有關國際條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海運或者航運協定規定的權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九條 在中國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國籍船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取得就業許可,并持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相應證書和其所屬國政府簽發的相關身份證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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