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關于工作地點變更的情形,首先得看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此有沒有約定。有約定,通常按照雙方約定的來。沒有,則由雙方協商著來。與此相關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也就是說因用人單位整體搬遷導致勞動者工作地點變更、通勤時間延長的,是否屬于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這需要考量搬遷距離遠近、通勤便利程度,結合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調整出勤時間、是否增加交通補貼等因素,綜合評判工作地點的變更是否給勞動者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嚴重不便并足以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與員工相應的補償。 因考量的因素多,現實中相關的案件每個案件的判決都不一樣。
某法院的一個判決,該用人單位從G區搬到了F區,新舊工作地點隔了70-80公里,這極大地增加了員工的通勤時間,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員工要求給補償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因經營之需企業搬遷至金山,雖對勞動者造成了一定影響,但用人單位采取了合理的彌補措施,提供了班車、住宿等,并且被告在與原告對工作地點變更的事宜上進行了協商,原告亦到被告搬遷的新廠址內工作了一個多月。于是以理由不充足駁回了員工的訴請。 結尾 總的來說,因員工不愿隨公司搬到新的工作地點上班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是否要補償員工要看具體的情況。員工遇到這種情況的,要積極與公司協商溝通,不能裝作不知道公司已搬遷的事實,繼續去原工作地點考勤打卡,并對用人單位的協商溝通通知置之不理。這樣很有可能變成長期曠工的違紀行為,用人單位可據此合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也不能因為公司搬遷就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工作地點上班就了事了,需與員工溝通協商;除此之外,用人單位還應盡量采取合理措施來彌補因公司搬遷造成的員工通勤時間變長的問題。
法律咨詢: 我在深圳,是12年7月10號入司的,公司9月12號才給我簽勞動合同,一直未給我辦理過社保,簽完勞動合同沒兩天就說要搬去東莞,愿意去的就在那邊工作,不愿去的就自己離職,當初應聘的時候,公司說明的工作地點是在深圳,現在突然變卦,是否...
致王蓉蓉女士,我司因經營需要,于2017年6月3日起,辦公地點將由北京市西城區宣外大街**莊勝廣場北辦公樓東翼**搬遷至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鵬潤大廈****,煩請配合公司此次的搬遷工作。并請在2017年6月5日起到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26號...
致王蓉蓉女士,我司因經營需要,于2017年6月3日起,辦公地點將由北京市西城區宣外大街**莊勝廣場北辦公樓東翼**搬遷至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鵬潤大廈****,煩請配合公司此次的搬遷工作。并請在2017年6月5日起到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26號...
李功績與秦女士分別是兩家公司的員工。在職期間,他倆因不同意變更工作地址而未去報到上班,都被單位以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但不同的是,經過法院審理,李功績得到單位支付的14萬余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而秦女士卻沒有得到賠償。強行變更工作地址...
2017年8月23日,徐冬冬入職深圳浩瀚公司(公司位于深圳龍崗區),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從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約定的工作地點為深圳。并承諾選擇在深圳工作的員工,其工作崗位和福利待遇將保持不變,公司亦會安排往返班車接送...
公司搬遷員工賠償標準是怎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
2017年4月1日,李四與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為C地區。 機電公司因生產經營調整,2019年5月開始將廠房從A區搬遷至B區,并在原地留了兩條生產線。2019年9月,機電公司搬遷完...
一、企業動遷如何進行補償?國務院在2011年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詳細規定了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權限和程序等,但其對被拆遷企業的補償標準并沒有進行詳盡的規定。政府對被拆遷企業的補償主要分為以下幾項:1、對被拆遷企業享有使...
員工被辭退能獲得什么樣的賠償,與工齡是否超過十年并非因果關系,“工齡超過十年”這個條件,通常只作為判斷員工是否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計算補償金額的參數。 “工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