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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明星廣告”在歐美國家是極其少見的,是不是人家明星不知道“代言費”好賺呢?顯然不是!那為什么在國外鮮見明星代言呢?以美國為例,法律規定形象代言人廣告必須為“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意思就是明星們必須是其所代言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就會被重罰。
美國搖滾巨星杰克遜曾為百事可樂做廣告,但有人發現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時間他被公眾列為知名度高卻被普遍討厭的人物,并因假證言廣告被罰。 這樣的情況在我國是難以想象的,因為根據現行《廣告法》第37條、第38條,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僅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與“廣告代言人”絲毫無關,即便廣告有誤明星也無須“罰款”和“承擔連帶責任”。
從社會道德角度而言,名人等社會公眾人物要珍惜百姓給予的信任,而不能把這。名人代言不合格產品后所造成對社會危害就更大,法律規定形象代言人廣告必須為“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廣告發布者”。
美國搖滾巨星杰克遜曾為百事可樂做廣告,是不是人家明星不知道“代言費”好賺呢。 這樣的情況在我國是難以想象的,名人等社會公眾人物要珍惜百姓給予的信任,并因假證言廣告被罰、第38條,而不能把這種信任當成是賺錢的工具,一時間他被公眾列為知名度高卻被普遍討厭的人物虛假“明星廣告”在歐美國家是極其少見的,不能當成“演戲”,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僅僅“廣告經營者?顯然不是,否則就會被重罰,因為根據現行《廣告法》第37條,與“廣告代言人”絲毫無關,即便廣告有誤明星也無須“罰款”和“承擔連帶責任”。
從社會道德角度而言。而廣告內容更應該是一種實在內容的體現,而由于知名度高!那為什么在國外鮮見明星代言呢,意思就是明星們必須是其所代言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以美國為例,但有人發現他根本不喝汽水后。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市政設施及城市樹木上非法張貼、噴涂小廣告。
二、在市區非法張貼、噴涂小廣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書面通知電信業務經營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之規定,對小廣告上標注的通訊號碼予以停機處理,并通知行為人按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處理。行為人受到處理并改正后,方可恢復其通訊號碼的使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非法張貼、噴涂小廣告的企事業單位進行調查核實,一經查實,依法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非法張貼、噴涂小廣告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五、全市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要對本單位所屬建筑物、構筑物、櫥窗和商業門面上非法張貼、噴涂的小廣告進行清理。在居民樓上非法張貼、噴涂的小廣告由社區組織清理。
特此通告。
從法律本身來說,國內外沒有什么本質區別,都要求廣告代言人要對廣告負責,但國內的法律責任較輕且執行特別隨意不規范,多以譴責和罰款了之,而國外處罰是比較重且嚴厲的,如:美國的廣告法規中明確規定,名人廣告就是“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
也就是說,廣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薦者也是商品證明人,是產品一定時間內的實際用戶或直接受益者,證詞要真實無誤,否則就予以重罰;加拿大《廣告標準準則》第七條對代言、推薦或證明某產品或服務廣告作了明確規定,代言、推薦或證明者必須是該產品或服務的實際使用者,廣告相關信息須有充分事實依據,絕不許欺騙或誤導消費者,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法國電視主持人吉爾貝就曾經因為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罪名是夸大產品的功效;瑞典廣告法也十分嚴格,瑞典對食品、藥品以及保健品等直接關系到人民健康的產品更是有很多補充條款,例如規定食品的保健作用必須以科學手段證明,不允許在產品包裝和廣告中宣稱其保健作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2、《廣告管理條例》
《廣告管理條例》于1987年10月26日國務院頒發,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告管理,推動廣告事業的發展,有效地利用廣告媒介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制定本條例。
擴展資料
廣告的特點:
廣告不同于一般大眾傳播和宣傳活動,主要表現在:
1、廣告是一種傳播工具,是將某一項商品的信息,由這項商品的生產或經營機構(廣告主)傳送給一群用戶和消費者;
2、做廣告需要付費;
3、廣告進行的傳播活動是帶有說服性的;
4、廣告是有目的、有計劃,是連續的;
5、廣告不僅對廣告主有利,而且對目標對象也有好處,它可使用戶和消費者得到有用的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廣告
在國外,如果明星代言了虛假廣告,肯定要負相應的責任,如果該虛假廣告的產品導致了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還可能而坐牢.
但是,在我國目前的法律當中,還沒有明確規定代言廣告會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對虛假廣告的問責對象僅限于廣告主(廣告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廣告商(廣告代理者)\廣告媒介(發布廣告媒體的所有者).
不可否認,目前我國多數的名星代言廣告,尤其是某些保健品\化妝品的名星代言廣告,存在著大量的虛假廣告現象,但是,目前,除了可以給予其道義上的遣責外,基本上不會負擔什么現實的責任!
這種現狀的出現既與目前我國法制建設不建全\立法、執法部門不作為之外,與我國演藝界部分人道德水準低下,我國公眾對這種現象的容忍與漠視有關系。
■美國:名人廣告就是“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
美國的廣告法規中明確規定,名人廣告就是“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也就是說,廣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薦者也是商品證明人,是產品一定時間內的實際用戶或直接受益者,證詞要真實無誤,否則就予以重罰。比如,好萊塢明星雪兒就因為被證實沒有使用代言的美容產品而被處以50萬美元的罰款,同時也使得自身的聲譽和事業受到損害;歌星帕特·布恩因在一則粉刺藥霜廣告中作了假證受到重罰;搖滾巨星邁克爾·杰克遜也因為沒有喝百事可樂飲料而受到懲罰,并被公眾列為普遍討厭的知名人物。
■加拿大:代言、推薦或證明者必須是該產品或服務的實際使用者
加拿大《廣告標準準則》第七條對代言、推薦或證明某產品或服務廣告作了明確規定,代言、推薦或證明者必須是該產品或服務的實際使用者,廣告相關信息須有充分事實依據,絕不許欺騙或誤導消費者,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在政府的支持下,加拿大廣告標準協會從1972年起開始對將要播發的廣告進行預審,頒發播發許可證以及提供相關咨詢的有償服務。這實際是從源頭上解決了不實或虛假廣告的問題,同時也解除了相關各方對潛在風險的擔憂。
■法國:做虛假代言將面臨牢獄之災
在法國播放的廣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創意來突出產品品質,很少靠名人代言來拉動人氣,這也和歐洲人相對理性的消費觀念有很大關系。歐洲市場一般來說比較成熟,賣家與買家大致處于信息對等狀態。從買家來說,一般他們比較理性,都相當注重品牌,但他們對一個品牌的認知往往是經過一番積累的,并非一張明星代言人的臉孔便能讓他們“頭腦發熱”。面對理性的買家,賣家在做產品形象廣告時非常慎重。受嚴格規定的限制,名人們也不敢隨便什么廣告都接,因為如果代言了虛假廣告,身敗名裂不說,還可能遭受牢獄之災。法國電視主持人吉爾貝就曾經因為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罪名是夸大產品的功效。
■瑞典:不允許在產品包裝和廣告中宣稱其保健作用
瑞典廣告法也十分嚴格,它對所宣傳產品的質量和標準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對企業進行產品推廣作了種種規定和限制。瑞典對食品、藥品以及保健品等直接關系到人民健康的產品更是有很多補充條款,例如規定食品的保健作用必須以科學手段證明,不允許在產品包裝和廣告中宣稱其保健作用。
■韓國:廣告預審制度嚴格
在韓國,政府通過預審制來規范電視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客觀性。韓國的電視廣告由韓國廣告自律審議機構進行預審,所有的電視和廣播電臺的廣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須經過該機構的審查。未經審查自行播放的廣告將被視為非法廣告,有關廣告公司和電視臺會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為了有效規范廣告行為,韓國廣告自律審議機構制定了一系列規定,從廣告用語、受眾、表現形式等各方面對不同領域的產品作了嚴格的限制。審議機構在審查廣告片的過程中一旦發現問題,就會責令廣告公司進行修改、處理。由于實施了這種防患于未然的預審制度,韓國基本杜絕了虛假廣告與觀眾見面的機會,也為廣告代言人卸掉了沉重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廣告代言人的自律也是保證他們不涉足虛假廣告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由于韓國國內演藝市場有限,明星之間競爭激烈,明星們對待做廣告慎之又慎,在廣告中通常只是露個臉而已,不會輕易對產品質量和效果做出任何保證,他們深知自毀名聲后將很難有機會東山再起。
美國的廣告法規 來源: 作者: 日期:2005-12-9 21:53:07 美國的廣告法規 美國早在1911年就頒布了《印刷物廣告法案》,這是美國,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廣告法規,該法案的主要內容為: “凡個人、商店、公司、社會欲直接或間接出賣或用其他方法處理其商品、證券、勞務或任何物品,或者欲增加這些物品的消費量,或用任何方法,誘使公眾,就這些事物締結契約、取得利益,或發生利益關系而制成廣告,直接或間接刊載于本州各種報紙或其他刊物上,或作書籍、通告、傳單、招貼、小冊子、書信等分發的,如其中陳述的事實,有不確、欺詐或使人誤信者,治以輕罪。”
美國是廣告法規十分健全的社會,行業自律也十分嚴肅,如美國廣播事業協會在1975年訂立的《美國電視廣告規范》,除了對一些電視廣告播映的基本標準作出規定外,另外還訂立了六項準則。全文如下。
美國電視廣告規范 第一,一般性準則 (1)對于廣告客戶的信譽,廣告商品或服務內容的真實性,如有充分理由加以懷疑時,應拒絕接受播映。 (2)對于廣告的目的與精神,如有違背法律的嫌疑,應拒絕接受播映。
(3)由廣告客戶贊助的節目,應標明其提供者。 (4)對正常安全有影響的廣告,應禁止播映。
具有某種危險性可能的商品,禁止兒童參加其廣告活動。 (5)基于社會習俗,認為某項廣告將為社會上大部分人士所反對者,應拒絕接受播映,必須將此項廣告作適當的改進,始能接受。
(6)用蒸餾法釀造而成的烈酒,其廣告不得接受。 (7)啤酒及溫和性酒類之廣告,內容應力求高尚,制作應求審慎,不得表現飲酒的動態。
廣告影片中,應避免“飲”的鏡頭。 (8)香煙廣告,禁止播映。
(9)訓練、補習機構(學校或專班)廣告,如暗示或夸大在參加課程講習后可獲得就業機會者,應拒絕接受。 (10)郵購火器彈藥之廣告,禁止接受。
其他有關戶外運動等等之火器彈藥廣告,必須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 (11)算命、測字、占星、摸骨、手相、測心、測性等廣告,禁止接受。
(12)痔瘡藥品及婦女衛生用品等,屬于私人秘用的商品廣告,必須從嚴要求,重視倫理道德及高雅格調。更須謹慎播映,以免引起觀眾反感。
不合規定者,拒絕播映。 (13)對競賽(賽馬賽狗等)或賭彩(彩券抽獎等)作預測的刊物,其廣告一律不 予接受。
(14)私人或機關團體,就運動比賽所舉辦的合法猜謎,其廣告應以公告方式播出。 (15)銷售多種商品的廣告客戶,不得在銷售合格商品的廣告中,同時連帶銷售另一種不合格的商品。
(16)暗含有不良引誘用意的商品廣告,應避免接受。 (17)證言性質之廣告,內容必須有真人真事為證。
凡無法證實者,不予接受播映。 第二,廣告播映準則。
(18)廣告措詞,應高雅有禮,避免使人厭惡拒聽,廣告的內容并須力求與節目格調保持調和。 (19)不得用欺騙,隱瞞的方式播映商品的內容,電視事業最好能收集充分之資料,證明商品所作的示范或介紹,全屬真實。
(28)對于教會與宗教團體之節目,不宜收取電視時間費用。 (29)廣告中提及有關研究、調查或試驗之結果,其內容必須真實,不應在播映時,以虛偽的方式造成觀眾接受言過其實的印象。
第三,醫藥用品廣告準則 (30)藥品廣告與觀眾之健康有關,應慎重對觀眾之影響。 (31)醫藥廣告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無危險”、“無副作用”等夸大醫療效用之詞句。
(32)醫藥廣告如有令人厭惡的痛苦呻吟的表情、動作及聲音者,應拒絕播映。 第四,贈獎準則 (33)對于廣告客戶的贈獎計劃,電視協會全部了解,并于審查同意后,始可公開宣布舉辦此項贈獎活動。
(34)贈獎的截止日期,應盡可能提早宣布。 (35)贈獎之廣告節目,參加者如需繳付現金者,電視業應先調查舉辦之廣告客戶,是否誠實可靠。
遇有觀眾提出不滿的申訴,應促使廣告客戶退還其所繳付的參加費用。 (36)對資金與獎品之描述介紹,應完全真實,不得夸大其價值。
(37)廣告客戶應負責保證所提出之獎品均屬無害。 (38)偏重迷信的贈獎活動,電視業不應接受舉辦。
第五,廣告時間準則。 (39)主要時間內,參加電視網各臺,每60分鐘之節目,其廣告時間不得超過9分30秒。
所謂主要時間,是指自每天下午6時起,至午夜止,由各電視臺任選3小時及30分鐘, 連續播出。主要時間內,如包含新聞節目30分鐘,則這30分鐘,可不列為主要時間,得另以30分鐘作為補充。
新聞節目的30分鐘,可按非主要時間標準計算廣告量。 (40)其他時間(非主要時間),每60分鐘的節目,其廣告不得超過16分鐘。
(41)兒童節目時間不包括在主要廣告時間之內,是以12歲以下兒童為對象的節目時間。在星期六及星期日,每60分鐘的節目,其廣告時間,不得超過9分30秒。
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60分鐘的節目,其廣告時間,不得超過12分鐘。 (42)廣告之插播,是指在節目主體播映中,所播出的廣告: ①在主要時間,每30分鐘節目內,廣告插播不得超過兩次。
每60分鐘之節目,廣告插播不得超過四次; ②節目長度超出60分鐘者,按比例每增加30分鐘,可增加廣告插播兩次; ③綜藝節目每60分鐘可插播廣告五次; ④在其他時間內,每30分鐘的節目,其廣告插播不得超出兩次,每60分鐘的節目,其廣告插播不。
網絡廣告是既不同于平面媒體廣告,也不是電子媒體廣告的另一種形式。其基本特征為: (1)利用數字技術制作和表示; (2)可鏈接性,鏈接意味著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都無法預知和控制廣告會被多少個站點拷貝,雖然有時鏈接者的本意并非宣傳廣告,但只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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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明星代言法律責任治理建議 目前,伴隨著明星代言廣告的增多,隨之而來是的由于廣告的虛假內容引發的糾紛也在增加。所謂明星代言是指以明星作為形象代言的方式來傳達品牌獨特﹑鮮明的個性主張使產品得以與目標消費群建立某種聯系順利進入消費者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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