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批準病假,卻飛到異國他鄉,公司看到員工朋友圈巴西游玩照片,大怒,炒了員工。員工稱因北京的空氣污染比較嚴重,故出國去巴西休養.....
【基本案情】
丁某于2013年1月28日入職北京阿里巴巴云計算技術有限公司(下簡稱阿里巴巴公司),職位為資深經理,月工資為36000元。
2013年4月19日丁某通過電子郵件向公司請病假兩周,公司予以批準。丁某提交的診斷證明書、病歷手冊、醫療費單據記載,2013年4月18日丁某到北京按摩醫院就診,北京按摩醫院診斷及建議為:頸椎病,建議休兩周。
丁某于2013年4月19日前往巴西,公司發現丁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和更新了其在巴西游玩的照片。
2013年5月16日公司以丁某提出兩周病假全休申請后當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屬提供虛假申請信息并惡意欺騙公司,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決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丁某認為其請病假2周已獲得批準,因北京的空氣污染比較嚴重,故出國去巴西休養,要求撤銷公司對其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不能成立,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不服,起訴到法院。
【一審判決】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6371號民事判決:撤銷阿里巴巴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對丁某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需要休息,應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及休假證明為依據。
本案中,丁某提交了醫院出具的的診斷證明書、病歷手冊、醫療費單據及病休兩周的證明等證據材料,在阿里巴巴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認定丁某就診情況屬實。
阿里巴巴公司主張丁某在休病假期間長途飛行前往巴西,表明丁某所謂的病情并未達到需要全休的程度,屬于阿里巴巴公司的主觀判斷,丁某的病情是否需要全休顯然應當以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為準。阿里巴巴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并沒有對員工休病假期間的休假地點作出限制性規定,同時法律也對此無限制性規定,這意味著丁某在休病假期間前往巴西這一行為本身并沒有規章制度及法律上的約束。
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某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由決定與丁某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上述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予撤銷,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高院判決】
北京高院再審認為,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法律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導致勞動合同失去繼續履行的基礎,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雖然司法實踐中倡導用人單位制定明確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但是不能苛求對勞動者的日常行為事無巨細地作出規制。對于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中沒有具體涉及的情形,應當遵循民法基本原則加以理解適用,而誠實信用原則不但是勞動者應當恪守的社會公德,更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勞動關系的基石。
本案中,丁某于2013年4月18日前往醫院就診,19日就以自己患有嚴重頸椎病,醫生建議休息為由,向阿里巴巴公司請病假兩周,并于當日啟程前往巴西。丁某回國后,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員與其談話時,丁某回避休假地點,僅強調事先已請假,且以公司規章制度沒有對員工的休假地點作出限制為由辯解。
本院再審庭審中,丁某對于前往巴西期間的行程及是否遵醫囑接受適當的治療或療養等問題均予以回避。
根據上述事實,本院再審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雖然未對勞動者休假地點作出限定,但是勞動者休假期間的行為應當與其請假事由相符。按照一般生活常識判斷,阿里巴巴公司有理由質疑丁某請病假的目的并非休養或治療,丁某在阿里巴巴公司向其了解情況時拒絕提供真實信息,違背誠信原則和企業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的工作秩序和經營管理造成惡劣影響,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某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由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綜上所述,阿里巴巴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誤,本院再審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6371號民事判決;
二、確認北京阿里巴巴云計算技術有限公司與丁某之間的勞動合同于2013年5月16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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