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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從兩個方面這樣簡單理解:
第一,不利修改是針對職工而言的,視同從未發生是出于保護職工利益的考慮;
第二,企業如果出現不利修改,可能會有操縱利潤的可能,視同從未發生可以避免這種情況。
此外,不利修改的規定您可以參考一下準則解釋的原文:
(二)條款和條件的不利修改
如果企業以減少股份支付公允價值總額的方式或其他不利于職工的方式修改)條款和條件,企業仍應繼續對取得的服務進行會計處理,如同該變更從未發生,除非企業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權益工具。具體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如果修改減少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企業應當繼續以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取得服務的金額,而不應考慮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減少。
2.如果修改減少了授予的權益工具的數量,企業應當將減少部分作為已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取消來進行處理。
3.如果企業以不利于職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權條件,如延長等待期、增加或變更業績條件(而非市場條件),企業在處理可行權條件時,不應當考慮修改后的可行權條件。
(三)取消或結算
如果企業在等待期內取消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或結算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業應當:
1.將取消或結算作為加速可行權處理,立即確認原本應在剩余等待期內確認的金額。
2.在取消或結算時支付給職工的所有款項均應作為權益的回購處理,回購支付的金額高于該權益工具在回購日公允價值的部分,計入當期費用。
3.如果向職工授予新的權益工具,并在新權益工具授予日認定所授予的新權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權益工具的,企業應以處理原權益工具條款和條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對所授予的替代權益工具進行處理。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增加是指,在替代權益工具的授予日,替代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與被取消的權益工具凈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被取消的權益工具凈公允價值是指,其在取消前立即計量的公允價值減去因取消原權益工具而作為權益回購支付給職工的款項,如果企業未將新授予的權益工具認定為替代權益工具,則應將其作為一項新新授予的股份支付進行處理。
企業如果購其職工已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應當借記所有者權益,回購支付的金額高于該權益工具在回購日公允價值的部分,計入當期費用。
跟股權激勵有關的眾多法律有:
關于國迅速騰達有高創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關于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發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關于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空間
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開展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公司治理專項活動公告的通知
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1號
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2號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
關于《公司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關于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2號的通知
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8號——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一)
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
稅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關于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行使股票認購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可以從兩個方面這樣簡單理解:第一,不利修改是針對職工而言的,視同從未發生是出于保護職工利益的考慮;第二,企業如果出現不利修改,可能會有操縱利潤的可能,視同從未發生可以避免這種情況。
1、修改減少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企業應當繼續以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取得服務的金額,而不應考慮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減少。 2、修改減少了授予的權益工具的數量,企業應當將減少部分作為已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取消來進行處理。
3、如果企業以不利于職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權條件,如延長等待期、增加或變更業績條件(而非市場條件),企業在處理可行權條件時,不應當考慮修改后的可行權條件。
新三板法律法規中直接涉及股權激勵的全部規定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 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與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的;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第(三)項規定 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 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6條:申請掛牌 公司在其股票掛牌前實施限制性股權或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計劃且尚未行權 完畢的,應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等情況。
第4。1。
6條:掛 牌公司可以實施股權激勵,具體辦法另行規定。(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四十 一條: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掛牌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 相關規定,并履行披露義務。
第四十六條,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 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七)董事會就并購重組、股利分 派、回購股份、定向發行股票或者其他證券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決議。 (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第三十條第六項:披露報告期內各期末股東權益情況,主要包括股本、資本公 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及少數股東權益的情況。
如果在掛牌前實施限制性 股權或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計劃且尚未行權完畢的,應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內容 及實施情況、對資本公積和各期利潤的影響。 (5)《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公開轉讓說明 書》第二十五條:申請人應披露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和激勵 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年薪、績效獎金、福利待遇、長期激勵(包括股權激 勵)、是否從申請人關聯企業領取報酬及其他情況。
(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第 十條:通過實地考察、與管理層交談、查閱公司主要知識產權文件等方法,結 合公司行業特點,調查公司業務所依賴的關鍵資源,包括但不限于——(八) 調查公司管理層及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薪酬,持股情況和激勵政策(包括 股權激勵)。 最近兩年上述人員的主要變動情況、原因和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了解公司為穩定上述人員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并評價管理層及核心技術 (業務)人員的穩定性。
公司法中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中提到股權激勵。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跟股權激勵有關的法律有: 關于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關于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發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關于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開展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公司治理專項活動公告的通知 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1號 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2號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 關于《公司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關于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2號的通知 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8號——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一) 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 稅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關于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行使股票認購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一)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二)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一)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 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 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準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 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跟股權激勵有關的法律有:
關于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關于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發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關于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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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
稅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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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權激勵法律程序如下: (一)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實施 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意即掛牌企業直接向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員工等不超過35人或上述人員成立的合伙企業直接發行股份,在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股轉公司備案、登記結算公司登記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二)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 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意即通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方式實施,并設置了相對完整的實施條款,以期達到長期激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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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是指用人單位以本公司或者關聯公司的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類型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員工持股計劃、虛擬股票等。 作為公司內部治理的一種手段,通過向員工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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