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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股權激勵有關的眾多法律有:
關于國迅速騰達有高創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關于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發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關于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空間
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開展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公司治理專項活動公告的通知
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1號
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2號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
關于《公司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關于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2號的通知
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8號——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一)
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
稅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關于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行使股票認購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司法中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中提到股權激勵。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新三板法律法規中直接涉及股權激勵的全部規定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 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與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的;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第(三)項規定 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 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6條:申請掛牌 公司在其股票掛牌前實施限制性股權或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計劃且尚未行權 完畢的,應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等情況。
第4。1。
6條:掛 牌公司可以實施股權激勵,具體辦法另行規定。(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四十 一條: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掛牌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 相關規定,并履行披露義務。
第四十六條,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 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七)董事會就并購重組、股利分 派、回購股份、定向發行股票或者其他證券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決議。 (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第三十條第六項:披露報告期內各期末股東權益情況,主要包括股本、資本公 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及少數股東權益的情況。
如果在掛牌前實施限制性 股權或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計劃且尚未行權完畢的,應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內容 及實施情況、對資本公積和各期利潤的影響。 (5)《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公開轉讓說明 書》第二十五條:申請人應披露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和激勵 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年薪、績效獎金、福利待遇、長期激勵(包括股權激 勵)、是否從申請人關聯企業領取報酬及其他情況。
(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第 十條:通過實地考察、與管理層交談、查閱公司主要知識產權文件等方法,結 合公司行業特點,調查公司業務所依賴的關鍵資源,包括但不限于——(八) 調查公司管理層及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薪酬,持股情況和激勵政策(包括 股權激勵)。 最近兩年上述人員的主要變動情況、原因和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了解公司為穩定上述人員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并評價管理層及核心技術 (業務)人員的穩定性。
跟股權激勵有關的法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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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股權激勵工具,如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等時的稅收政策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的規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如期權本身在授予時即約定可以公開交易),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
也就是說,在授予股票期權時,一般是不產生納稅義務的。無論是授予股票期權還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納稅義務都是發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時。
即若直接授予股票,納稅義務馬上發生;若授予股票期權,員工在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時,不發生納稅義務,當員工行權時才發生納稅義務。 2)分紅時的稅收政策規定 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即當公司分紅時,激勵對象確認紅利所得的實現,按20%的稅率由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自2005年6月13日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而對于非上市公司,則應把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 (3)轉讓股票時的稅收政策 根據財稅[2009]5號以及財稅[2005]35號的規定,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即如果授予人將所持有的股票流通變現,則在變現的當天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我國目前對個人買賣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061號);對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沒有相關稅收優惠,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股權激勵是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的一種方法,屬于期權激勵的范疇。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有條件的給予激勵對象 部分股東權益,使其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
股權激勵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與經理人市場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合適的條件下,股權激勵才能發揮其引導經理人長期行為的積極作用。經理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股東的長期利益,除了其內在的利益驅動以外,同時受到各種外在機制的影響,經理人的行為最終是其內在利益驅動和外在影響的平衡結果。股權激勵只是各種外在因素的一部分,它的適用需要有各種機制環境的支持,這些機制可以歸納為市場選擇機制、市場評價機制、控制約束機制、綜合激勵機制和政府提供的政策法律環境。
1.市場選擇機制
充分的市場選擇機制可以保證經理人的素質,并對經理人行為產生長期的約束引導作用。以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場選擇的方法確定的經理人,很難與股東的長期利益保持一致,很難使激勵約束機制發揮作用。對這樣的經理人提供股權激勵是沒有依據的,也不符合股東的利益。職業經理市場提供了很好的市場選擇機制,良好的市場競爭狀態將淘汰不合格的經理人,在這種機制下經理人的價值是市場確定的,經理人在經營過程中會考慮自身在經理市場中的價值定位而避免采取投機、偷懶等行為。在這種環境下股權激勵才可能是經濟和有效的。
2. 市場評價機制
沒有客觀有效的市場評價,很難對公司的價值和經理人的業績作出合理評價。在市場過度操縱、政府的過多干預和社會審計體系不能保證客觀公正的情況下,資本市場是缺乏效率的,很難通過股價來確定公司的長期價值,也就很難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來評價和激勵經理人。沒有合理公正的市場評價機制,經理人的市場選擇和激勵約束就無從談起。股權激勵作為一種激勵手段當然也就不可能發揮作用。
3. 控制約束機制
控制約束機制是對經理人行為的限制,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公司規定、公司控制管理系統。良好的控制約束機制,能防止經理人的不利于公司的行為,保證公司的健康發展。約束機制的作用是激勵機制無法替代的。國內一些國有企業經營者的問題,不僅僅是激勵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約束的問題,加強法人治理結構的建設將有助于提高約束機制的效率。
4. 綜合激勵機制
綜合激勵機制是通過綜合的手段對經理人行為進行引導,具體包括工資、獎金、股權激勵、晉升、培訓、福利、良好工作環境等。不同的激勵方式其激勵導向和效果是不同的,不同的企業、不同的經理人、不同的環境和不同的業務對應的最佳激勵方法也是不同的。公司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設計激勵組合。其中股權激勵的形式、大小均取決于關于激勵成本和收益的綜合考慮。
5. 政策環境
政府有義務通過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等形式為各項機制的形成和強化提供政策支持,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不合適的政策將妨礙各種機制發揮作用。目前國內的股權激勵中,在操作方面主要面臨股票來源、股票出售途徑等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在市場環境方面,政府也需要通過加強資本市場監管、消除不合理的壟斷保護、政企分開、改革經營者任用方式等手段來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公司股權激勵的七大法律風險1、合同問題股權激勵方案落地要注意簽訂書面合同,不能僅僅公布實施方案及與激勵對象口頭約定,或以勞動合同替代股權激勵合同。
中關村在線就是反面例子:公司與若干技術骨干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乙方工作滿12個月后可以獲得甲方分配的股權8萬股。這所謂“8萬股”的不清晰約定就成了定時炸彈:公司總股本有都少?8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該比例對應有多少權益,權益價值按凈資產還是市值核定?獲得權益的對價?凡此種種,均沒有明確約定,以致最后產生糾紛。
另外,若涉及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若知識產權人為員工個人,可以激勵為契機,與員工簽訂知識產權許可協議,約定專利等技術由員工許可公司實施;還有一個協議要簽訂,就是保密協議(或者在激勵協議里約定保密條款),因為激勵實施后,激勵對象可能對公司財務帳冊、經營數據享有一定的知情權,這需要員工承擔保密義務。2、與投資人關系的處理若公司已經進行融資或正在進行融資談判,我們建議要進行四方面的檢視或披露:1需對擬投資人進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2檢查當時簽訂的融資協議,是否對股權激勵的比例有所限制;3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方式(如增資、代持轉讓等)是否有限制;4若融資協議對激勵方式沒有限制,若采用增資形式,則增資的對價不得低于投資人的對價,除非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有除外規定(一般融資協議都要求后一輪的融資價格不得低于上一輪)。
若上述四方面沒有處理好,實施股權激勵將與融資協議相沖突,投資人可追究公司創始股東的違約責任。3、員工辭職退出爭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僅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約定服務期限,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所支付的培訓費用;二是如果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達成的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還特別規定,除了前述兩種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實施股權激勵一般都會要求員工出具承諾函,承諾一定期間內不得離職,否則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這樣的操作根據《勞動合同法》是不獲支持的。最近剛剛判決的富安娜股權激勵系列索賠案,以公司方大獲全勝告終,其關鍵點在于將勞動者身份與股東身份區別,該案法律關系認定為民事法律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
因此我們認為,如果股權激勵給的是實股,可以以股東身份約定違約金。但如果玩的是虛擬或者期權,鑒于股東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權,無從約定違約金。
4、監事作為激勵對象上市公司明確禁止公司監事作為激勵對象,非上市公司不受該約束。但鑒于監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后有法規約束。
我的建議是,若激勵對象中有人擔任監事,最好換人,由其他股東擔任監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擔任了監事就不能做董事會成員,也不能做高管,不參與管理決策。
5、創始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若創始股東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在實施股權激勵后,若授予的是實股,激勵對象即成為股東,此時激勵對象可以創始股東未繳足出資為由,向創始股東主張違約責任。因此,創始人要理解這個道理:激勵對象獲得實股后,他們與創始股東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縱然股權比例有大小之分),為免招惹爭議甚至索賠,應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前彌補出資瑕疵。
6、稅務風險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辦法》第十四條規定,“……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因此,若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實股激勵,轉讓對價若低于轉讓標的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將可能被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轉讓收入,以調高所得稅納稅稅基。鑒于《辦法》是2015年1月1日才開始施行,各地尚未出臺相關配套文件,實施股權激勵能否作為轉讓對價偏低的合理理由,有待稅務機關予以明確。
7、準備IPO(A股)的可能障礙▌團隊穩定要求:最近三(創業板為兩年)年主營業務、董事、高管沒有發生重大變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因此,我們建議上市前保證高管團隊的穩定,也不要用股權激勵方式吸引較多高管加盟。
▌持續盈利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發行前股本超過3000萬股(發行后超過5000萬股);創業板要求: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因為在實施實股激勵中,激勵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要作。
編輯本段股權激勵的原理 經理人和股東實際上是一個委托代理的關系,股東委托經理人經營管理資產。但事實上,在委托代理關系中,由于信息不對稱,股東和經理人之間的契約并不完全,需要依賴經理人的道德自律。股東和經理人追求的目標是不一致的,股東希望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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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頒布實施后,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激勵時,自然人股東可享受遞延納稅政策,在股權轉讓時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以下推文詳細介紹了非...
1定目的為什么要進行股權激勵?在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股權激勵的目的不同。一般來說,股權激勵的目的和意義有以下幾個:?一是提高業績。對于員工來說,股權激勵既是動力,又是壓力,它可以促使員工對企業更加盡職盡責,使員工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休戚與共,...
(1)盡量不要選擇期權方式作為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 (2)股權激勵要跟企業內部考核機制配套實施,保密制度、法人治理結構、議事規則等各項制度方面都要有相關保障措施保證股權激勵的落實。 (3)用于激勵的股權比例不能過大,不能導致實際控制權轉移...
股權激勵是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的一種方法,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一般情況下股權激勵計劃設計要把握四定:四定:定量、定人、定價、定時定量:確定持股載體的持股總量及計劃參與人的個人持股數量。對于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
股權激勵是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的一種方法,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一般情況下股權激勵計劃設計要把握四定:四定:定量、定人、定價、定時定量:確定持股載體的持股總量及計劃參與人的個人持股數量。對于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
案例: **易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銷科技或公司)為激勵公司核心技術人員、行政管理人員、項目管理人員(以下合稱核心人員)、在公司任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監、董事會秘書,以下合稱高管)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