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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要求我們必須加強監管工作。根據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具體情況,本文建議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盡快制定互聯網金融法規,為互聯網金融市場治理提供法律依據。
第一,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并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及時更新。
第二,規范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方從業資格,劃定合法業務范圍,明確服務提供方對公眾的義務和責任,制定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準則。
二、加強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監管,并推進行業自律。
第一,監管部門要明確監管責任和范圍,統一由主要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主體實行分層分級管理,明確每層對象的監管機構和監管政策,并建立跨層級跨部門的監管協調機制。
第二,加大技術監控手段的投入,動態捕捉行業的風險動向,建立靈活的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
第三,互聯網金融企業應加強自律,建立行業自律標準規范,以保護行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三、加強公眾對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意識教育。
互聯網金融企業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公眾的互聯網金融非法集資的防范意識宣傳,拓展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教育渠道,增強公眾對于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一是支持鼓勵互聯網金融發展,為行業發展預留空間。現階段,國家應支持和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和發展。對于發展比較成熟的,例如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可以出臺比較完善的規章制度;而對于現在規模比較小、以前沒有監管的領域,應該以更加開放、包容的思維和理念,更多地觀察其發展態勢、研究其潛在影響,而不是充分論證風險之后才允許做。
二是密切關注行業發展動態,引導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第一,對于市場規模相對較大、主要風險基本暴露的業務模式,鑒于其具有較強的外部性,一旦發生惡性事件,對經濟、社會的危害性更加難以防控,因此,應進行重點監管。第二,對于眾籌融資等仍處于起步階段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可在明確法律底線的基礎上,鼓勵其繼續創新發展。第三,對于傳統金融業務轉到互聯網線上開展的,應當要求其嚴格遵守線下業務的監管規定。第四,“一行三會”應研究推動建立互聯網金融領域第三方資金托管,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有針對性的信息安全防護指南,優化互聯網金融發展環境。與此同時,應推動互聯網金融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自律管理。
三是適時出臺監管部門規章,界定互聯網金融業務邊界。首先,對于融資類和理財類業務,應要求互聯網金融企業不觸碰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紅線;不設立資金池進行期限錯配、短貸長投;不虛構債權,不進行長標短拆、大標分拆;不對產品虛假增信、不以企業自身名義向投資人承諾保證本息收益。其次,對于支付類業務,應要求企業建立健全統一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通過指標對異常交易進行記錄,并報備央行等監測監管部門。再次,互聯網金融企業應明確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原則,真實、客觀地提示業務風險,明確、清晰地闡明投資人權利及義務,杜絕業務和產品的虛假宣傳,引導理性投資。第四,對于涉及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暴力催收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應積極協助和配合公安機關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案件取證,自覺維護金融秩序,保障互聯網金融的健康、規范發展。
尊敬的用戶您好: 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要求我們必須加強監管工作。
根據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具體情況,本文建議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盡快制定互聯網金融法規,為互聯網金融市場治理提供法律依據。
第一,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并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及時更新。第二,規范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方從業資格,劃定合法業務范圍,明確服務提供方對公眾的義務和責任,制定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準則。
二、加強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監管,并推進行業自律。第一,監管部門要明確監管責任和范圍,統一由主要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主體實行分層分級管理,明確每層對象的監管機構和監管政策,并建立跨層級跨部門的監管協調機制。
第二,加大技術監控手段的投入,動態捕捉行業的風險動向,建立靈活的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第三,互聯網金融企業應加強自律,建立行業自律標準規范,以保護行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三、加強公眾對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意識教育。互聯網金融企業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公眾的互聯網金融非法集資的防范意識宣傳,拓展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教育渠道,增強公眾對于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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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內實踐看,互聯網金融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網絡銀行、金融理財產品網絡銷售、第三方電子支付、網絡保險銷售,以及網絡小額信貸等,例如P2P網貸平臺、阿里“余額寶”、和訊“放心保”等。
互聯網金融具有的獨特優勢,將對傳統商業銀行的競爭行為產生深遠的影響,在銀行業長期發展過程中發揮鯰魚效應,包括改變銀行傳統盈利模式、調整業務結構、改變客戶基礎、改善服務水平、建立和引入新的信息管理系統等。但在互聯網金融井噴的同時,也暴露出監管缺位、信息泄露等一系列問題。
因此,在互聯網金融給人們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需要對其進行規范,預防可能出現的風險,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加快互聯網金融立法。
目前,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尚不存在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法律,只有銀監會于2011年發布的《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但是互聯網金融發展速度已遠超預期,在其發展過程中也滋生了不少風險隱患,如果不加快對其進行立法規范,就可能會引起更大的風險。
因此,建議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加快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一是要加快互聯網金融發展基礎性法律立法。
梳理完善現行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制度,從法律層面界定互聯網金融問題,厘定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方向,包括界定互聯網金融的范疇、建立較高行業準入門檻、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等問題。二是要修正和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法律體系。
修正和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等互聯網金融配套法律體系,對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系統構建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三是要制定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
制定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部門規章,發布網絡金融行為指引文件和國家標準,為網絡金融平臺運營商、出借人、借款人等相關參與者提供具體化的規范引導。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
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的金融模式,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尚無法完全覆蓋,存在一定的監管缺位,例如銀行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服從銀監會的相關監管,以阿里金融為代表的小貸公司由地方政府監管,以宜信為代表的人人貸業務、以支付寶為代表的電子支付業務則無明確的監管部門,主要依靠行業自律。因此,必須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機制,以保證既能充分包容創新又能確保監管到位。
一是要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建議結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新情況,重新梳理各類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在此基礎上,明確相應互聯網金融企業、互聯網金融業務監管部門。
二是要強調互聯網金融非現場監管。隨著互聯網金融深化,以及金融交易虛擬化,交易對象變得難以明確,同時交易時間縮短、交易頻率加大,使得現場檢查很難有更多用武之地。
因此,必須重視非現場技術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廣泛運用。三是要建立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
同時考慮到互聯網金融行業具有技術相對密集、參與人員眾多、跨區域發展等特點,一旦陷入非法集資,可能會引發事關穩定的社會問題,所以應當加強對該行業的研究和監測,形成一定的預警機制,并制定好應急處理預案。四是要加強國際監管協調。
由于互聯網金融對地域的模糊,對于跨國性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就需要加強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實施統一監管。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征信系統。
由于與互聯網金融相關聯的征信體系不健全,也讓整個互聯網金融平臺蘊含著大量金融風險,特別是對于P2P行業,征信信息的獲取是當前面臨的最大難題。目前,征信來源往往從央行的征信中心、工商局的中小企業中心等獲取,但這些傳統的征信系統,一般難以涵蓋企業完整具體的經營活動,發揮作用也有限。
因此,應當完善征信系統建設。一是要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并且對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相關利益人提供這類準公共產品,就能既有效降低審核成本和壞賬率,又保護個人隱私。
建議央行契入互聯網數據來創新征信手段,將互聯網金融平臺產生的信用信息納入企業和居民信用信息數據庫的采集范圍,為互聯網金融提供積極服務。二是在征信上還需要形成行業內部的征信體系,并與整個外部征信系統對接,開放與共享相關信用數據。
針對中小企業信用,一些電商平臺的企業實時運營數據是信用的最好憑證;而針對個人信用,可接入個人信用卡使用信息。 重視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
互聯網金融的便利性使得人人都可以成為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但是金融交易內在的復雜多樣和專業性仍然存在。再與高技術的互聯網行業結合在一起,金融消費者準確理解和掌握互聯網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難度在加大,使得交易安全、個人信息泄露、資金虧損等風險也日益暴露。
因此,要更加關注和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一是建立消費者保護的協調合作機制。
相對于傳統金融來說,互聯網金融具有明顯的跨行業、跨區域的特征,因此有必要構建良好的跨行業、跨區域的協調合作機制來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二是暢通互聯網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渠道。
對于數額并不是很大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來說,通過需要花費大量時間、訴訟。
從國內實踐看,互聯網金融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網絡銀行、金融理財產品網絡銷售、第三方電子支付、網絡保險銷售,以及網絡小額信貸等,例如P2P網貸平臺、阿里“余額寶”、和訊“放心保”等。
互聯網金融具有的獨特優勢,將對傳統商業銀行的競爭行為產生深遠的影響,在銀行業長期發展過程中發揮鯰魚效應,包括改變銀行傳統盈利模式、調整業務結構、改變客戶基礎、改善服務水平、建立和引入新的信息管理系統等。但在互聯網金融井噴的同時,也暴露出監管缺位、信息泄露等一系列問題。
因此,在互聯網金融給人們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需要對其進行規范,預防可能出現的風險,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加快互聯網金融立法。
目前,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尚不存在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法律,只有銀監會于2011年發布的《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但是互聯網金融發展速度已遠超預期,在其發展過程中也滋生了不少風險隱患,如果不加快對其進行立法規范,就可能會引起更大的風險。
因此,建議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加快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一是要加快互聯網金融發展基礎性法律立法。
梳理完善現行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制度,從法律層面界定互聯網金融問題,厘定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方向,包括界定互聯網金融的范疇、建立較高行業準入門檻、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等問題。二是要修正和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法律體系。
修正和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等互聯網金融配套法律體系,對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系統構建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三是要制定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
制定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部門規章,發布網絡金融行為指引文件和國家標準,為網絡金融平臺運營商、出借人、借款人等相關參與者提供具體化的規范引導。 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
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的金融模式,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尚無法完全覆蓋,存在一定的監管缺位,例如銀行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服從銀監會的相關監管,以阿里金融為代表的小貸公司由地方政府監管,以宜信為代表的人人貸業務、以支付寶為代表的電子支付業務則無明確的監管部門,主要依靠行業自律。因此,必須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機制,以保證既能充分包容創新又能確保監管到位。
一是要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建議結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新情況,重新梳理各類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在此基礎上,明確相應互聯網金融企業、互聯網金融業務監管部門。
二是要強調互聯網金融非現場監管。隨著互聯網金融深化,以及金融交易虛擬化,交易對象變得難以明確,同時交易時間縮短、交易頻率加大,使得現場檢查很難有更多用武之地。
因此,必須重視非現場技術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廣泛運用。三是要建立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
同時考慮到互聯網金融行業具有技術相對密集、參與人員眾多、跨區域發展等特點,一旦陷入非法集資,可能會引發事關穩定的社會問題,所以應當加強對該行業的研究和監測,形成一定的預警機制,并制定好應急處理預案。四是要加強國際監管協調。
由于互聯網金融對地域的模糊,對于跨國性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就需要加強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實施統一監管。 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征信系統。
由于與互聯網金融相關聯的征信體系不健全,也讓整個互聯網金融平臺蘊含著大量金融風險,特別是對于P2P行業,征信信息的獲取是當前面臨的最大難題。目前,征信來源往往從央行的征信中心、工商局的中小企業中心等獲取,但這些傳統的征信系統,一般難以涵蓋企業完整具體的經營活動,發揮作用也有限。
因此,應當完善征信系統建設。一是要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并且對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相關利益人提供這類準公共產品,就能既有效降低審核成本和壞賬率,又保護個人隱私。
建議央行契入互聯網數據來創新征信手段,將互聯網金融平臺產生的信用信息納入企業和居民信用信息數據庫的采集范圍,為互聯網金融提供積極服務。二是在征信上還需要形成行業內部的征信體系,并與整個外部征信系統對接,開放與共享相關信用數據。
針對中小企業信用,一些電商平臺的企業實時運營數據是信用的最好憑證;而針對個人信用,可接入個人信用卡使用信息。 重視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
互聯網金融的便利性使得人人都可以成為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但是金融交易內在的復雜多樣和專業性仍然存在。再與高技術的互聯網行業結合在一起,金融消費者準確理解和掌握互聯網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難度在加大,使得交易安全、個人信息泄露、資金虧損等風險也日益暴露。
因此,要更加關注和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一是建立消費者保護的協調合作機制。
所謂中國特色,就是要與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相適應,與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相協調,它是開放的和發展的。
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法律體系具有階段性和前瞻性特點,這就是鮮明的中國特色。目前網絡金融風險的主要形式有電子扒手、網上詐騙、電腦黑客、計算機病毒、信息污染,而目前,涉及網絡金融的法律和制度僅有2004年8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法》)和2001年6月發布實施的《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等幾個辦法。
“辦法”顯然帶有一些過渡性特征,對于一些重大問題的規定不夠深入或并未觸及,且條文空洞,可操作性較差,已經不適應網絡金融業務的發展實踐。《法》的出臺有利于確定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但對客戶的安全教育并沒有相應的要求,對目前證書存放和容易被導出的風險沒有相應的防范規定,對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與其他商業銀行自建認證中心的法律地位問題也沒有明確的解決方案。
就風險監管的法律體系而言,還存在諸多空白領域,如:對網絡金融交易主體各方的關系(即客戶、金融機構、網絡服務商、網上商戶和金融認證機構等)不能依法進行調節,責、權、利及糾紛界定不清;作為跨國界的業務交易平臺,網絡金融容易產生管轄權、法律適用性、知識產權等法律界定問題,目前尚無專門法規來規范;黑客問題深深困擾著網絡金融,在我國金融法規中,對黑客問題的處理和預防存在著模糊之處。 《刑法》中量刑也很輕,不足以威懾其犯罪行為;作為故意犯罪,網絡金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但目前并沒有相應的法律來制裁。
所以要建立中國特色的網絡金融法律體系,就是要至少能解決以上問題,我們任重而道遠。
從國內實踐看,互聯網金融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網絡銀行、金融理財產品網絡銷售、第三方電子支付、網絡保險銷售,以及網絡小額信貸等,例如P2P網貸平臺、阿里“余額寶”、和訊“放心保”等。
互聯網金融具有的獨特優勢,將對傳統商業銀行的競爭行為產生深遠的影響,在銀行業長期發展過程中發揮鯰魚效應,包括改變銀行傳統盈利模式、調整業務結構、改變客戶基礎、改善服務水平、建立和引入新的信息管理系統等。但在互聯網金融井噴的同時,也暴露出監管缺位、信息泄露等一系列問題。
因此,在互聯網金融給人們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需要對其進行規范,預防可能出現的風險,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加快互聯網金融立法。
目前,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尚不存在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法律,只有銀監會于2011年發布的《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但是互聯網金融發展速度已遠超預期,在其發展過程中也滋生了不少風險隱患,如果不加快對其進行立法規范,就可能會引起更大的風險。
因此,建議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加快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一是要加快互聯網金融發展基礎性法律立法。
梳理完善現行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制度,從法律層面界定互聯網金融問題,厘定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方向,包括界定互聯網金融的范疇、建立較高行業準入門檻、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等問題。二是要修正和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法律體系。
修正和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等互聯網金融配套法律體系,對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系統構建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三是要制定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
制定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部門規章,發布網絡金融行為指引文件和國家標準,為網絡金融平臺運營商、出借人、借款人等相關參與者提供具體化的規范引導。 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
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的金融模式,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尚無法完全覆蓋,存在一定的監管缺位,例如銀行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服從銀監會的相關監管,以阿里金融為代表的小貸公司由地方政府監管,以宜信為代表的人人貸業務、以支付寶為代表的電子支付業務則無明確的監管部門,主要依靠行業自律。因此,必須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機制,以保證既能充分包容創新又能確保監管到位。
一是要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建議結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新情況,重新梳理各類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在此基礎上,明確相應互聯網金融企業、互聯網金融業務監管部門。
二是要強調互聯網金融非現場監管。隨著互聯網金融深化,以及金融交易虛擬化,交易對象變得難以明確,同時交易時間縮短、交易頻率加大,使得現場檢查很難有更多用武之地。
因此,必須重視非現場技術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廣泛運用。三是要建立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
同時考慮到互聯網金融行業具有技術相對密集、參與人員眾多、跨區域發展等特點,一旦陷入非法集資,可能會引發事關穩定的社會問題,所以應當加強對該行業的研究和監測,形成一定的預警機制,并制定好應急處理預案。四是要加強國際監管協調。
由于互聯網金融對地域的模糊,對于跨國性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就需要加強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實施統一監管。 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征信系統。
由于與互聯網金融相關聯的征信體系不健全,也讓整個互聯網金融平臺蘊含著大量金融風險,特別是對于P2P行業,征信信息的獲取是當前面臨的最大難題。目前,征信來源往往從央行的征信中心、工商局的中小企業中心等獲取,但這些傳統的征信系統,一般難以涵蓋企業完整具體的經營活動,發揮作用也有限。
因此,應當完善征信系統建設。一是要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并且對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相關利益人提供這類準公共產品,就能既有效降低審核成本和壞賬率,又保護個人隱私。
建議央行契入互聯網數據來創新征信手段,將互聯網金融平臺產生的信用信息納入企業和居民信用信息數據庫的采集范圍,為互聯網金融提供積極服務。二是在征信上還需要形成行業內部的征信體系,并與整個外部征信系統對接,開放與共享相關信用數據。
針對中小企業信用,一些電商平臺的企業實時運營數據是信用的最好憑證;而針對個人信用,可接入個人信用卡使用信息。 重視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
互聯網金融的便利性使得人人都可以成為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但是金融交易內在的復雜多樣和專業性仍然存在。再與高技術的互聯網行業結合在一起,金融消費者準確理解和掌握互聯網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難度在加大,使得交易安全、個人信息泄露、資金虧損等風險也日益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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