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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為勞動糾紛起訴到法院的,一般法院支持勞動者的加班費為2年,超過2年,如果勞動者沒有加班方面的證據的,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追討兩年前的加班工資,但是需要勞動者承擔全部舉證責任。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江蘇法院沒有對勞動者追索加班費時效作出特別限制。
江蘇省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高級人民法院,都沒有對勞動者追索加班費的時效作出特別規定,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只要在仲裁時效之內申請仲裁的,由證據證明的,均予以支持。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當就加班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但因為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表至少保存兩年備查,用人單位應當對兩年內的加班承擔舉證責任,超過兩年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吧:
首先:你12月8日——12月11日的4天假期,公司可以以調休的方式讓你休息,從而不付給你2倍的加班工資;
其次:元旦假期,春節初二以及清明節屬于法定節假日,這3天,公司不論是否給你調休,都要付給你3天的加班工資,而且這三天的工資是平日的3倍;
再次,至于你的婚假,屬于法律上給于已婚女性的法定權利,公司理應保障你的休假權;而且我們通過研讀江蘇的那個條例(這個條例的性質屬于地方性法規)發現在里面用了“應當”二字,這說明法律是賦予此條文強制效力的;也就是說公司必須給你15天的婚假休息,1天也不能少。現在公司少給你10天假,當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給你加班工資(2倍),但公司也可以通過調休的方式不給你加班工資。
最后,至于公司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上有明確規定解除的條件,除了規定的條件之外,公司不得無故與你解除合同。如果查明公司確系違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向公司請求違約之訴,同時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對你造成的直接損失。
以上是我個人的意見,本人系法學院研究生,上述結論參照了《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具體在哪里,我不是記得很清楚了,這個得麻煩你自己去查閱了,但是原理是不會錯的,你完全可以照著我的意見去實行,呵呵。
自由加班,需要付勞動者加班費,勞動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抄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 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zhidao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一同保
勞動者因為勞動糾紛起訴到法院的,一般法院支持勞動者的加班費為2年,超過2年,如果勞動者沒有加班方面的證據的,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追討兩年前的加班工資,但是需要勞動者承擔全部舉證責任。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倍工資,周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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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時規定
篇一:工時加班
工時制度
工時制度,即工作時間制度,據現有情況,我國目前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即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
標準工時制
這是我國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工時制度,在標準工時制下,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
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并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標準工時制還
有以下幾點要求:
①用人單位每周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③
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④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顯然,根據標準工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比較固定,且延長工作時間有明確嚴格的限制條件。
綜合計算工時制
這類工時制度是以標準工時制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
時制度。
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該類工時
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①一般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②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工作時間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規定又能滿足工作時間的不確定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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