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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2、《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號);
4、《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教基[2001]20號);
5、《幼兒園工作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5號);
6、《幼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2011-12-12);
7、《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
8、《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23號);
9、《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10、《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國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發布);
11、《教育部關于規范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號);
12、《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
13、《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 ;
1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1994年12月1日衛生部、國家教委發布);
15、《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16、《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婦字〔2010〕6號) ;
17、《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
18、《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
19、《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2007年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意見》(教基廳[2007]3號)
20、《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88]教基字108號];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勞人編[1987]32號);
22、《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1、幼師虐待幼兒違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教師虐待兒童將受到刑法的懲處。
3、《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將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體是家庭成員擴展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
修正案還強化了幼兒園、學校等教育的職責,“針對單位犯罪的,不僅要判處罰金,而且要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4、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另《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過錯責任原則——一般侵權行為 未滿10歲的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傷害發生于幼兒在園期間,幼兒園履行對幼兒的委托監護責任,由于幼兒園工作人員對幼兒活動管理不周,使得幼兒之間嬉鬧發生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3)在幼兒園戶外活動時間,許多幼兒都在各種游戲設施上玩耍。帶班教師幾次告知 玩轉椅的孩子,不要把腿伸到轉椅下面,以免發生危險。
但幼兒王某處于好奇,趁教師照顧其他小朋友時,把腿伸到轉椅下面,知識一條腿骨折。出事后,幼兒園園長和有關教師很快將王某送到醫院治療,并墊付了費用。
在幼兒住院期間,幼兒園每日都派教師在醫院值班,照顧孩子,還買了許多營養品。王某傷愈出院后,其家長拿來許多票據讓幼兒園報銷,其中包括幼兒住院期間家長開的營養藥品、保健品等,還提出讓幼兒園再支出其誤工費、營養費、陪床費以及精神損失賠償金等。
幼兒園為滿足家長的要求,王某的家長多次糾集一些親屬到幼兒園大吵大鬧,不但嚴重干擾了幼兒園的工作秩序,而且使得一些在園的幼兒受到驚嚇,造成了很壞的影響。
“幼兒園管理現代化,必須依靠依法治園,這樣才能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使制度和法律貫穿于園所管理的整個過程。”
作為園長,在管理的過程中,我們總會遇到這樣和那樣的問題和突發事件。因此,學法、懂法、知法、遵法、依法、執法;規范自己的管理行為、選擇合法正當的方式解決問題,是我們必須努力做到的事情。
作為一名新園長,自己更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和研究,清楚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哪些是能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等等。只有這樣,我們才能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好園所、保護好孩子、保護好教師、保護好自己。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運用合法正當的方式去達到管理的最佳境界,才能在應對突發事件中做到泰然面對,正確處理。
“園長在依法治園中最重要的作為是建立健全幼兒園的規章制度,并保證其在管理中得以實施”。 各個部分、各個環節、各個階段和各種管理行為都要在法律的規范下進行,整個園所的管理過程表現為制度和法律的運行過程。只有將園所管理的全過程納入到制度和法制的運行過程中,園所管理才能從無序走向有序,從隨意走向標準,從經驗走向科學,這是我們追求的目標。
依法辦園,依法治園,做個有法制觀念的園長。
1.案例:小女孩小月在幼兒園趁老師沒注意時,闖進老師休息室。休息室未鎖門,里面剛好有清潔工放置的大半桶熱水,孩子在玩耍時跌進桶里被燙傷。請問,該情況下幼兒園是否要承擔全部責任,或者是要求清潔工、老師承擔責任?
分析:幼兒園依法負有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的責任。幼兒園清潔工將大半桶熱水放置老師的休息室,熱水無人看管,房門又不上鎖,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幼兒園的老師未將孩子看住,也有一定的過錯。清潔工和幼兒園的老師作為幼兒園員工,其職務過錯行為應先由幼兒園承擔。同時,幼兒園管理上存在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導致孩子的身體燙傷,幼兒園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幼兒園孩子不睡覺,老師打他手 他卻伸手讓老師打更疼一些
案例分析:
老師作為監護人有責任和權利對幼兒園的小孩子管教;
孩子叫老師打更疼些,老師不應該這樣做,因為孩子是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對事情的法律后果做正確辨別和認識,而老師則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故而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
若是老師因此將小孩打傷,小孩的話不可以作為他不負責任的抗辯事由。
老師若是將小孩致輕傷以上,則須負刑事責任。
老師應該本著公序良俗等的原則積極對小孩進行教育。
自己觀點,僅供參考。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依法治園教育工作,切實提高全體教職工的法律意識、增強自我保護和保護幼兒的能力,5月7日下午,當代之星幼兒園對全體教師進行了題為“幼師法律法規及師德”的培訓培訓一共分為三部分: 一、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關幼兒教師的法律法規條例、了解幼兒教師的合法權益與相關法律責任及幼兒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 二、師德的培養; 三、日常工作中如何培養基礎法律素養。
培訓中,易園長運用了一些一線教師較為容易遇見的典型案例,深入淺出地對幼兒園勞動合同的爭議、幼兒園人身傷害的處理與預防、與家長溝通的技巧等幾個方面內容進行重點闡述。 通過這樣結合實際的案例培訓,讓我園的每一位老師在輕松的氛圍中熟悉了法律法規,增強了自律意識。
同時也學習了一些突發事件的處理方式和技巧。相信我們的老師在以后日常工作、生活中,如遇到類似情況,必定能采取積極有效的解決途徑,既能保護自己,規避風險,也能保障孩子們的安全。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
:在此案例中,陳老師面對課堂突發事件應冷靜處理,調查了解情況,以正面教育為主,講清道理,使學生知錯改錯,而不能憑一時沖動體罰學生。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陳老師打了何某兩個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聰的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屬于體罰學生的行為。所以,陳老師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并可以對陳老師的過錯進行求償(或叫追償)。同時,陳老師的行為違反了《教師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對陳老師作出行政處分,用以教育陳老師本人或全體教師。
呼吁全社會,特別教職員工應當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尊重:(一)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尊重。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全社會都負有尊重、不侵犯的義務。作為一種職業道德,教職員應當主動地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的尊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未成年學生;2.尊重未成年人學生的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等人格權利;3.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名譽權;4.尊重品行有缺陷的未成年學生的人格。(二)禁止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或者侮辱人格的行為。未成年人兒童、學生正處于成長階段,對他們應給予愛護,保證未成年學生健康成長。對未成年人進行體罰,會使他們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有時甚至嚴重傷害。
第一,未成年人保護法是肯定違反的。
第二,教育法和教師法也是違反的。體罰學生吧。
第三,如果構成輕傷的話,違反刑法。不構成輕傷的話,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責任的話,應該從三方面考慮。
1刑事責任。
2行政責任。行政處罰有警告,罰款,等。行政處分有降級,開除等。
3民事責任。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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