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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第三條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
第四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依法維護公平的、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國家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第七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章 對外貿易經營者 第八條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照本法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九條從事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許可: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明確的對外貿易經營范圍; (三)具有其經營的對外貿易業務所必需的場所、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委托他人辦理進出口業務達到規定的實績或者具有必需的進出口貨源;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規定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口企業自用的非生產物品,進口企業生產所需的設備、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出口其生產的產品,免予辦理第一款規定的許可。 第十條國際服務貿易企業和組織的設立及其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對外貿易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二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應當信守合同,保證商品質量,完善售后服務。
第十三條沒有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國內委托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其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其對外貿易業務。 接受委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委托方如實提供市場行情、商品價格、客戶情況等有關的經營信息。
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 第十四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
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 第十五條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技術,國家可以限制進口或者出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國內資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五)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六)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技術,國家禁止進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為保護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須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壞生態環境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條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條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
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必須依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條進出口貨物配額,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根據申請者的進出口實績、能力等條件,按照效益、公正、公開和公平競爭的原則進行分配。
配額的分配方式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文物、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等貨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二十二條國家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的逐步發展。 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承諾,給。
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一)對外貿易經營權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放開了對外貿經營者資格的要求。其一,可以從事外貿的主體擴大到了自然人,外貿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外貿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其二,外貿經營權的獲得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務部發布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對依法需要登記的外貿經營者的登記程序作出了規定。
該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二)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 外貿法第三章是關于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規定,依規定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實行目錄管理,分為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
對實行自由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也實行目錄管理,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方面,外貿法參照GATT第20條一般例外及第21條安全例外的規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范圍,將有關的世貿規則轉化為了國內法,也有利于充分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依外貿法第16條的規定,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7)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8)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9)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11)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此外,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貨物與技術的管理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外貿法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并可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國家對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
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還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有關進出口貨物的配額、關稅配額,由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
(三)國際服務貿易 外貿法第四章是關于國際服務貿易的規定。該章依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的規定,就服務貿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規定。
依第26條的規定,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需要限制的;(4)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國家對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四)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國內,對于在境外發生的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情況缺乏有效的救濟。
在借鑒他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中國外貿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章。該法第29條所針對的是對進口貨物侵犯我國知識產權的處理。
該條規定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
公安部令第61號《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潮之家論壇本版的精華貼,可以很好的幫助你.---->。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檢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相關法規◆ 進出口商品免驗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代理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沿海開放地區進出境貨物的管理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 英國倫敦保險協會保險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售付匯核銷管理暫行辦法 ◆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遍優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簽證管理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出口貨物申請擔保的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補稅和退稅所適用的稅率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管理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化驗鑒定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 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 ◆ 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管理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加工貿易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 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相關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 國際貨物銷售失效期限公約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 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CSC) ◆ 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 ◆ 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 ◆ 修改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維斯比規則) ◆ 聯合運輸單證統一規則 ◆ 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關于下達2002年度部分農產品出口配額有關問題的通知 外經貿貿農函[2001]第8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廳(委、局),各有關中央管理的外經貿企業: 根據外經貿部關于出口商品配額管理的有關規定,參照國際市場供需情況及各地區、各企業2001年1-10月出口配額執行情況。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板栗、葦簾、紅小豆、蜂蜜、松香、大蒜(對韓國以外市場)、桐木及板材(對日本)、雞肉(對港澳)、豬肉(對港澳)、牛肉(對港澳)不再實行出口配額管理。 2002年實行出口配額管理的農產品品種為:大米、玉米、小麥、棉花、食糖、茶葉、鋸材、藺草及其制品、大蒜(對韓國)、活豬(對港澳)、活牛(對港澳)、活雞(對港澳),共12種。其中,藺草及其制品、大蒜(對韓國)出口配額實行招標。
二、2002年部分農產品出口配額分配方案見附表1,2002年農產品邊境貿易出口配額分配。
三、除邊境貿易出口配額外,大米、玉米、小麥、棉花、食糖等5種農產品的出口配額另行下達。
四、為確保供港鮮活商品質量,外經貿部決定以供港活雞為試點,加大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扶持力度,進一步推動外貿流通企業向實業化方向發展,擬將2002年度配額總量的10%(約330萬只)用于專項扶持生產企業出口。具體資格條件、申報程序、管理辦法等另行通知。
五、2002年起,供港澳鮮活商品出現違規或質量問題的,不僅扣減月度配額,還將扣減年度配額基數,用于扶持生產企業。
六、2002年起,供港澳地區雞肉、豬肉、牛肉不再審批出口經營資格,不再指定代理。 七、2002年起,取消供港澳活塘魚出口配額放行證管理。
八、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外經貿部出口配額和出口指定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出口配額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饋工作,配額應重點分配給配額使用率高、經營能力強的企業。
各地配額二次分配方案應于2002年1月15日前報外經貿部(外貿司)審核備案,同時抄送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和有關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 特此通知。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是指一國對其外貿活動進行行政管理和服務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國的外貿法律制度是其為保護和促進國內產業,增加出口,限制進口而采取的鼓勵與限制措施,或為政治、外交或其他目的,對進出口采取鼓勵或限制的措施。它是一國對外貿易總政策的集中體現。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范圍包括:關稅制度,許可證制度,配額制度,外匯管理制度,商檢制度以及有關保護競爭,限制壟斷及不公平貿易等方面。 一、國際貿易的基本規則 綜觀各國對外貿易法,尤其是西方貿易大國的對外貿易法,其核心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外貿易經營權、國營貿易、貿易救濟措施、貿易壁壘調查、自由貿易區和透明度原則。
(一)對外貿易經營權 西方國家對外貿易法歷來重視對外貿易經營主體問題,把它作為外貿制度的基礎。對外貿易經營權是整個外貿制度開放的晴雨表。
西方各國的外貿法對此都作出了相當寬松的規定,美國、歐盟及日本等西方國家都規定了其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業都能自由獲得對外自由貿易權。 我國在加入WTO時承諾3年內放開外貿經營權。
即,在加入WTO三年后,即從2004年12月11日起應對各類企業(包括自然人)放開外貿經營權。因此,我國對外貿易法應參照國際慣例,規定除在特定的貿易領域內從事國營貿易的專營權或特許權外,所有在中國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都可以享有外貿經營權。
(二)國營貿易 外貿法上的國營貿易與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的國營企業并非一個概念,和我國目前的國有外貿企業也不能等同,它具有特定的含義,根據世貿組織《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17條和其他有關規定,所謂國營貿易企業是指在國際貿易中根據國內法律或在事實上享有專營權或特許權的政府企業和非政府企業,其購買和銷售活動影響了國家進出口水平和方向。 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或者半官方的貿易機構,若它們在一個國家的國際貿易中享有專營權或特許權,則都應視為國營貿易企業。
世貿組織對于國營貿易企業的管制對我國具有兩方面的特殊意義。按照世貿規則,我國國營貿易企業的決策必須完全按照市場規則和商業考慮來運作,政府不能直接介入企業的商業運作中,這些企業也就成為了完全意義上的獨立法人,這一點既符合世貿組織的規定也是目前企業改革的目標之一。
另一方面,我國要按照世貿有關規則有針對性地加強在一些重點貿易領域中的國營貿易制度,使其成為保護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保障。只有真正確保國家在這些關鍵領域中享有控制權,我國才能在復雜的國際競爭中充分利用世貿規則來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保證國民經濟的安全和人民生活的穩定。
因此,國家在某些領域繼續維持國營貿易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這是世貿規則允許的例外,我們要充分利用這個例外并將其體現在我國的外貿法中。 (三)貿易救濟措施 由于在國際貿易中存在著不公平貿易行為或者嚴重損害進口國貿易利益的行為,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為了維護公平、公正的國際貿易秩序和保護進口國利益而專門提供了貿易救濟措施。
一般的貿易救濟措施是指對進口成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在我國簡稱為“兩反一保”。 1.反傾銷 在國際貿易中,傾銷是指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進口,并由此對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在這種情況發生時,進口國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來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我們稱之為反傾銷措施。可以采取的反傾銷救濟措施是征收反傾銷稅或者出口商提供價格承諾。
我國二十多年來一直是反傾銷的第一受害國。據不完全統計,從1979年至今我國產品已經遭遇到了500余起反傾銷案,被調查的產品有4000多種。
在這些反傾銷調查案中,由于以往中國企業經常采取不應訴的做法,加之我國在這方面人才缺乏、企業不重視、政府組織不力等因素,中國企業能爭取到較好裁決結果的僅占到三成,絕大部分被課以高關稅,損失比較嚴重。據估計,中國企業因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達到 100億美元以上,而喪失的市場份額和其他間接損失則難以計算,國外對我國產品頻繁采取的反傾銷措施已經成為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面臨的一個巨大貿易障礙。
2.反補貼 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并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某些貿易活動中的補貼也是一種不公平貿易行為。當進口產品存在補貼,并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進口國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采取征收反補貼稅、要求出口國政府停止補貼或要求出口商提供價格承諾。
3.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進口國對某些產品在公平競爭情況下因進口數量猛增而采取的緊急限制措施。當進口產品數量大量增加,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時,進口國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來緩解這種嚴重損害或威脅。
具體措施有提高關稅、采取配額制等。保障措施是關貿總協定最重要的條款之一,該條款就像。
(一)外貿跟單員的基礎知識
1.了解我國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以及有關國別(地區)貿易政策;
2.了解管轄商品銷往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地理及風俗習慣、消費水平;
3.具備一定的文化基礎知識,一般要求具有高中(包括中專、技校、職校)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英語基礎,會使用計算機常用軟件;
4.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了解合同法、票據法、經濟法、外貿法等,以及與外貿跟單員相關的法律知識,做到知法、懂法和用法。
(二)外貿跟單員的專業知識
1.懂得商品學的基本理論,熟悉所跟單的產品的性能、品質、規格、標準(生產標準和國外標準)、包裝、用途、生產工藝和所有原材料等知識;
2.了解管轄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市場行情,以及該項商品主要生產國和進出口國家或地區的貿易差異,及時反饋信息給國內廠商,指導其生產;
3.熟練掌握國際貿易理論、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市場營銷學及國際商務法律法規和有關國際慣例等專業知識;熟悉商檢報關、運輸、保險等方面的有關業務流程。
每個國家都有權獨立立法,許多發達國家利用自己的 技術優勢,對進口產品進行嚴格的限制。
如以保護環境為 理由,在關稅之外加征環境稅;以強制性的環保標準限制或禁止外國商品;對食品中的農藥殘留量、放射性物質殘 留量、軍金屬含量等要求十分嚴格。我國農業傳統的種植、養殖方式已被現代化方式取代,化肥、農藥、生物激 素等使用廣泛,出口時很容易受到進口國各種制度法規的限制。
1995年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宣布對中國蝦類制品 實行“自動扣留”,中國出口美國的凍龍蝦由1995年的 1203. 9萬美元下降到1997年的56. 7萬美元0中國向日本出口的大米要求檢驗殘留的項目從1994年的56項增至 1995年的64項,_ 1996年為81項,1997年為91項,1998 年為104項,給我國農產口出口造成了巨大而難以挽回的損失。
就是只要不是國家禁止的行業都可以自由進出口,是限定你經營的范圍。比如軍火、毒品是堅決禁止的。
自營和代理出口是你以什么形式賺取利潤,實現盈利的經營方式。自營就是自己尋找國外買家和國內供貨商,自己承擔對外貿易活動中的風險和收益;代理是指——有些公司因沒有進出口權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自己操作進出口業務,將這部分操作業務外包出去,由具有進出口權的公司代為操作,代理公司不承擔國際貿易中的風險,只是按照雙方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
注意:代理進出口這個業務是不包括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從事的對外貿易活動”這個經營范圍內的,需要在工商部門申請變更增加營業范圍,這樣在公司的賬務處理里才可以有收取代理費的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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