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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屬于勞動者。凡屬保護或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構成了我國保護勞動者的法律體系。以下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包括勞動方面、勞動合同方面、工傷方面、職業病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國 務 院 關 于 職 工 工 作 時 間 的 規 定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三)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
還有很多,以上是常用的一些,你到底需要什么,可以來找我。
我國現行的安全管理法規主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鄉鎮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等。
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2、《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八條: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各類特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第十七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十條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5、《鄉鎮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承接氣毒、塵毒危害嚴重的產品制作加工或高空、井下、危地作業時,必須具備有效的安全衛生工程防護措施,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
對接觸氣毒、塵毒的職工,應定期進行體檢,建立定期的輪換制度。 第三十八條 企業生產和工作用的建筑物、設備、原材料以及存放的成品、半成品、應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合伙人-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農業部-鄉鎮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太多了。無法一一贅述,下面介紹一些常用的主要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采納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勞動人事部、農牧漁業部關于加強鄉鎮企業勞動保護工作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勞動防護用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暫行管理辦法
.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補充規定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關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定點經營的通知
培訓與考核
勞動部關于廠長、經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格認證規定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則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與監督管理規則
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與監督管理規則
鍋爐司爐人員考核管理規定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
法律
序號
名稱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3-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3-2
《關于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6-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1-6-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法規
序號
名稱
2-1
2-2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3-1
2-3-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4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5
2-6-1
《工傷保險條例》
2-6-2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2-7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2-8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9
《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2-1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
2-11-1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2-11-2
2-12
2-13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2-1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的通知
2-15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16
太多了,我只列舉一些常見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文件。
中國的各類民事、勞動類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文件太多了,就算是法律人也無法看全。你要看具體條文,只需要將我列的法律名稱輸入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一搜索就全部出來了。
############ 一,法律法規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頒布 2.失業保險條例 1999年1月22日頒布 3.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2000年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 2000年10月31日頒布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1999年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992年4月3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全文) 2002年頒布 11.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1982年頒布 1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13.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1996年頒布 14.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1994年10月22日頒布 15.關于印發《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的通知 1994年頒布 16.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 1993年4月12日頒布 17.關于頒發《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通知 1994年頒布 18.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1953年01月26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1993年6月11日頒布 21.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1994年頒布 22.工傷保險條例 2003年4月16日頒布 23.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2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2003年5月19日頒布 25.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1994年頒布 26.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1996年頒布 27.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 1996年頒布 28.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29.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988年6月28日頒布 30.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31.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01年4月21日頒布 32.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990年3月22日頒布 33.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 34.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 ) 35.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1982年頒布 36.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1996年頒布 37.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8.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1994年頒布 39.工傷認定辦法 2003年9月18日頒布 40.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2003年9月18日頒布 41.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2003年9月18日頒布 42.小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2003年9月30日頒布 43.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4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04年1月13日頒布 45.集體合同規定 2003年12月30日頒布 46.最低工資規定 2003年12月30日頒布 47.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 2004年3月9日頒布 48.商務部關于印發《外派勞務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6日頒布 49.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 2004年8月16日頒布 50.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0日頒布 5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004年11月1日頒布 52.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5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0日頒布 54.水土保持重點工程農民投勞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12月29日頒布 55.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 2005年1月6日頒布 56.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2005年7月27日頒布 57.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 2005年8月31日頒布 58.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2005年9月14日頒布 59.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2005年9月26日頒布 60.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 2005年9月26日頒布 61.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 2005年9月26日頒布 62.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2005年8月27日頒布 63.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6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2005年8月27日頒布 6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頒布 66.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 67.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1994年8月11日頒布 68.國家體育總局機關治喪工作管理規定 2006年6月28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005年1月1日頒布 70.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2006年9月2日頒布 7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2006年8月31日頒布 72.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 2006年8月31日頒布 73.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2006年8月31日頒布 74.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2006年8月31日頒布 75.安全生產標準制修訂工作細則 2006年10月20日頒布 76.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 2006年9月11日頒布 77.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 2006年11月2日頒布 二,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 1.關于正確處理勞動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若干問題的指導性意見(二)--最新勞動法司法解釋有關內容闡釋 2001年頒布 2.關于印發《農業部關于做好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2年11月29日頒布 3.關于學習和貫徹《民辦教。
回答:
包括:《安全生產法》應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應用、安全生產部門規章應用、《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應用、《礦山安全法》應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用、《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應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應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應用。
資料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憲法: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第43條,48條均有規定。
2、刑法:刑法第115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條(交通)114、187條均有職業安全衛生有關的內容”。
3、勞動保護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國暫時沒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法》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起到了勞動安全衛生領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國制定各項勞動安全衛生專項法律的依據。
4、勞動保護專項法:是針對特定的安全生產領域和特定保護對象而制訂的單項法律,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5、勞動保護行政法規:《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由國務院發布
6、各部門發布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如勞動部《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違反的行政處罰辦法》、《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勞動防護用品規定》。
7、勞動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衛生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基礎標準、方法標準、作業場所分級標準。
9、其他要求:指產業實施規范與政府機構的協定,非法規性指南。
擴展資料:
法律制度內容:
1.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方針和制度。
2.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高溫、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措施主要有:
(1)上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等。
(4)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職業安全衛生法
關于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對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關于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
法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06.29 行政法規 1 國務院關于修改《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的決定[失效] 1992.05.18 2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失效] 1986.07.12 司法解釋(命中3條)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 1988.10.14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復 1988.10.14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有關問題的批復 1986.11.08 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宣傳提綱的通知 2007.06.29 2 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在建筑業、住宿和餐飲業開展簽約行動的通知 2007.04.18 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三年行動計劃工作的通知 2007.03.13 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5.05.25 5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2005.04.18 6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工會主席任職期間用人單位能否因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 2005.01.14 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 2003.07.31 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2002.09.25 9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 2001.12.26 1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 2001.11.14 1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 2001.11.05 1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 2001.02.02 13 中國科學院關于印發《中國科學院機關聘用合同制實施細則》的通知 1999.06.16 14 中國科學院關于印發《中國科學院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8.12.31 15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1998年上半年非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進展情況的通報 1998.08.28 16 勞動部關于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 1998.01.26 17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1997.10.10 1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997.09.15 19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997.09.15 20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固定工在轉制過程中因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未簽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 1997.07.11 21 中國科學院人事局關于下發《中國科學院推行聘用合同制的宣傳提綱》的通知 1997.07.08 22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1997.05.07 23 郵電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規定 1997.04.23 24 勞動部關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7.04.03 25 勞動部關于加強集體合同審核工作力量的通知 1997.03.11 26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不簽定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 1997.03.03 27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6.11.14 28 勞動部關于加強集體合同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11.04 29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6.10.31 30 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關于加快國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10.07 31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職工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企業能否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 1996.09.27 32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對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42條如何執行的請示》的復函 1996.07.08 33 農業部、勞動部關于鄉鎮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06.27 34 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關于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05.04 35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6.04.26 36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996.04.26 37 勞動部對“關于中央直屬企業集體合同報送審查問題”的答復 1996.04.24 38 勞動部關于企業工會主席簽訂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 1996.04.12 39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996.02.15 40 勞動部關于訂立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6.02.13。
1.中國目前的勞動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勞動法的表現形成: (一)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和修改、并監督實施。 (二)勞動法律:即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依據憲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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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用工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你確定所有勞動用工法律法規都要嗎?好吧,都給你,希望你喜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條釋義 處理舉報勞動違法行為規定 對《關于如何理解無效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法定退休年齡...
1.國家最新出臺的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建立了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其建立和發展,從時間上看大致經歷了三個時期: 1、第一個時期(1949年10月——1957年末):初創時期。 新中國成立后,人民成了國家的主...
1.建筑報告里面關于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怎么寫 既然是關于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首先要談在貫徹建筑法律法規方面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然后再談進一步貫徹實施建筑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你可以看一下以下幾篇文章:關于遷安市民用建筑節能法規執行情況調查報...
1.國家對勞保用品的管理規定及發放標準 勞保用品的使用發放的規定是:1. 勞動保護用品由公司統一制定發放標準,各部門如有特殊情況須及時上報增加勞保用品發放明細,經部門經理、總經理審核后方可增加發放。2. 公司每季度統一按各部門人數標準發放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