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役權的形態
公共役權的形態包括三種:
1、為了公益事業而存在的公共役權。例如私人不動產上的通行權、電報、電話、電力供應線路的架設權,引水、排水、煤氣管道的安置權。在我國由于城市的發展,市政設施亟需完善,因而在我國城市中存在大規模的公共事業建設,比如自來水、天然氣等工程,往往需要在私人享有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所有權的住宅下通過。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明確地提出了房地產人因供役而遭受財產損失,是否能因公共役權是一種調整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法律手段,它要求犧牲某些個人利益促成公共利益的實現而無權向有關部門或公益部門請求賠償的問題。
2、為了公產利益而存在的公共役權。比如為了國有道路、高速公路或鐵路的建設和改良,可以指定保留的土地,在保留土地禁止進行建筑。在我國以鐵路留用土地最具代表性,鐵路留用土地可以出租、耕種,進行農業利用,但是禁止修建永久性和臨時性建筑物。鐵路用地屬于受國家特別保護的國有土地。
在我國現行法中,較為典型的公共役權,包括:(1)電力法中規定的公共役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2)公路法中規定的公共役權,在大中型公路,隧道上方和洞中外100米范圍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倒棄廢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3、為了公眾便利而存在的公共役權。這里所說的公眾便利是指在不特定的人群對私人不動產享有的有限使用,主要是通行、穿越的權利,少數情況下會涉及對于私人不動產上的水體的使用。在俄羅斯私有化立法中也出現了公共役權的范疇,最初為自然資源立法,后來為城市規劃立法,最后為土地立法所采用。在現實中所有的“公共役權”,包括“公共土地役權”、“公共水役權”、“公共森林役權”(俄森林法典第21條)和“公共城市規劃役權”,…沒有具體的權利人而是授予無限制的(不特定的)人在某方面利用上述客體的可能性。同樣在其他外國法中所有權人也有忍受任何人通過屬于他的森林,有限地利用屬于他的水庫等等義務。
三、公共役權的特征
1、公共役權須是存在于私人不動產上,不管是以私人擁有所有權或是使用權。尤其是在為了公眾利益而存在的公共役權的情形,存在于私人不動產上的特征,使得它與共用公產,也就是供公眾直接使用的公產區別開來。也就是說即使是私人的不動產負擔了公共使用的役權也不成為國有財產,仍然屬于私人產業。對于存在國有不動產上的公共使用負擔,不是公共役權,它的性質是共用公產的一般使用,所謂的一般使用是指無需特別批準,任何人都可以按照公產的高權性目的規定使用該公產的公共權利。
2、公共役權的設立須是為了公共利益,這個公共利益包括為了公益事業、公產利益、公眾便利。其所具有的公共性使得它與私人地役所具有的私益性區別開來。因此,對于私人地役來說,法律不多加干涉,設立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民法的方式來設立,按傳統民法的規定,能引起地役權發生的法律事實主要有法律行為、繼承及取得時效。法律行為主要是指地役權契約和地役權讓與行為。而公共役權的設立,主要是由法律直接規定、法院判決設定或者行政機關設定。意大利民法典中的“強制地役權”在很大程度上就具有公共役權的性質,尤其是對建筑物和土地的強制供水、強制通行、強制送電和電纜的強制通行。強制地役權主要是通過法律規定、判決設定和行政機關設立三種方式設定。法國的判例認為行政主體可以和鄰地不動產所有人簽訂協議,規定為了公產利益鄰地不動產所有者負擔某些義務。這些協議可以采取民法合同形式,或者行政合同形式。
上述就是小編對相關問題進行的解答,公共地役權的特征有三個,分別是為了公益事業而存在的公共役權、為了公產利益而存在的公共役權和為了公眾便利而存在的公共役權。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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