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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產品質量法》規定。涉及條款如下:
第五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四條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驚人整合格的,由認證機構辦法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第二十條從事產品質量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二十一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各管、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準許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進行認證后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八條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于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一、國家建筑工程質量法律法規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條規定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條規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6、《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三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 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項有哪些
(1)注意勞動保護,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用具,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區,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周圍,嚴禁吸煙。明火作業不得與易燃易爆作業同時同地進行。
(3)各類施工機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檢查是否漏電,各部件和安全防護是否正常完好。正確使用漏電保護器。
(4)施工現場所有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接頭不得裸露。
(5)高處作業要穿緊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帶。遇到大霧、大雨及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特別要注意平臺防護、臨邊防護、洞口防護,交叉作業和攀登作業時嚴格遵守安全規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擲物料。
(6)使用垂直運輸設備時嚴禁在龍門架、外用電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業中不準作業人員隨吊物上下搭吊,以免發生高處墜落。龍門架、井字架運行中禁止穿越和檢修。外用電梯禁止超載運行。
(7)土方作業要注意預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樁傷亡事故。
(8)起重吊裝現場作業人員應站在安全位置,不準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體,起重指揮人員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準站在模板、鋼筋上作業。
(10)施工現場入口處要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和火災報警標志,在施工現場內的安全通道口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在重點防火部位設置消防防火標志。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內容來自用戶:桃子苗肉寶中質協質量保證中心福州審核中心www.fqac.org企業管理常用法律法規清單適用范圍: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序號法律法規名稱實施日期一二1234567891011質量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認證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信息技術設備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測量方法GB9254-2008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GB4943-2001低壓電氣及電子設備發出的諧波電流限值GB17625.1-1998電磁兼容限值GB17625.2-2007電信設備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CNCA-07C-031電氣電子產品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CNCA-01C-020:2010打印機、傳真機能效限度值及能效等級GB25956-2010打印機、傳真機節能認證技術規范CQC3109-2010資源節約產品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CQCF002-2009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集成電路卡及集成電路卡讀寫機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包裝儲運圖示標志包裝回收標識塑料制品的標志GB191-2008GB/T16288-2008GB18455-20101993年9月1日1989年4月1日1986年7月1日2003年11月1日2009年9月1日2009年9月1日2002年5月1日1999年12月1日2008年1月1日2007年8月15日2010年12月1日2011年7月1日2011年1月8日2009年9月15日2005年。
前言 憲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編 憲法 第二編 國家機構組織法 第三編 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四編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五編 相關法規 民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編 總類 第二編 公司與企業 第三編 金融 第四編 證券 第五編 保險 第六編 稅務 第七編 知識產權 第八編 司法解釋 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編 總類 第二編 司法解釋 刑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編 總類 第二編 司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編 總類 第二編 司法解釋 行政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編 總類 第二編 國家發展投資、審計、統計與價格管理 第三編 國家財政與國有資產管理 第四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管理 第五編 國家外貿與海關管理 第六編 國家交通運輸管理 第七編 國家住房與城鄉建設管理 第八編 國家水利與農業管理 第九編 國家環境保護管理 第十編 國家林業管理 第十一編 國家科學技術管理 第十二編 國家教育、文化與體育管理 第十三編 國家廣播電視與新聞出版管理 第十四編 國家食品、藥品與衛生管理 第十五編 國家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六編 國家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管理 第十七編 國家土地與礦產資源管理 第十八編 國家能源管理 第十九編 國家氣象與防災減災管理 第二十編 國家旅游管理 第二十一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編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 第二十三編 國家民政、宗教與僑務管理 第二十四編 國家司法與監察管理 第二十五編 國家安全與公安管理 第二十六編 國家國防與軍事管理 第二十七編 香港、澳門、臺灣相關法規 第二十八編 司法解釋 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編 總類 第二編 司法解釋。
第六篇 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規精析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損害賠償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七章 產品質量法案例精析
第七篇 標準化法及相關法規精析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標準的制度
第三章 標準的實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八篇 計量法及相關法規精析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具和計量檢定
第三章 計量器具管理
第四章 計量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九篇 消費者保護及案例精析
第一章 消費者保護法基本理論
第二章 消費者及其權利
第三章 消費者利益的國家保護
第四章 消費者組織
第五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精析
第十篇 產品質量事故與傷殘鑒定
第一章 產品缺陷與人身傷害
第二章 產品質量事故致人身傷亡的法醫學鑒定
第三章 人體中毒鑒定
第十一篇 產品質量事故與損害賠償
第一章 產品質量事故與責任賠償
第二章 產品質量事故與財產保險
第三章 產品質量事故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二篇 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匯編
您好,
關于產品質量鑒定的相關法規有《產品質量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
1、《產品質量法》中相關條款
第十九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質量法中把產品質量糾紛解決辦法歸納為(1)協商調解決;(2)申請仲裁解決;(3)向人民法院起訴;(4)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委托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質量法中只有產品質量檢驗未有產品質量鑒定相應規定。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相關條款
《決定》及《通則》中對司法鑒定明確為:(1)法醫類鑒定;(2)物證類鑒定;(3)聲像資料鑒定;(4)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
《決定》明確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編入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并公告。在訴訟中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注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通則》明確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
《決定》及《通則》對鑒定機構要求:(1)有明確的業務范圍;(2)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3)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4)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
3、《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中相關條款
《管理辦法》處理質量糾紛有兩種方式: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的委托人基本相同,質量檢驗機構和質量鑒定機構受理的內容有一定區別,質量檢驗和質量鑒定施行內容及方式完全不同。對質量鑒定機構的要求: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指定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承擔質量鑒定工作。質量鑒定組織單位可以是質檢機構,也可以是科研機構、大專院校或者社會團體。
在實際產品質量鑒定工作中,由于各方面工作人員的遇到的問題不同及理解的不同,在實際產品質量鑒定中有各種不同做法。
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及相關規定
1.《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
2.《關于調整進口藥品注冊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5號);
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4.《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和《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
5.《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
6.《關于發布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188號);
7.《關于發布〈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172號);
8.《關于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遏制細菌耐藥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10號);
9.《關于改革完善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國衛藥政發〔2017〕37號);
10.《關于加強藥事管理轉變藥學服務模式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26號);
11.《國家衛生計生委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2017年版)的通知》(國衛疾控發〔2017〕60號);
12.《2018年興奮劑目錄公告》(國家體育總局、商務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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