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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2、《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號);
4、《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教基[2001]20號);
5、《幼兒園工作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5號);
6、《幼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2011-12-12);
7、《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
8、《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23號);
9、《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10、《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國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發布);
11、《教育部關于規范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號);
12、《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
13、《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 ;
1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1994年12月1日衛生部、國家教委發布);
15、《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16、《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婦字〔2010〕6號) ;
17、《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
18、《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
19、《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2007年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意見》(教基廳[2007]3號)
20、《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88]教基字108號];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勞人編[1987]32號);
22、《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
參考以下北京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吧 京教行字[1995]62號 各區、縣教育局(教委): 為了加強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管理,維護其合法權益,引導其健康發展,我局決定印發《北京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同時印發《(北京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為貫徹執行好“規定”和“細則”,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教育局(教委)和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要認真學習、正確理解和掌握“規定”和“細則”中各條款。
學習中可組織必要的討論。 二、各區、縣教育局(教委)應設立專門機構或責成專門科室、人員負責本區、縣行政區域內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管理;可根據本區、縣實際情況制定執行“規定”和“細則”的具體辦法;每年9月底前,要將本區、縣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上學年度管理工作總結,書面報送市教育行政部門。
三、各區、縣教育局(教委)要與物價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嚴格控制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收費標準;要嚴格審查和規范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財務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
確保其辦學不以盈利為目的。四、請各區、縣教育局(教委)按照“規定”和“細則”,在1995年5月底前,對本區、縣已經建立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進行一次整頓,完備各項手續,完善管理體制,提高教育質量,妥善解決存在的問題,加強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主辦單位(主辦人)和校(園)級領導的教育和管理,引導學校(園)走上規范辦學,依法辦學的軌道。
五、近幾年要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大力興辦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園),特別要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各類職業技術教育學校。 六、各區、縣教育局(教委)在貫徹執行“規定”和“細則”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的建議和總結的經驗,請及時報告市教育行政部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管理,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均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是指非全民所有制的單位、團體、組織及公民個人單獨設立或合作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主要對本市中國籍青少年、兒童實施教育活動的職業中學、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和普教系統的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本市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遵循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
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現時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主管機關。各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負責本區、縣行政區域內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行政部門有權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工作。 第四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
第五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為社會公益事業,不得以營利為辦學目的。
第七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不得進行宗教活動和宣傳宗教教義。 第八條具備辦學條件的在本市注冊的中國法人或在本市有式戶口的具有政治權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我國公民,可以申請舉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
申請辦學的法人或公民應向擬辦校(園)址所在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提交辦學申請書和可行性報告。區、縣教育局(教育委員會)對辦校(園)申請書及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核同意后,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海淀區作為教改實驗區,其行政區域內舉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申請,由區教育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舉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 2.符合本市和所在區、縣教育發展規劃; 3.有符合規范的校(園)名;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合理的收費標難和經過公證的足額的風險擔保; 6.有合格的師資; 7.有符合規定標準的與學校級類和規模相適應的校(園)舍、場地和其它辦學設施、設備; 8.有合法的學校(園)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及符合國家要求的校(園)長人選; 9.有根據國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課程方案和教材選用意見制定的課程教學計劃和教材選用計劃; 10.遵守本規定。 第十條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授權機關批準開辦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具有法人資格。
本市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實行辦學證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授權機關對批難開辦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簽發辦學證。
第十一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不得設立分校(園)。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與外省市的學校聯合辦學,外省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在本市招生,應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未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授權機關批準成立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
開辦私人幼兒園的規定,各地有各地的具體規定,但精神基本上是一致的,你可以遵循這個精神辦理。
教育行政部門是托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托幼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業務的監督管理。財政、物價、人事、機構編制、規劃、建設、房產等行政部門及婦聯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托幼管理的有關工作。
舉辦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托幼事業發展規劃;(二)有固定的場所及配套設施;(三)有相應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四)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和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園、所址應當設置在安全、無環境污染、不影響采光的地方;(二)房舍及活動場地相對獨立;確實不能獨立的,必須有獨立的出入通道和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三)有幼兒活動室、衛生間、保健室、廚房、教師辦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戶外活動場地;寄宿制幼兒園、托兒所應當配有每人一床的寢室及隔離室、浴室、工作人員值班室等基本用房;(四)配備適合幼兒使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衛生用具及保證幼兒學習生活必需的其他設備和用品;(五)按照規定的類別、數量配齊教具和玩具,并確保教具和玩具的安全、衛生。
幼兒園、托兒所圍墻外十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停車場、貨場、垃圾站、集貿市場。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登記注冊申請,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一)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章程和規劃;(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三)擬任園長、所長和擬聘教師及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四)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證明;(五)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六)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明;(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冊資金一般10萬元以上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消防安全證等等一系列辦幼兒園的證件齊全.2.尋找一個足夠大的室內場所加上大的室外空間。如果你要招收60名幼兒,請保證室內總面積達150平方米,室外面積200平方米。
如果剛開始只是招收一小部分的話,室內面積不改,室外面積也要150平方米為好。3.桌椅、玩具、餐具、水杯、大型床鋪、書本、黑板及文具一應俱全。
4.良好素質的幼師,干凈的廚師,是非常關鍵的。同時最好離醫院比較近,并且安裝兩部或以上電話,以便隨意聯系家長處理緊急情況。
5.制定合理的收費政策,并向家長展示你的幼兒園優勢。一、設置民辦幼兒園應具備下述基本條件(一)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基本辦學規模不低于100人。
幼兒園辦學條件達到《市幼兒園等級標準》規定的二級幼兒園標準。(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辦學啟動資金不少于20萬(包括教學設施和教學儀器設備等),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資信證明。
二、民辦幼兒園申報程序(一)申請人向擬建幼兒園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資料,由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對擬辦幼兒園(班)進行辦園基本條件初審,寫出初審意見并蓋章。(二)申請人將簽署初審意見后的書面申請和申報材料提交大渡口區教委.申報材料包括:1、申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園規模、辦園層次、辦園形式、辦園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使用等;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①個人舉辦的提供身份證件、個人簡歷、資格證件;②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舉辦的提供具有法人資格的證明文件(社會團體登記證等),并提供擬任民辦幼兒園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簡歷及資格證件。
3、幼兒園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5、民辦幼兒園組織機構,擬任園長、主要行政負責人、專任教師、擬聘兼職教師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6、經驗資機構出具的辦園開辦費用驗資報告、辦園經費的來源渠道證明文件;7、民辦幼兒園發展規劃;8、辦園場地證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園舍使用有效證明文件,租憑園舍的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協議,且租期不少于5年。(三)考察:區教委聯同區衛生局和區消防支隊等相關部門對申報程序符合規定、申報材料齊備、基本辦學條件達到要求的,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四)發證:以審批同意舉辦的民辦幼兒園,由區教委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辦學許可證》和《XX市幼兒園等級證》。
1. 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審議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都應當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并規定其用途及管理辦法。對此,一審修改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納入整個教育事業統籌安排,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發展,表彰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個人。
2. 對于民辦學校建校征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一審修改稿規定,民辦學校愿意以出讓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優先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民辦學校。民辦學校以劃撥方式或者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費待遇。
享受五種優惠政策
3. 一審修改稿規定,民辦學校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和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基本建設的優惠政策,依法享受以下五種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4. 鼓勵企業為民辦學校貸款擔保一審修改稿規定,民辦學校可以以教育設施以外的財產作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但不得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鼓勵金融機構對民辦學校實行信用貸款,鼓勵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投資公司以及其他企業和社會財團為民辦學校提供貸款擔保。一審修改稿還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并按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職工的標準,為學校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園舍與規模 1.網點設置符合當地學前教育布局規劃要求,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2.設小、中、大班各年齡段,每班學額分別不超過30人、35人、40人。農村幼兒園不少于3個班90人,鎮街所在地及城區幼兒園不少于9個班270人。
3.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與幼兒的保育、教育要求相適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幼兒園建設標準和衛生標準。單門獨院,有獨立的出入口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日照充足,光線良好,無環境污染。租用場所的,租期不少于6年。
4.建筑面積生均4平方米以上,戶外活動場地生均2 平方米以上。 5.每班配有幼兒活動室、午睡室(午睡區)。
幼兒活動室寬敞、明亮、通風,若活動室與午睡室合用,兩者使用面積之和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若活動室與午睡室分設,則活動室使用面積不得低于生均1.5平方米。 6.幼兒園設有食堂、衛生保健室、多功能室及相應的行政辦公用房,布局合理,符合相關衛生安全要求。
二、設施與設備 1.每班或每層配備幼兒盥洗室,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流水龍頭4個、廁所蹲位4個或蹲槽2米以上,設施齊全,符合幼兒年齡特點。 2.配有與各年齡段幼兒身高相符合的課桌椅;幼兒床位面積0.6米*1.2米以上,不使用高低鋪。
3.每班配有開放式玩具柜、風琴(鋼琴、電子琴)、小黑板等,每人1巾1杯,有防暑降溫和防寒保暖設備。 4.大中型玩具班均1件,小型玩具種類豐富,各類玩具數量能滿足幼兒所需。
戶外應配備必要的,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體育活動設施。 5.配有保健櫥、身高體重秤、燈箱視力表和一定數量的紫外線消毒燈等衛生保健設備。
6.安裝報警、監控設施,配備警棍、鋼叉等安保設備。按消防規范要求設置消防通道,配備滅火器、應急燈等消防設備。
7.各種教育理論書籍50種以上,幼兒教育類雜志3種以上,幼兒圖書人均3冊(不含配套用書)以上。 三、工作人員 1.按規模設園長1-2名;每個班至少配備1.5名專任教師和0.5名保育員。
每150名兒童設專職衛生保健員1名,150人以下的可配兼職衛生保健員。 2.園長具有幼師畢業或以上學歷,3年以上教齡,并取得教師資格證書和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熱愛幼教事業,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有一定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不兼任其他園職務。 3.專任教師具有幼師畢業及以上學歷,取得教師資格證書。
財務、保健人員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經過相關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證。保育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保育職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證。
以上人員均不得兼任其他園職務。 4.教職工師德良好,熱愛幼教事業,身體健康,均取得當地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健康證》。
5.聘請外籍人員作為教師或管理人員的,必須取得《外國文教專家聘請資格證》,相關人員必須取得《外國專家證》。 6.幼兒數300人以上配備保安2名,100-300人的配備保安1名,100人以下的配備門衛1名。
四、其他 1.園名規范,為“義烏市XX(鎮街)XX幼兒園”,不得以如“國際”、“中華”、“中國”、“雙語”、“藝術”、“實驗”、“示范”等帶有與實際不符或者易產生誤導的詞匯命名。 2.具有當地銀行出具的有效辦學資金證明。
舉辦農村幼兒園的不少于20萬人民幣,鎮街所在地及城區幼兒園不少于50萬人民幣。 3.招生前應取得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
4.有適合本園實際和發展需求的《辦園章程》,有正確的辦園宗旨和辦園方向。 5.取得相關部門核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設立幼兒園,由所在地的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和管理。 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公辦、企事業單位辦、街道辦、集體辦幼兒園由主管單位提出申請); (二)舉辦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辦園章程、幼兒園內部管理制度等; (四)法人代表、園長、教師、保育員、其他工作人員的花名冊,并附個人簡歷、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上崗證、健康證等原件及復印件。 (五)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 4 - (六)符合規定的辦公場所的使用證明(包括土地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 (七)園舍符合消防安全的證明(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或主管單位消防安全部門出具); (八)其它必要的材料。 不了解地方 去詳細 問 律=師他們)/p/4330666491)的免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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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7日)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辦好學前教育、實現幼有所育,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黨和政府為老百姓辦實事的重大民生工程,關系億萬兒童健康成長,關系社會和諧穩定...
1.哪一年是我國頒布學前教育的一項重要的法規 中國近代學前教育的第一個法規是:《奏定蒙養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奏定蒙養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是中國最早的有關學前教育的教育法規,頒定于清末1904年1月13日,即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
1.全面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的基本政策有何規定 免學費政策的主要內容 (一)免學費范圍。 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對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學生免除學費。 對經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符合國家標準的民辦中等職...
1.幼兒園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2、《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