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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2014年第9號令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業經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我委2004年10月發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1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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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compris que les lois de loi et le constructionsituation tendresfran?ais de règlements comme le mouvement ont offertl'operationsituation plein de service ; le 2ème, inspecte la Francepour encourir des offres la situation de gestion, la France compriseencourra des offres la prochaine tendance de développement。
美國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框架及部門職責劃分
(一)法律框架
美國沒有專門的政府采購法,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約有500部,最主要的有《武裝部隊采購法案》、《聯邦財產及管理法案》、《聯邦政府采購政策辦公室法案》、《小額采購業務法案》、《聯邦采購合理化法案》、《合同競爭法案》、《合同糾紛法案》、《小企業法案》、《購買美國產品法》等。為了便于執行和操作,聯邦政府將散見于眾多法律之中的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加以綜合和細化,形成了《聯邦采購條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以下簡稱FAR)。FAR對聯邦政府的采購計劃、采購方式、合同類型、采購合同管理、采購合同條款及合同格式等,都作出了明確而又詳盡的規定。在FAR的統一規范下,經聯邦采購政策辦公室批準,各聯邦機構都可依法制定本部門的采購實施細則,對FAR進行必要補充。如國防部有《國防部補充條例》(Department of Defense FAR Supplement)。在實踐中,除了聯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美國造幣局(United States Mint)等少數幾家機構外,無論是國防部門還是民用機構的政府采購合同都要統一執行FAR的規定,同時地方各級政府的政府采購合同也要受到FAR的約束。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自己的采購法規或政策,但地方的政府采購法規或政策不能違背聯邦有關法規的精神。地方政府的采購法規一般在具體采購程序上與聯邦不同,如公開招標的時限要求、采購標準、合規要求、投訴質疑處理程序等等。美國是判例法國家,除了上述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法律法規外,各級法院的判例也是指導政府采購實踐的法律依據。
(二)部門職責劃分
按照FAR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美國成立了一系列的機構負責政府采購的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管等。
總統預算管理辦公室(OMB)下設聯邦政府采購政策辦公室(OFPP),與聯邦總務署、國防部、航空航天局等部門共同擬定FAR,并指導和督促各政府機構依法采購,同時還負責制定合同官的培訓標準和內容。聯邦政府采購政策辦公室的行政長官由總統任命并經參議院確認,代表總統參與政府采購有關的政策、程序等立法工作。
聯邦總務署(GSA)、各聯邦機構等負責執行采購法規,依法實施采購。聯邦總務署直屬于白宮,是聯邦政府的集中采購機構,主要負責聯邦政府通用貨物的采購,如一般性的辦公用品,同時還負責聯邦政府房產的建設、維護和租賃。成立聯邦總務署的目的,是合并處理各部門采購中類似部分的采購工作,減輕部門的工作負擔,因此,聯邦總務署還為各個部門提供各種貨物和服務采購的采購合同范本。但聯邦總務署更多的扮演一個采購服務機構的角色,對于納入聯邦總務署集中采購的項目不全是強制性的,各聯邦機構也可以自行采購。各聯邦機構都有負責本部門的內設采購機構,負責本部門的采購業務,每項采購活動都由一名合同官負責。目前,采購額最大的幾個部門是國防部、能源部、衛生部和美國航空航天總署。
隸屬于美國國會的聯邦問責署(GAO)是受理供應商抗議(投訴)的權威機構,該機構與作為采購機關的行政機構沒有行政隸屬關系,獨立性強。同時,該機構中的的律師都是資深的政府采購的法律和技術專家,素質高、專業性強。聯邦問責署僅有權做出建議性決定書,不具有司法判決的強制性,但是通常都會得到嚴格執行。除了處理抗議,聯邦問責署有權力對行政機關的采購計劃進行評估,可以接觸所有的政府采購文件,為行政機關的采購計劃提出建議,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審計。合同爭議委員會是另一個處理政府采購抗議的機構。目前,美國有民用采購和軍事采購的兩個合同爭議委員會。專門負責處理合同索賠爭議。除了走抗議程序,供應商也可以選擇向聯邦索賠法院提起上訴,直至上訴至最高法院。下圖顯示了美國涉及政府采購的部門職責劃分。
中小企業局負責與各部門磋商,確定各部門授予中小企業合同的份額,確保實現支持中小企業的政策目標。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政府采購的國家之一,也是目前采購額最大的國家,2012年達到5163億美元。美國政府采購活動都是以采購合同為中心進行管理和執行的。因此,研究、探討美國政府采購合同的準備、訂立、履約、抗議等方面的內容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于外派勞務人員交納服務費和保證金的規定 按照國家財政部、外經貿部財外字〔1997〕8號通知規定,公司外派勞務人員取得出國簽證出境前須交納費用及標準規定如下:
1、服務費:為每月750 元人民幣,公司按勞務人員實際外派月份在出境前一次性收取.勞務人員外派期滿后延長外派期限的,應在上屆期滿前三十天內向公司交納延長期的服務費.
2、外派勞務人員外派期限較長,出國前一次交納服務費有困難的,可與公司簽定協議分期交納.外派期限超過兩年的,一次交納服務費應不少于二十四個月.外派期內不按規定交納服務費的,公司將按勞務人員本人違反勞務合同處置,并于三十日后注銷其所持的公務護照.
3、如非因外派勞務人員責任造成勞務合同未能履行或部分未能履行,公司將按比例減收或退還已收取的服務費.
4、履約保證金:勞務人員取得出國簽證出境前須一次性向公司交納履約保證金一萬元,外派期滿按期回國到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時一次退還履約保證金本息.
5、外派勞務人員應在外派期間自覺按照上述標準交納費用,外派期滿后按時回國到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6、外派勞務人員未能履行勞務合同或滯留不歸的,或因外派勞務人員違反勞務合同致使合同終止的,則均無權要求減收或退還已收取的服務費和履約保證金.
7、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公司外派的各類勞務人員.
不知道你是指的哪方面的出國服務費的相關法律規定啊
關于招投標法的法律法規如下: 1.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5.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如果你的項目不屬于下列規定的范圍,就可以根據本企業的需要決定是否招投標及如何招投標。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二000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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