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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qshe168
第二個問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1、關于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一個包含多種法律形式和法律層次的綜合性系統,從法律規范的形式和特點來講,既包括作為整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的憲法規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規范、技術性法律規范、程序性法律規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則,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分為以下五個門類:(一)憲法《憲法》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憲法中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安全生產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1.基礎法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安全生產法》和與它平行的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安全生產法》是綜合規范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處于第三法律位階,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創制,適用于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核心。2.專門法律專門安全生產法律是規范某一專業領域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國在專業領域的法律有《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相關法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是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內容的法律,如《勞動法》、《建筑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工會法》、《礦產資源法》等。還有一些與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標準化法》等。
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很多種類型,具體如下: 《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節約能源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擴展資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責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同時推動生產力的發展,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國務院令397號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
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末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
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共計24條。
1)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②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③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④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⑤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⑥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⑧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業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⑨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事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注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⑩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算、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其他規定
①條例第13條規定,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②條例第14條規定,企業取得安全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③條例第1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進行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條例第21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
回答:
包括:《安全生產法》應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應用、安全生產部門規章應用、《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應用、《礦山安全法》應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用、《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應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應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應用。
資料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施工活動應承擔的法律貴任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進一步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施工活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規定處罰。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進一步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規定處罰。
三、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規定處罰。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進一步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規定處罰。
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中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筑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的規定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中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頒證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2)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3)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4)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5)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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