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騙購外匯罪,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騙購外匯行為,極易釀成本外幣兌換的盲目與失控,造成外匯流失,影響國際收支,扭曲貨幣信息,進而動搖國家金融、經濟的穩定。
認定
1、騙購外匯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騙購外匯罪與敲詐勒索罪在行為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騙購外匯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騙購外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范圍,此其一。其二,騙購外匯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后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占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騙購外匯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騙購外匯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2、騙購外匯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也可表現為強拿硬要行為,兩罪區別在于:
(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則是簡單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到交易后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則多是無償占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尋釁滋事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尋歡作樂,無事生非。
(4)主體不同強迫交易罪可由單位構成,而尋釁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3、騙購外匯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騙購外匯罪與搶劫罪客觀上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脅手段,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財產權、人身權,但二者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2)暴力程度不同。搶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殺人的方法,而強迫交易罪的暴力僅限于造成輕傷的范圍內。
(3)威脅的內容不同。搶劫的威脅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強迫交易的威脅則比較廣泛,除了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外,還可以揭發個人隱私、毀壞財產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點為把柄相威脅。
(4)威脅的方式不同。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被害人的面來實行的,一般是用語言或動作來表現,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當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過第三者來實行,可以用口頭語言的方式,也可以用書信等方式來表示。
(5)實現威脅的時間不同。搶劫罪的威脅具有當場即時發生暴力的現實可能性,而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是當場實現,也可以在一段時間后才付諸實施。
(6)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不同。搶劫罪除使用暴力、脅迫外,還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藥麻醉等,而強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脅手段。
(7)客觀表現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強迫交易罪則表現為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的行為。搶劫罪的行為人完全是無償占有被害人財物,強迫交易罪的行為人則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后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
(8)主觀方面不同。搶劫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9)主體不同。搶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強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單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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