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想投資加盟連鎖豆漿店,在與經營“和滿居永和”品牌的合肥某餐飲管理公司簽訂合同,并完全按其要求裝潢布置店面后,卻接到一封來自“永和豆漿”品牌所有者的律師函。原來,新店內有意忽略了“和滿居”標識,而是處處打著“永和”的招牌。被繞昏頭的加盟者方才醒悟,此永和非彼永和,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連鎖經營協議書》解除;被告退還原告加盟費等共計9萬元。
2016年年底,看好餐飲市場發展的王女士與某餐飲管理公司簽訂協議,加盟其創設的和滿居永和豆漿項目,并為此支付了包括品牌使用費等在內共計9萬元。根據雙方約定,王女士的店面必須按照餐飲公司的標準和規定經營,店內餐具等產品采購事宜也一應由公司統一調配。
一年后,新店裝修完畢開門營業。可沒過多久,王女士就接到律師函,大致內容為:“永和豆漿”商標系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經權利人調查取證,王女士經營的永和豆漿餐廳未經許可,在多處單獨或突出使用“永和豆漿”字樣標識,侵犯了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王女士立即停止使用并與律師聯系商談賠償事宜。
王女士這才想起,之前也曾收到餐飲公司的信息,“說是為了更好地規避商標侵權風險,要求我們這些加盟商自查店面,對涉及永和豆漿四個字進行整改。”而就在王女士的店里可以看到,盡管招牌為“和滿居永和豆漿”,但在“永和”兩字的右上角標注有R標志(為永和豆漿圖形商標),且店鋪內相應的提示、餐具、包裝袋、員工服裝等均突出使用“永和豆漿”四個字,“和滿居”商標或標識的標注較小。
另查明,案涉餐飲公司于2014年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注冊“和滿居永和”文字商標,次年獲得授權使用。
本案爭議焦點的實質在于,知識產權風險是否足以構成違約并可據此解除合同。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約定原告加盟被告創設的和滿居永和豆漿項目,該行為屬于特許經營活動。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按照被告的標準進行了加盟店的裝修及產品的采購等。從裝修及產品外觀來看,多處突出使用了“永和豆漿”,原告也收到了相關權利人公司所發出的律師函,從商業經營角度來說,原告按照被告標準裝修的店鋪、從被告處所采購的帶有突出使用“永和豆漿”的餐具等經營活動具有較大的商業風險,雖然被告之后通知原告進行相應標識的改造等,但這與雙方簽訂合同時的約定和原告的初衷已經有所違背,并不能達到原告簽訂合同時所正常期望的合同目的,屬于合同法所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因此本案原告可以據此解除合同。
“在特許人自身不規范使用其商標,甚而在特許經營過程中刻意引導被特許人以不規范使用商標之方式使用相關商業標識,由此將導致市場混淆,其主觀故意較為明顯,在此情況下,由于其提供的知識產權存在權利瑕疵使得被特許人的經營面臨重大知識產權風險,應當賦予被特許人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權利。”
承辦法官補充指出,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故本案中,被告應將原告已經交納的加盟費8萬元及保證金1萬元退還。
法官說法:
特許人自身不規范使用商標,應賦予被特許人解除合同權利
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自身不規范使用其商標,可能導致市場混淆,由于其提供的知識產權存在權利瑕疵使得被特許人的經營面臨重大知識產權風險,應當賦予被特許人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權利。
但是,在特許經營合同關系中,并非所有知識產權風險都賦予被特許人以合同解除權。是否解除合同,應綜合考慮被特許人和特許人的主觀狀態、知識產權風險是否切實存在、侵權的可能性大小以及該風險對于被特許人履約的影響程度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類似于本案所涉情況,合肥某餐飲公司在其“和滿居永和”文字商標獲得授權后,其理應通過艱苦不懈的努力和不斷的人力、物力投入使“和滿居永和”商標擁有良好的商譽,從而吸引更多的被特許人加入其特許經營網絡,保證已加入該特許經營網絡的被特許人能從中獲益。而案涉公司對其獲得授權的“和滿居永和”商標非但不重點投入以期大力提高該商標知名度,反而不規范使用其商標,在對外經營過程中突出使用“永和豆漿”標識,還由此受到了上海弘奇公司的商標侵權指控。
據了解,案涉公司在異地的加盟商亦因突出使用“永和豆漿”標識,受到上海弘奇公司的侵權指控,被迫卷入訴訟。在此過程中,案涉公司的主觀狀態難謂善意。而王女士相對案涉公司在信息掌握方面處于弱勢地位,基于信息的不對稱,其根據公司統一安排與要求,在門頭店招、餐具、包裝袋、員工服裝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漿”四個字,對此行為,王女士在主觀上并不存在過錯。故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原告有權解除涉案合同。
來源: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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