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微信聊天中,若雙方因為民間借貸產生糾紛,怎樣收集微信中的證據,想必是大家很關心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微信記錄屬于電子證據。
微信記錄中的信息以文字、圖片、語音、視頻、支付記錄等形式呈現。對于聊天記錄、朋友圈的文字,可以直接截屏打印,與文字有關的圖片,需與文字一并截屏,圖片需點開截屏保存并打印。現在手機中多有錄屏功能,錄屏能直接快速、清楚明確地收集各種形式的微信記錄。錄屏中有語音、視頻的,一定要打開進行錄制,錄屏形成的視頻需刻成光盤提交法院,不建議使用U盤保存,因為法院的電腦加密,不方便從當事人U盤中讀取數據。在法庭庭審質證環節,當事人需要將微信記錄原始載體(如手機)提交法官,一一進行核實。
采取截屏、錄屏方式取證,向法院提交時,證據內容應清楚明確,需證明的事實在內容上、形式上都必須真實完整地進行展示,不能修改、刪減,取證內容主要包括借款金額、交付方式、借款用途、利息約定、借款及還款的時間等。當事人還需舉證證明該微信昵稱所代表的人與借貸雙方是同一人,故需對微信聊天雙方的身份進行驗證,點擊我-打開設置-賬號與安全,通過微信號、手機號驗證當事人自己的身份;點擊對方當事人微信頭像,通過微信號驗證對方的身份;若以上方式均無法確定當事人身份,還可以申請法院向微信開發公司騰訊調取該用戶的注冊信息。
微信應用軟件本身可以下載加蓋公章的交易明細證明,用作訴訟證明材料,點擊支付-錢包-賬單-常見問題-下載賬單-用做證明材料可以形成PDF文件,如下圖所示。
為防止微信記錄及其原始載體丟失,難以向法院提交原始記錄核實證據真實性,當事人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證據保全。通過公正的方式讓微信記錄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做到可追溯、可檢驗。公證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司法證明機構,公證具有法定效力,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公證,經公證的微信記錄有很大的可能性被法院和仲裁機構采信。
在無書面借條的情況下,提交需證明事實的真實完整微信記錄,是證明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關鍵,以上幾種微信記錄證據收集方式,都需要當事人在事前有意留存,若刪除聊天記錄或更換手機,在庭審中申請向法院調取,因微信記錄涉及個人隱私,騰訊公司是無法提供用戶聊天記錄的。所以有關借貸關系的聊天記錄一定要及時收集保存。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您好,微信記錄符合證據三性(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屬于電子數據證據。 根據法律規定,電子數據可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但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在民事訴訟中的基本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
您好,微信記錄符合證據三性(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屬于電子數據證據。 根據法律規定,電子數據可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但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在民事訴訟中的基本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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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法務之家 文章中部分內容來源于法信公眾號 導讀: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媒工具,它整合了電子郵件、網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網上購物、網絡支付平臺等功能,由于其便捷性,我國使用的人數已達5億多,穩坐新型信息交流平臺的首席交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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