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土地的期限,不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在種植果樹的前提下,又建了房子用于自住與休閑,沒有審批,屬于違章建筑。村民可以投訴或以違法合同約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解除合同。并主張賠償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由上可知,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以耕地為例,我國大部分地方的二輪承包是從1998年前后開始到2027年前后結束,那么耕地的流轉期限就不能超過2027年。
如原屬于家庭承包性質的土地的,不得超過三十年減去已承包期限,如原為非家庭承包土地的,不得超過原合同期限減去已承包期限,此不受三十年限制。
一、農村土地流轉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梢娹r村土地流轉的期限為土地的承包期限,目前來說二輪延包的時間就是流轉的最長期限。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限,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二、耕地的承包期:
據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4億畝,人均1畝多一點。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占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對承包期限都有明確規定。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有關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F實中,截至 2000年,全國已有98%左右的村組開展了延包工作。在開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積占92%,如果扣除沿海發達地區、城鎮郊區實行招標承包的責任田以及各地預留的機動地,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 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以及當前的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等因素確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于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農村的實際做法,同有關政策也是一致的。
三、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我國草原承包面積31.2億畝,占可利用草原面積的76.9%。集體林地70%已承包到戶,集體林地占全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的59%。對于草地、林地承包期限,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未明確規定。國家政策曾原則規定,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第二十一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到期后,土地應交回發包方處置,也可以由原承包方申請續期,發包方如果同意,則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另外,村委會若不同意續期,把土地公開發包,那么在同樣條件下,原承包方有權優先承包使用。到期后肯定不能再建管理用房。地上附著物應歸原承包人,由其處分。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本條分三種情況規定了土地承包期限:(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2)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3)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作出這種區分的主要原因是,不同性質土地的投資收益期限差別不同,耕地的投資收益期限最短,通常當年投資當年即可收益,林地的投資收益期限則相對較長,一般需要數年至數十年,特殊林木的投資收益則需更長的時間。根據土地的不同性質來確定其承包期,更有利于保護承包方的利益,確保其收益。
土地流轉最高期限要根據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來確定,不得高于剩余期限!
承包合同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1、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可見農村土地流轉的期限為土地的承包期限,目前來說二輪延包的時間就是流轉的最長期限。
3、當然根據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長久不變的政策,今后可能出臺具體的規定延長承包期。
許多農民只是在看電視時聽說過土地(林地)流轉這個詞,對土地林地流轉政策和以往的政策有何區別,土地林地究竟怎樣流轉,應通過什么程序流轉,履行哪些手續、又有哪些可供選擇的方式,不同的選擇方式對自身的權益有何影響等等,一般村民都不清楚、不了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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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承包到期后怎么處理農村土地流轉承包合同到期可以續簽或者流轉給其他個人或組織。只要沒有達到國家所規定的30年承包期限時,都可以向村委會申請續簽承包合同,繼續承包之前的土地,這也體現了國家對于土地的重視程度。土地流轉流轉有哪些模式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大 中 小 紅 綠 藍 黑 打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