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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例中,陳老師面對課堂突發事件應冷靜處理,調查了解情況,以正面教育為主,講清道理,使學生知錯改錯,而不能憑一時沖動體罰學生。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陳老師打了何某兩個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聰的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屬于體罰學生的行為。所以,陳老師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并可以對陳老師的過錯進行求償(或叫追償)。同時,陳老師的行為違反了《教師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對陳老師作出行政處分,用以教育陳老師本人或全體教師。
呼吁全社會,特別教職員工應當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尊重:(一)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尊重。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全社會都負有尊重、不侵犯的義務。作為一種職業道德,教職員應當主動地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的尊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未成年學生;2.尊重未成年人學生的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等人格權利;3.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名譽權;4.尊重品行有缺陷的未成年學生的人格。(二)禁止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或者侮辱人格的行為。未成年人兒童、學生正處于成長階段,對他們應給予愛護,保證未成年學生健康成長。對未成年人進行體罰,會使他們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有時甚至嚴重傷害。
第一,未成年人保護法是肯定違反的。
第二,教育法和教師法也是違反的。體罰學生吧。
第三,如果構成輕傷的話,違反刑法。不構成輕傷的話,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責任的話,應該從三方面考慮。
1刑事責任。
2行政責任。行政處罰有警告,罰款,等。行政處分有降級,開除等。
3民事責任。賠償損失等。
我國已開始邁向法治的社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必須建立在以德治國和以法治國的雙重基礎之上,已成為人們的共識。
在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向前推進的過程中,教育事業已被視為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支柱。“必須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也已成為人們的共識.為了切實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為了確保教育對我國社會發展的有力支撐,依法辦教,依法保教,依法治教已成為當前我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的一大特征。
一、視頻中,小麗的事件反影了學校、教師和家長的什么責任? 答:在小麗的案例中,我認為家長、老師和學校沒有履行監護職責,需要依法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總則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小麗尚是未成年人,學校應該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教師應該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更應該盡到責任。學校,教師和家長要多溝通,不應該相互之間推諉責任,以至于出現學生兩天不到校才發現問題。
(1)學校的責任:學校是實施教育的專門場所,是未成年人作為受教育者參與活動,接受、享用教育的地方,是受教育權實現的重要保障。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學校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2)教師的責任: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關心、愛護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學校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主要是制止在學校工作和與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活動中,對侵犯其所負責教育管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批評和抵制社會上出現的有害于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現象。
(3)家長的責任:家長及其他監護人對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有監護和教育的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
二、視頻中,童娟的行為觸犯了什么教育法律問題?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童娟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條第3章是明顯的校園暴力行為。
打架斗毆是指兩人以上互相以傷害對方為目的而實施的暴力行為。 辱罵他人是指以謾罵的方式羞辱對方的行為。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則是更大范圍的故意破壞公共秩序、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上述行為或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利,給他人造成身體或心理上傷害,或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給社會管理造成混亂。
對有上述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都有責任進行管教,或送工讀學校矯治和接受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年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斗歐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歐的,對首要分子和其它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對多次聚眾斗歐,聚眾斗歐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要道聚眾斗歐,造成社會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歐的,對首要分子和其它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斗歐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學生不良行為,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已有界定,對其深入研究的解決現實問題,任重道遠。
但只要中學生認真學法、守法,正確劃分不良行為與違法犯罪的界限,認真學習,就會成為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近幾年來,暴力事件在校園里時常發生,不管是小學還是高中、大學,校園暴力事件是越來越嚴重。
像童娟那樣,因為缺乏家庭關愛而實施暴力行為的現象也越來越多。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章司法保護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鄙人曾從事過教師工作,試探著為您解答問題。
先解釋一下您的最后一個問題,您有所理解后便于自己試著學以致用。 1。
您所從事的職業決定著您所應考的教育法規,主要是涉及到教育法、民法等法律關系(通常不會涉及到刑事法律關系,暫且不談為好)。 從法學理論上講,在民事法律關系中 ,具有三大要素,是應考案例題分析的主要思索脈絡。
簡述如下: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參與者、當事人;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簡稱民事客體)——民事主體形成相互關系的利益對象,表現為三類:物、行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簡單說就是民事權利、民事義務。 再就是,民事法律事實(簡稱法律事實),就是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
沒有法律事實,就不會引起民事法律關系。 研討案例題,就要循著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三要素,針對法律事實,依據法律法規,推斷出各個民事主體(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本案例題,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外乎是教育法、民法等方面的,所以其法律主體也就是民事法律主體,即當事人(案例題第2問中已經點出): A。
程某(小學生、未成年人、受教育者),民事主體之一,其權利主要是受教育權、人身(及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未成年人的法定義務基本沒有,不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的); B。 程某的家長(因程某系未成年人,家長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一 李某,男,16歲 ,漢族,在校學生,住陜西省王光馬崗鄉。
向同學余某索要錢物未成,余某告訴無業人員遠某等人,遠某等人得知后警告李某不要再向余某索要錢物,如果再要就用武力。李某為此要“教訓”遠某。
09.6.12下午,李某要求社會上的另一幫無業人員張某去教訓遠某。張某又叫了宋某持鋼管至太倉市某鎮新華橋,對遠某及其朋友沈某、房某進行毆打,導致遠某、沈某受輕微傷。
1李某 張某 宋某是否構成犯罪?闡述構成或不構成的理由2分析該事件發生原因。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一1,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要達到輕傷的標準2,沖動是魔鬼二王某(男,20歲)李某(男,21歲)社會青年,有前科。
結伙在校學生方某(男,18歲)呂某(男,18歲)吳某(女,18歲)于09年4月一天下午到某鎮一游戲房玩。途中王提出身上沒有錢,李說問學生敲,方、呂無反對,吳說夠刺激的,我要去看看。
進入游戲房后發現有三個學生正在打游戲。王某叫呂某去將右邊的學生叫出來,呂沒有動。
方為逞能,上去把該學生拖拉出游戲房。拖至旁邊一條弄堂內。
其他兩名學生隨后跟上。李上去問被拖學生要錢遭拒絕王拔出事先攜帶的水果刀朝該學生背后肩膀部猛砍三刀造成輕微傷。
該學生即從褲袋內拿出五十元給王,其他兩人怕吃虧也拿出一百零六元給呂,贓款均被五人揮霍1本案誰是主犯誰是從犯,說明理由2分析犯罪原因及社會危害性3學生該如何選擇朋友,選擇怎樣的人做朋友?二1,李、方、王、呂是主犯,其他是從犯,李、王有組織和領導,王、呂是實行犯2,早說了沖動是魔鬼,你就是不聽3,選擇朋友要看對方是否有一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要有一個積極向上的心態據某,男,16周歲,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據某與他人經事先商量,到太倉新雅鹿公司職工宿舍叫了18個河南老鄉到據某等人暫住處,對18個人說:“你們過來都是給我面子,把我當朋友,我也會把你們當朋友,以后有什么事可以找我,現在我有一批褲子,你們給我面子,一人買一條,每條100元。”
據某并說::“以后你們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們,有我們出面擺平”,“你們過來是給我面子,你們在這里經常被安徽人欺負,以后你們的事情就找我們幫忙。”后給每人發了一條褲子,并說待你們發了工資再付錢,7月初18個人付給三個犯罪嫌疑人1500元,因三人離開新雅鹿公司未收到款。
據某是什么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是,涉嫌什么罪?表達的不是很清楚,理解為據某等三人是太倉新雅路公司的職工,然后賣褲子給老鄉是吧?這其中的言語并沒有構成強買強賣,或者暴力威脅的。而后沒有把貨款給公司,那么就構成了不當得利,是違法行為而不是犯罪。
新雅鹿公司可以自行追索,或者更方便的是報案。如果據某等人拒絕還款并態度惡劣,可以以侵占罪起訴,注意,這是自訴案件2006年3樂,家住貴州的女孩小紅(未成年),在網上認識了某市的那守信,幾次網上來往,小紅深深愛上那守信。
同年4月9日,小紅只身一人從家鄉來到某市和那相會。那便與朋友關某通過雷某將小紅一700元的價格,賣給外地的董某,并先收了200元現金。
那守信騙小紅先去雷某家暫住,雷某家人發現真相后,馬上領雷某到公安機關自首。后來,那守信、關謀被抓獲。
那某、關謀構成什么罪?事實很清楚,拐賣兒童罪既遂。如有疑問可以補充提出。
張某今年1月認識另據王某,看他經常換電動車,摩托車,就脫他幫我弄輛車,后來他賣給我一輛紫色邦妮電動車,我自己再用。以后我買了好多次,一次買了一輛紅黃相間的摩托車(價值6000元)給我父親用,還買過兩輛給我哥哥等人。
張某構成什么罪?張某明知王某的車輛來路不明,仍然多次購買,是否以低價沒解釋清楚,如果是即構成購買贓物罪,如果不是的話在法庭上還有的一辯。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一個案例是一個13人組合的犯罪團伙。
作案已有兩百多例,都是以搶劫,偷盜為主。有一次,他們準備搶劫,不聽受害者勸告,反而惱羞成怒地將其推下南明河,幸好受害者會游泳,自己游上了岸。
更有些受害者不敢報案,所以他們作案的實際數字還沒有統計上來。據了解,這13人中有11人都生活在單親家庭,父母離婚。
更有個家庭,他的爸爸死了,媽媽出走,只剩他和他爺爺,爺爺身體不好,沒有經濟來源,屬于低保家庭。他養成了懶懶散散的習慣,想上學就上,慢慢地就和不良少年混在一起。
第二個案例是團伙殺人案。2001年,某區的保安撥打了110,警察接到了電話,得知有人被刺傷。
110馬上趕到現場,把受害人立即送往醫院。經調查,是不良少年幫害,錯傷他人。
有一個叫王**幫在網上發布消息,要報復**。帶了十多個人,乘上了中巴車,到了兇案地,當場殺傷三名中學生,一人重傷,兩人輕傷。
案發后罪犯坐火車逃到重慶。過了一段時間,他們認為沒事了,就陸陸續續地回到貴陽,結果全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調查,他們的家庭也都是單親家庭。 第三個案例是搶劫案。
2001年2月5號,有一個九中的女學生被搶。她用手機打電話,罪犯想據為己有,結果被警察抓獲。
經過調查,他也是很早就輟學。沒有人管,就逃學。
和社會上的不良少年接觸,結果走上犯罪道路,被判刑三年。 第四個案例是1993年發生在軍體校。
兇手的爸爸是離異再婚,他和后媽的關系處地得很緊張,所以產生了殺人的念頭,便悄悄地把手槍偷回家中,把自己的后媽打死了,還把后媽剛剛生了才六個月的妹妹勒死了。 從這四個案件來看,都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家庭破滅,受到社會上的不良接觸,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看黃色書刊,電影,上網。也有自身原因,不良習慣,小時候,經常偷偷摸摸地偷同學的東西,同學不向老師反映。
所以就給他了機會,產生了僥幸心理。 家庭,父母教育都很重要,如果教育不好,危害很大,離婚使孩子過早地嘗到苦澀,或把孩子當成包袱。
家長把昔日的憐愛變成厭惡,把細心呵護變成不聞不問。這樣一來對于未成年孩子來說是無法承受的,所以他們就走向犯罪。
人生出來,本來就是友善的,最重要的就是父母親的教育。他們的犯罪特點是低齡化,團伙化,手段惡劣,情節嚴重,有時會產生報復心理,不考慮后果。
有時喊起一大群人,一起坐車從城南到城北拿刀殺人。 為了增強自我防范意識,我們應遵守以下幾點: 1、自我安全防范,不要與不良青少年交往。
2、不要登陸不良網址。 3、不觀看,不下載黃色資料。
4、遠離毒品,拒絕吸毒。 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犯罪的時候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要躲避犯罪,樹立自我保護意識,不提倡斗爭。
2、如果受害,應告知學校,教師及家長,或向有關部門報告。 3、加強法制觀念學習。
法制教育已納入學習規劃。 聽了李所長的講述后,我認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父母帶來的。
也有自身的心理問題。但最重要的是要有一個良好的心態,良好的心理素質,去面對,去承受外界所帶來的壓力。
我也學會了許多遇到犯罪事件發生在自己的身邊時,我們應該怎樣防范,杜絕這類事件的發生。 法制教育心得 人生如一張白紙,在成長的過程中會自然而然在白紙上添上色彩!有的色彩繽紛也;有的灰暗一片;更有的在還沒有添滿色彩但這張紙就早已不在了! 能夠使白紙變成色彩繽紛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啊!首先這個人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這樣才能踏上人生里美好的第一步! 曾經看過的一個案例:15歲的初三學生莊海在初一年級時就加入了共青團,當選為班長,工作負責、學習優良,先后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共青團員。
有一天與父母告別后準備回家時,發現一個初二學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臉,這本來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問一問、說一說,都可以解決問題,但是莊海非常生氣,認為是對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幾個同學一起上去教訓他一頓。原以為被教訓者不會怎樣,沒想到卻引起這個學生邀約一幫人來報復。
為了不甘示弱,又發生了對報復者的報復,在雙方毆打中,莊海拿出隨身帶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傷,法院判處莊海犯故意傷害罪。在監獄里,莊海面對鐵窗、鐵門,回顧這不該發生事,無限悔恨。
所以說要使人生走得輝煌燦爛就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不要為一時的沖動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終生!自毀前程! 世界上有黑人,白人,黃種人,而每個人的生活環境都不同。所以把白紙弄得灰暗一片有時并不是自己所想的!因此家庭是每個人走出第一步的前奏!好的家庭教育就會出好的孩子,反則反之!以下是兩個普遍而惡劣的家庭環境!請家長們必須教育好自己兒子的第一課! 1、家長過分溺愛,一味嬌慣,使子女的欲望不斷升級。
現在大部分家庭都是三口之家,而孩子又往往是獨生子女,有的父母認為孩子少,應該讓孩子過得幸福一些,特別是那些過去經歷過苦日子的人不愿讓孩子再“吃苦”。因此,對子女總是百依百順,要啥給啥,讓獨生子女成了家庭的“小皇帝”。
在家庭無來源或不充足時,那些被嬌慣的孩子便以非法手段在外“撈”錢,以滿足自己的心。
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某針織廠向某百貨公司推銷羊毛衫,每件價格38;針織廠和百貨公司的行為是訂立合同的什么過程?雙方;答:1、在本案例中,某針織廠向某百貨公司推銷羊毛;2、百貨公司表示,如價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針織廠同意減少供貨數量至3000件,井還價每;二、1996年7月,貸款人張某為購買價值47萬余;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答:該項按揭貸款合同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某針織廠向某百貨公司推銷羊毛衫,每件價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貨。
百貨公司表示,如價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針織廠同意減少供貨數量至3000件,并還價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貨。
該百貨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針織廠和百貨公司雙方遂簽訂一份羊毛衫購銷合同。
針織廠和百貨公司的行為是訂立合同的什么過程?雙方各處在什么地位?答:1、在本案例中,某針織廠向某百貨公司推銷羊毛衫,每件價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貨。是要約。
要約人是針織廠,受要約人是百貨公司。2、百貨公司表示,如價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
是新要約。要約人是百貨公司,受要約人是針織廠。
3、針織廠同意減少供貨數量至3000件,井還價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都交貨.是再要約,要約人是針織廠,受要約人是百貨公司。二、1996年7月,貸款人張某為購買價值47萬余美元的外銷公寓,與建行某支行簽訂了為期5年的按揭貸款合同,貸款額為2337萬美元,按季度分20期還清。
同時,開發商對此筆貸款承擔擔保責任,但張某因“資金周轉困難“,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貸款利息1萬美元,此前開發商以保這個女人的身份代為償還了利息9000美元。銀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況下將張某及開發商訴至法院。
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答:該項按揭貸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張某與開發商作為產生糾紛的主要責任人,共同承擔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責任,逾期給付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延期付款的規定處理。 目前銀行采取的措施是謹慎調查,轉嫁風險。
一是貸款人提供足夠的收入證明證實自己的還款能力。二是要求貸款人投保個人信用保險,并交納不菲的保險費用。
如貸款人逾期三個月不還款,銀行可以對抵押的房產進行拍賣;對于期房或者數額較大的現房,銀行與開發商一般簽有回購協議,由開發商負責全額償還,即開發商全程全額擔保的辦法。三、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給王六甲人民幣1.2萬元,期限1年,雙方約定年利率30%,期滿本息一并還清,王某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擔保,王六甲提出由親友張玉山做保證人。
時間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寬限幾個月,利息不變。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
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聽說借款時效已過,保證人也不再承擔責任,于是找到法院進行咨詢。你能回答下列問題嗎?請問:王春與王六甲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違法?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否已屆滿?是怎樣計算的?擔保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利率是否合理?可否請求違約金?答:該合同無效。
借款合同違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發生法律效率的合同。
訴訟時效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時起計算。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還款,即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1999年7月10日止屆滿。
《民法通則》規定,一般時效期間為兩年。1999年6月時效未屆滿。
因該借款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不可以。合同中雙方未約定違約金。
四、陳立文是振華貿易公司的義務科長,1998年8月因其個人債務需要用錢,找到呂國華,說是因公司業務需要借款5萬元人民幣,呂國華同意借款,但要求陳立文提供擔保,陳立文找到他的中學同學王向東,說是因振華貿易公司的一筆業務很緊急,由于資金不足需要向呂國華臨時借款5萬元,9月份就可以償還,請求王向東為借款做擔保。王向東由于與陳立文是從前的同學關系,而振華貿易公司又實力雄厚,遂同意作擔保。
王向東是當地有名的個體戶,資金重組,呂國華見王向東是擔保人,遂同意借款。呂國華與陳立文簽了5萬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欄,陳立文填上了振華貿易公司,并簽了自己的名字,沒有蓋公司公章。
在擔保人一欄,王向東也簽上了自己的名字。陳立文拿到款后。
即用其償還其個人債務。現借款期限滿,陳立文無力償還借款,呂國華要求擔保人王向東還錢,王向東認為自己是被欺詐而擔保的,拒絕代為償還。
請問:涉及哪幾種民事法律關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本案中的保證合同是否有效?本案應當如何處理?答:侵權法律關系、借款關系、保證關系、擔保關系。借款合同可撤銷,保證合同可撤銷。
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合同。合同被撤銷后,自始無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返還基于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陳某個人承擔民事法律。
1,學校無過錯。首先,學校體育課和此訓練科目是符合法律法規的, 其次,老師先講解了動作要領,其次在“老師保護下”,說明在此項訓練中老師你不存在過錯,最后,根據您的描述“原告在老師的保護下,做完了有人扶持手側倒立動作后,自行做前滾翻時”,“自行”一詞說明是學生自己的過失。
2,不負賠償責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可以看出,采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學校無過錯,所以不負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案例分析
某一小學高年級,學生絕大部分為獨生子女,嬌慣成性,組織紀律性差。某一周三下午,綜合實踐課教師王老師上課期間,學生樸某在課堂上大聲說話,無理取鬧,王老師制止時,又與老師蠻纏,下課后王老師將樸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內批評樸某(只有兩人在場),學生不服,與其爭辯,王老師便給了樸某兩記耳光,并說要與學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將學生“管好”的決心,直至下午5點50分才放學生回家,第七節英語課沒上著(教師下班時間為5:30)。
【案例分析要點】
(1)學生樸某在課堂上大聲說話,無理取鬧,當王老師制止時,又與老師蠻纏,這對老師不尊重,違反了《小學生守則》第二條專心聽講,《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第三條,尊敬老師,接受老師的教導,與老師交流。也違反了《中國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因此,鑒于情節不是特別嚴重和惡劣,學生樸某應該向王老師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2)王老師作為人民教師對學生嚴格要求,對工作認真負責應該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當,對學生的人格不夠尊重,違反了《中國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權利和義務第八條的規定:教師義務(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以及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第21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打學生“耳光”是屬于侵犯學生人身權利行為;致使學生一節課沒上,是侵犯了學生受教育權的行為,王老師行為是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教師法》第37條,《義務教育法》第29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8條之規定,可先由學校給予王老師一定的行政處分。如果矛盾激化,必要時要通過法律手段予以調解。 案例反思:
從這一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教師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我國的教師法和教育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規,增強教育管理和組織協調能力,學會做學生思想工作.,用規律法規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并將此作為保障自己合法權利的手段;同時,應該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其次,學校有計劃的組織家長會,定期家訪,一來增加溝通,讓家長理解教師工作的性質、內容、難度,二來可以對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輔導,使他們掌握教育方法、配合學校糾正孩子的不良行為習慣。
還要加大宣傳力度,以靈活的形式宣傳教育的政策、法規,讓全社會真正把教育工作重視起來,形成學校、家庭、社會三方面教育合力,對孩子實施有效的教育,促進孩子健康、和諧發展。
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主體有學校,客車司機,學生及其家長
根據《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暫行規定》、《義務教育法》第16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相關規定,本案小學將學校的一塊場地租給運輸公司屬于侵占學校場地的行為,也是使學生的人身安全處于危險之中的行為。
學校的場地是學生進行游戲和體育活動的重要場所,學校必須保證這一場所的安全。校領導將學校的一塊場地出租用作停車場,違反了有關的法律、法規,是存在過錯的。《義務教育法》第16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本案中,小學的校長擅自出租學校場地,妨礙了義務教育的實施,造成學生被汽車撞死的事故,校長應當負責任。該校長在主觀上雖然存在過失,但并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這次事故的發生,對學校校長來說,完全是出乎意外的,校長應當承擔的是工作上有過錯的責任,應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同時,學校要承擔對學生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的汽車司機及其單位與該小學簽訂合同時,特別注明了“要注意安全”的要求。根據我國的有關交通安全管理法規,汽車司機在校園倒車時,本應安排專人在車后引導,其本人也應該注意觀察,而司機輕信車后無人,出于疏忽,造成撞死學生王某的后果。司機對此應負全部責任。根據《刑法》、《民法通則》等有關規定,應由司法機關對司機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應由肇事者單位給予死者家屬一定的賠償。
由于學校與運輸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均有過錯,應承擔共同侵權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因此,應判令學校與運輸公司共同賠償王某死亡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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