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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2008年修訂)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愛崗敬業。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于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
三、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教書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五、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于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范,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六、終身學習。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鉆研業務,勇于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關系到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賦予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除了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還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優化和提高。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布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擴展資料
有關教師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
依法執教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規定,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逐步使教育教學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
1.依法執教的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和其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員。
2.作為整個教育活動中的一個環節——實施教育的教師的執教活動,必須依照教育法律進行并受教育法律調整和規范。
3.教師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行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隨意放棄,而是集權利處義務為一體,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雙重性。
一、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二、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三、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教育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關系到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賦予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法除了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還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優化和提高。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義務教育法頒布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擴展資料
教育法律法規的相關情況
1、教育法律法規要普及,為依法治教創造良好環境。要把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普及作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礎性工作,按照普法規劃有組織、有步驟、有重點地開展。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要首先帶頭學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熟悉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教育法律法規要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學校負責人培訓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導,在廣大教師、學生中開展法律、法規學習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會,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教育法律,促進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職責和規范行為的社會氛圍,為全面實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礎。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教師法》提出,我國將逐步實施教師聘任制。
實施這項制度是一個長期緩進的過程,有賴于相應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如何從法律上保證這種制度的實施,實現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與教師之間新型關系的轉換,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則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一、學校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系界定長期以來,我國教師管理制度實行任命制,學校作為教育行政機關的附屬物,教師和學校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學校與教師之間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系。與此同時,教師按公務員對待,享有公務員享有的一般權利,并履行公務員必須履行的一般義務。
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與教師的關系是以共同的意愿為前提,以平等互利為原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形成雙向選擇、各具相應權責的合同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是國家機關與其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之間結成的一種以行政權力為其主要內容的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有兩大特點:(1)其成立上的法定性,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不同,它不是由當事人的意識表示為設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律關系任何一方都無權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其權利和義務關系上的不對等性。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一方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相對人一方只履行義務,不享受權利。
而合同法律關系作為關系產生上的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法律關系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是由法律主體的法律行為設定的。
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取決于法律雙方主體的約定。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受法律約束較少。
(3)此類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多數情況下是對等的。而實行教師聘任制,就是學校與教師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簽訂聘約合同,借助于教育法規來明確學校內部各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各教育主體的地位和作用等。
二、教師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規范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依法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法應當承擔的各種職責。我國《教師法》規定,教師的權利可歸結為福利待遇權;職業自由權,即享有管教學生、處置教學的自由、民主參與學校管理權;自身發展權。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而必須承擔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它由法律規定,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
在教師任命制下,教師的義務多于權利,教師是學校的管理對象,并非管理的主體。而在聘任制下,教師的權利應當更加廣泛:(1)建議權,即教師有權對于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革新意見。
并通過校務會議、教務會議、輔導會議等來實現。(2)報酬權,即教師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恤、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3)進修權,即教師有權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校交流活動。(4)結社權,即老師有權參加教師組織并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的活動。
(5)申訴權,即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的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6)專業自主權,即教師教學及對學生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權。
(7)拒絕權,即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教師可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的工作或活動。(8)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
[1] 實施教師聘任制,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具有相當程度的對等性。教師行使權利的同時,履行一系列義務,諸如遵守聘約的義務、依法輔導學生的義務、維護學生隱私權的義務等。
我國《教師法》雖然已頒布實行,但其對教師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尚無明確的實施細則來保證。實施教師聘任制,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有待于詳細而規范的法律行為落實。
學校管理機構與教師之間的權利。
1.
教育法是調整各級各類教育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
教育法規定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利,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3.
教師主要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4.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也是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提高管理效率、保護有關法律關系主體合法權益的需求。 5 .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 6 .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 7 .
《教師法》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 8.
學校依法對學生的人身安全承擔教育、管理、保護責任。 9 .
《教師法》明確規定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職務制度和教師聘任制度,從而奠定了教師任用與管理的新機制,構成了教師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10. 在我國,教師節是每年的9月10
日。
您好,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律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3.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9.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m2.5.1)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89.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1988.4.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10.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4.7.1)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1990.9.7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1.5.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9.1)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956.5.25)
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1963.3.30)
電氣安全管理規程(1986.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10.29)
鄉鎮煤礦安全規程(1987.4.30)
關于加強鄉鎮企業勞動保護工作的規定(1987.7.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1987.1.1)
關于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重點要求(1987.8.1) 等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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